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每半月结算一次销售款。
(7)甲方对乙方下达销售任务,乙方预计月销售 30000 元,平均日销售约为 1000 元;如乙方连续四个月未达到销售任务,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甲方收取乙方的进场管理费并扣除实际租赁时间应交的各类费用,余款在四个月内按55%退给乙方,45%为乙方违约金,甲方扣回。
(8)、租赁位置的确定,甲方考虑美食城整体平衡及餐饮种类搭配等各种因素,统一确定各类品种的位置,乙方必须服从;如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原方案不合理,甲方可提前30天通知乙方进行位置调换,或者清理出场,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执行。
(9)、经营期间乙方不允许收取现金,一经发现扣除所交全额保证金,并直接清理出场。
(10)、乙方需要积极主动配合甲方做好定期的促销活动。
(11)、合同期内乙方不得转租该租赁物。
(12)、如乙方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可提前6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甲方所收的一切费用不予退还,包括进场管理费,保证金等。
(13)、合同期满,双方如有意续约,须于期满前60天协商续签。负责视为弃约。
第三条 相关费用
1、乙方签订该合同时须缴纳餐饮、食品质量保证金、服务质量保证金、设备、设施保证金合计:
10000 元,合同终止后三十五天内,如无损坏及其它违约责任,质保金如数退还(不计利息)。乙方凭甲方开具的质保金单据办理退还手续。
2、明档每年房屋租金: 50000 元,注:(甲方给予免租)
3、明档每年需要交纳 15000 元运营管理服务费用,签订该合同时一次性缴纳 15000 元, 合同签订前10内交清剩余管理服务费用 15000 元。(费用包括:管理费、服务人员工资、公共区域的照明、用水、空调、保洁、保安、消防、物业费、供暖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等)档口内维修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