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转租、转让、调换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柜台转租、转借他人或与他人调换使用。
七、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7.1 除法律或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7.2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柜台,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 将租赁柜台擅自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2) 擅自改变柜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3) 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擅自拆改结构的;
(4) 未按本协议的规定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一个月内仍未交付的;
(5) 故意破坏租赁柜台的;
(6) 乙方严重违反店堂纪律和甲方制定的约束所有租赁户及业主的规章制度的。
八、 违约责任
8.1 甲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收回柜台,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经济损失。赔偿额为两个月的租金;
8.2 甲方有其他违约行为或妨碍乙方经营活动行为,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乙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排除妨碍;
8.3 乙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交付租金或其他费用的,甲方除有权解除本协议外,乙方还须向甲方赔偿违约金。每逾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实际未付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8.4 乙方在租赁期间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协议的,已交付的租金不予退还。
8.5 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九、 财产保险
9.1 甲乙方自行负责办理租赁经营的财产保险事宜,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保险受益人亦为乙方;
9.2 乙方如拒绝参加保险,甲方对不能归责于甲方过错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十、 文本及生效
10.1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由有关部门备案使用;
10.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且乙方向甲方交付租金、质押金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0.3 甲方所制订的商户手册、商厦规章制度及双方签字认可的交接清单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签署:
甲 方:
授权代表人:
乙 方:
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