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享有自主经营权、财产使用权、名称自定权。
十四、安全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和人身、财产安全责任按合同约定的各自使用范围界定,甲、丙双方依照国家消防安全法律规定的规定展开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有关约定:
(一)根据实际需要,经双方友好协商,在不违背双方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对本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说明,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丙双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本合同期满,如甲方继续对外租赁,在同等条件下,丙方有优先租赁权。
(四)丙方在租赁期内有对外转租权。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1、经双方协商同意可提起终止合同;
2、如果甲、丙双方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解除方应负责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3、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本合同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经律师见证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七份,三方各持二份,见证律师所持一份。
十八、本合同附件与原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