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篇6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位置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茅箭区顾家岗外滩广场游泳池出租给乙方,乙方租用该游泳池对外经营。
二、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及租金交纳方式:
一、租金每年万元。分年度支付,每年月日前交清下一年度租金。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于年月日前将游泳池交付乙方。
二、甲方负责游泳池的供水、排水及安装施工,并配齐水表,达到乙方的经营需求。
三、甲方交付的游泳池具备验收合格消防系统。
四、本合同期满,乙方若申请续租,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将游泳池继续租赁给乙方使用。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和环境卫生秩序以及安全问题等方面进行检查。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租赁期内,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自己负责。同时,积极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及安全问题的防范和治理工作,服从配合甲方对此项工作的检查指导。
二、乙方按水、电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按时(直接向水、电管理部门)交纳水、电费用。
四、租赁期间,乙方对游泳池的装修或改造必须与甲方协商,经过甲方同意之后才可实施。
三、租赁期满,乙方仍需继续租用该游泳池时,应在期满前半年内向甲方提出申请,同等条件乙方享有优先权承租。若期满乙方不再承租,应及时处理游泳池内乙方物品,其余不动物品无偿原封不动留给甲方。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负责游泳池日常维护。
五、乙方必须确保环境卫生整洁干净,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和损害。
六、租赁期间,乙方全权负责游泳池安全事项。在租赁期间,游泳池内若发生溺水、碰伤等安全问题,乙方付全部责任。
六、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不按时足额支付游泳池租金,累计拖欠时间超过30天。
二、擅自将游泳池抵押、担保、转借的。
三、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租赁用途的。
四、因经营不善,无法正常经营的。
五、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合同年租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甲方有下列事项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由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甲方未按时将游泳池交给乙方使用。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甲方没能按要求实施到位。
三、因甲方的原因解除合同,甲方应按合同年租金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因国家、省、市政策性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约的。
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备案壹份。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代表:代表:
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
租赁合同 篇7
一、合同形式:
二、合同内容:
1.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
2.租赁期限;
3.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
4.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
1.出租人和承租人;
2.供货人:
a.供货人是否列为第三人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b.供货合同有仲裁条款的不列为第三人。
3.实际使用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实际使用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四、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2.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3.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五、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法律关系:
1.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2.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
(1)确定标准:
a.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b.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3)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
a.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
b.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4)租赁物从境外购买的,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用外币支付租金,应认定为有效。
3.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
(1)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2)出租人应当承担责任的除外情形:
a.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
b.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
4.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5.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6.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7.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8.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1)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出租人只能收回欠付租金部分的租赁物;承租人享有部分价值返还请求权。
a.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
b.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
c.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2)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a.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
b.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六、融资租赁合同管辖:
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a.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b.租赁物的使用地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
2.涉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承租人所在地的法律。
七、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处理:
1.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不生效: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2.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a.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
b.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
c.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d.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
3.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处理:
(1)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
a.租赁物可以不予返还;
b.但承租人应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2)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
a.可以退还租赁物;
b.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损失。
(3)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
a.可以返还租赁物;
b.并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赔偿责任。
(4)租赁物正在继续使用且发挥效益的,对租赁物是否返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八、融资租赁合同法律责任:
1.在租赁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进行抵押、转让、转租或投资入股:
a.其行为无效;
b.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c.因承租人的无效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
2.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期间内,出租人非法干预承租人对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