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租赁期间,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将租赁设备用于抵押、质押、信托、托管。
4.4租赁期间,租赁物遗失、失窃、非正常原因损坏的(包括火灾、水灾等),由乙方根据国家会计准则折旧后的设备价值赔偿。乙方如对本合同项下的设备进行保险的,则乙方对保险理赔后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租赁物更换
5.1租赁期间,经三次以上修理仍无法正常使用的设备,甲方应予更换。
第六条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处理
6.1租赁期满后,乙方不再使用甲方设备,应通知甲方将设备撤出乙方场地。乙方须为甲方撤出设备提供便利条件,否则由此引发的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并应据实际占用天数8元/台/天计付租金。
第七条租赁解除和终止
7.1租赁期满,在双方无疑议的情况下,合同自动续约。
7.2发生下列情形,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7.2.1乙方未按时付租,逾期30日内按未付部分的日千分之八计付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7.2.2合同期内如乙方违约,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
7.3发生下列情形,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7.3.1甲方未按时提供租赁物,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送达的。
7.3.2合同期内如甲方违约,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
第八条特殊事由约定
8.1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具体问题,双方同意授权各自的代表签署备忘录具体约定,合同期限内若乙方有意变更合作模式,可通知甲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达成一致,仍按照本合同执行。
8.2甲方授权为甲方授权代表;乙方授权
8.3甲、乙双方各自授权代表所做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8.4经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认可的补充合同与备忘录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8.5租赁物的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其他约定:在合作期限内,乙方不得与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类似业务的合作,否则将视为乙方违约。
第九条争议解决
9.1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9.2协商未果的,各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文本与效力
10.1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0.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签字:签字:
地址:地址: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