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房屋及附属设施如非乙方的过失和错误使用而受到损坏时,甲方有修缮的责任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第六条 甲方与乙方的变更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七条 违约责任1.乙方或甲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 (¥ ) ;
2.乙方承租该房屋用于居住,在租赁期间,乙方应当爱护房屋内的各项设施,甲方保证乙方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甲方向乙方提供生活设施(详见房屋附带设备)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解除之日乙方应当将生活设施等归还给甲方,如有损坏(自然损耗除外),则应当折价赔偿。
3.乙方应当遵守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由乙方付给甲方后,甲方代已方代缴,如上述费用乙方不支付的,甲方有权在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支付。
4.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待双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若甲方违约,除退还给乙方押金外,还需支付给乙方上述金额的违约金,反之,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押金。
第七条 免责条件1.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介方协助双方所需见证工作,但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本合同共3页一式3份,三方各执1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签字即生效。
第十条 房屋附带的设备: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补充条款:
备注:交房时甲乙双方提供身份证原件查验及复印件备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中介方经办人:
身份证: 身份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