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1、 要约
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向他方所作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中,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2、 债权人的代位权
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3、 技术转让合同
是指一方将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转让给对方或者许可对方实施专利,而对方支付费用的协议。
4、 附期限合同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5、 不安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6、 合同关系的客体
也可称为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二、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40分)
1.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1)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2)行为人无代理权。(3)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4)相对人须为善意。
2.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3)须债权人
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 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4. 简述法定解除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5. 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当委托人将自己的事务托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作出允许才可达成合意,自受托人作|考试大|出允诺之时,委托合同即告成立。
(2)、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单务合同,也可以为双务有偿合同。凡属于民事日常生活与活动的事务,通常为无偿单务性委托合同。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委托合同方成为有偿双务合同。
(3)、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委托合同只强调以处理事务为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务且有成果为要件。委托合同不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和履行人身性质的债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