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纳税 出租方、承租方必须按有关税收规定,按期交付各自所依法负担的纳税金额。
第七条 担保方的权利、义务 1.担保方有权对承租方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有权要求承租方依法经营和遵守店堂纪律、规章制度,要求承租方按期向出租方交纳租金。 2.承租方如不按期、按规定数量交纳租金,并经出租方催交仍拒不交纳时,出租方有权要求担保方代为交纳租金。担保方对此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担保方代其交纳后,有权要求承租方偿付代交租金。
第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期满、停租或承租方迁走时,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订立合同各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经__公证(或鉴证)机关公证。
合同正本一式__份,订立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副本__份,送__等部门各一份备案。
出租方:____(盖章)。 代表人: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 电话:____。
承租方:____(盖章)。 代表人: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 电话:____。
担保方:____(盖章)。 代表人: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 电话:____。
订立合同地点:____ 订立合同时间: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