十、评估结论
截止评估基准日20XX年3月8日,XX某委托评估的相关资产评估值为8.16万元。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略)
评估基准日:20XX年3月8日
被评估单位:XX某 单位:万元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与被评估的资产、负债相关的资料等由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提供,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应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产权持有者向我们提供了委评资产的产权证明及相关说明。按照评估业务约定书及有关文件规定,委托方及产权持有者应对其所提供委评资产产权证明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本报告仅对委评资产的价值进行了评定估算,不对委评资产的产权归属做出实质性判断。本报告使用方应自行核对和鉴别委托方的产权证明原件,以确定委评资产的产权归属。
3、本报告书专供委托人使用,并为本报告所列目的而作,除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外,未经委托方许可,本所不向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在公开媒体发表。
4.本次参评的房屋建筑物,委托方提供的相关土地使用权证,标明该土地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故本次评估对象不包括该部分土地使用权,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报告书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使用,用于其他目的和用途无效。
2.本评估报告专供委托人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机构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3.未征得本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本评估报告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准或委托方权力部门确定后发生法律效力。
5.按现行规定,本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一年,即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即从20XX年3月8日至2012年3月8日)实现时,可以评估结果作为底价或作价依据,还需结合评估基准日的期后事项进行必要调整。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签发日期为二0XX年三月十日。
法 定 代 表 人: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0XX年三月十日
附件
1. 评估项目参加人员名单;
2. 产权持有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 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4. 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的承诺函;
5. 业务约定书;
6. 资产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的承诺函;
7. 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8. 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9. 资产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