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2)

2021-05-28租赁合同

车辆租赁合同 篇4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价格及期限

  甲方将 __ __ 一辆提供给乙方驾驶,车牌号: ;该车辆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交付给乙方使用,租期 个月;车辆月租费用 元,共计 元。此车辆只能由乙方家庭使用。

  第二条 租金、押金标准及交付期限

  1. 乙方在提取车辆的同时须向甲方交纳租金 ____ _ 元人民币。如乙方需延长合同期限,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方可继续使用;

  2. 乙方在提取甲方车辆时需要交付押金 ______元,还车时甲方退还 ______元给乙方,如果租赁期内乙方无交通违规的欠缴费用,未发生事故、意外,车辆无损坏,在合同结束后5天内,甲方经过咨询交管部门后确定无交通违规、事故后将退还剩余押金给乙方。

第三条 甲方责任

  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上述租赁车辆必须状况良好、部件完整,各项基本功能正常;

  2. 甲方应具有该车辆的合法产权,且车辆无抵押,在租赁期间将机动车行驶证交由乙方使用;

  3. 当出现交通事故或者意外发生,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

  4. 因甲方车辆本身问题或自然原因导致车辆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况,甲方应当退还乙方因车辆故障未能使用期间相应的租金;

  5. 甲方负责租赁期间对车辆投保车险,负责车辆在租赁期间的正常保养费用、自然故障和老化的维修费用、车船使用税、车检费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因保有车辆产生的日常税费。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 乙方使用户籍证明、驾驶资格证明必须真实有效,如属伪造和无效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以及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司机须持有

  3. 赔偿及违章违约责任,并不得要求甲方无条件提供额外车辆使用;

  4. 成的损失;

  5. 乙方自行承担车辆租赁期内的燃油费、过路费、过桥费等;

  6. 租赁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并承担车辆维修期间车辆的租金;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7. 租点清车辆附件,验收后,合同终止。凡因乙方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失或造成附件损坏,乙方应负责将车辆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赔偿甲方损失;

  8. 租赁的车辆只限在北京市范围内行驶,如果乙方需要驾驶车辆超出北京市范围,必须提前征得甲方同意,如未得甲方同意,超出范围行驶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9. 租赁的车辆不能装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

  10. 乙方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活动,或进行体育、军事、竞赛活动和作测试使用。

第五条 期满时的处理、续租

  1. 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应在租期满前一周前通知甲方,双方共同协商重新达成协议;

  2. 不缔结新的合同时,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圆满结束。如因乙方原因继续使用,而不签订租赁合同,甲方有权收回车辆。

第六条 合同的终止

  1. 在本合同期内如发生本合同第三、四条行为之一或有侵害其中一方的其他权利时,权利受侵害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权利受害方为甲方,甲方可收回租赁的车辆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如受侵害方为乙方,乙方可要求退还租金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2. 如甲乙双方中有一方因自身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 天告知对方,并按照期满时处理方式,乙方向甲方退还车辆,甲方向乙方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

第七条 违约赔偿

  合同签订后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责任,应全额返还乙方所缴纳的押金,并返还所剩租期内的相应租金。如合同签订后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立即收回车辆并不退还乙方所交纳的押金。乙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除承担甲方受到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自身损失的部分。

第八条 额外设备的装配

  乙方要求额外装配本合同外的零配件和车辆设备时,必须在征得甲方的同意下进行,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附件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交纳押金、甲方交付车辆起正式生效;

  4. 本合同共两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附件(甲方身份证、车本、行驶证和各项车险保单的全部复印件;乙方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5. 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车辆租赁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结合新疆库尔勒市场经济状况,由甲方的营运车辆 租给乙方营运之事而签订合同以资承诺,共同遵守。

  一、合同租赁期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 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

  三、自租车之日起,乙方应向甲方每月交纳租金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十五天一次交给甲方。

  四、在租赁期内,甲方应承担车辆的保险费工商、税务所有使用费。

  五、在合同期内乙方应保持车容、车貌、车况完好、不影响车辆正常审验和甲方的形象。

  六、合同结束时,乙方交给甲方车辆时,车辆完好无损。

  七、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义务承担车辆的各种维修费,违章罚款,如造成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赔偿外,所造成的其它任何损失有乙方自己承担,在租赁期内若甲方卖车,合同终止。

  八、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

  九、乙方违反合同时给对方造成损害,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十、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乙方若逃避责任有担保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七日内无违法行为退还押金。

  十一、租赁合同期满后在双方确定一方未有违章行为或已交纳完罚款后甲方可以退还乙方风险抵押金。

  十二、乙方不得将车辆交给无证的人和无手续的人驾驶,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对车辆与营运不利的事情,一经发现,甲方将车辆收回,押金不退。

  十三、车辆的燃油补贴归甲方领取,燃气补贴归乙方领取。

  十四、该车的租金有大幅度的变化随行就市。

  十五、如果乙方违反任何一条合同甲方有权扣除风险抵押金和收回营运车辆。

  十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十七、乙方向甲方提供收条方可有效。

  十八、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车辆的违章之前由甲方负责,之后由乙方负责。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车辆租赁合同 篇6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出租人将___辆___车租给承租人使用,车号分别是: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二、租期为___年,自 ____年 ____月____ 日起至 ____年 ____月 ____日止。

  三、租金每车每月为元,从租赁车辆合同范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所用燃料由承租人负责。

  四、承租人租用的汽车只用于__________。承租人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人司机负责。

  五、承租人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车辆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金。因出租人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出租人自负,如果致使承租人不能按租赁车辆合同范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承租人不负担不能使用期间的租金,出租人应承担每日租金等额的违约金。

  六、违约责任。出租人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未运输期限租金额赔偿承租人。承租人必须按租赁车辆合同范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七、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按照租赁车辆合同范法规定办理。

  八、本租赁车辆合同范一式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出租人:(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 ________________

  拓展

  问:企业签订无偿的车辆租赁协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10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车辆租赁,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后进行税款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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