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定期租用合同范本(4)

2018-07-21租赁合同

  承租人有使用本船所有人加油合同的选择权。在租期内的任何时候,如本船所有人和承租人在航次的主要加油港都不能安排加油,则承租人有权解除本租船合同。

  租金率

  11.从本船交付之时(格林尼治时间)起至归还给本船所有人之时(格林尼治时间)为止,承租人应按本船夏季干舷高度时的总载重吨(2240磅为一吨),以每吨每日历月的租金率支付租金,不足一月者按比例支付。

  第一期租金应在交船后7个银行营业日,以后各期租金应在到期后7个银行营业日内,以现金在支付给,每半个月预付(但最后一期租金应预付到经承租人合理估算足以完成最后一个航次所需的时间)。该项租金除了扣除本租船合同已具体规定的项目外,还扣除承租人/其代理人应得的回扣和佣金、有关实际停租或估计停租期间的任何款项或费用,以及经承租人合理估算的有关上述停租期间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以及根据本船合同,承租人对本船所有人的任何索赔款项。如付款到期之日本船处于停租,则该期租金余额应在本船重新起租后7个银行营业日内支付。承租人还有权在最后整月租金中扣除预计代替本船所有人支付的费用或由承租人支付的、应由本船所有人负担的款项,以及还船时船上所存燃油的估计金额。上述付款,在还船时多还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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