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市摊位租赁协议

2018-07-20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经营品类:

  为了共同发展,繁荣市场,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场地的位置及用途

  甲方将位 计 平方米的摊位,租赁给乙方经营 ,乙方经营期间更换经营品类,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条:租赁期限和租赁费交纳

  1、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夜市营业时间:每日18:00(冬季:17:30)到凌晨1:00;

  3、租赁期内乙方共需向甲方缴纳场地租赁费为 元/月,支付方式:先付后用。一季度一交,每季度结束前5日付清下季度的租金。

  4、本协议履行期满,双方如有意延长租赁期限,应在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签订新书面租赁协议,同等条件下,以承租方优先为原则。

  第三条:保证金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必须向甲方交纳保证金 500 元。如遇乙方出现投诉而乙方不及时处理,则由甲方代为处理,费用从该保证金中扣除。协议期间,如该保证金减少,则由乙方及时补足保证金。如乙方退场后无物品器具损坏,则由甲方如数退还保证金。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本协议第二条之规定向乙方收取场地租赁费。

  2、甲方对乙方员工实行统一管理,对于违纪情况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员工实施处罚。

  3、甲方应广泛搜集乙方的建议和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依照这些制度对乙方的经营活动统一管理监督。

  4、在租赁期内向乙方有偿提供租赁经营场地以外的辅助设施及服务,并负责夜市次日物业清洁工作。

  5、按时向乙方提供协议约定的经营场地,保证乙方经营活动的开展。负责夜市公共部分照明用电和用水。

上一篇:工业厂房租赁协议下一篇:仓库租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