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部分违约责任。
第29条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第30条违约方应一次性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为人民币 元。
第十一部分赔偿。
第31条如果因甲方非正当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返回乙方已经交付的租金及乙方基于信赖而先期投入的各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交付的、乙方的来回搬迁费用、乙方已经支付和虽未支付但将要产生的装修费用、乙方为正常经营需要而添加的固定设备安装费用(如:电话安装费、电器安装费用、电线电表安装费、中央空调通道安装费、网络安装费等)。
第十二部分附则。
第32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存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3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
第34条本协议中的“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订颁布的条文:“法规”是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指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订的规章。
甲方签字:(出租人)
时间:
乙方签字:(承租人)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