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关于雾霾的论文
两百年前,英国开始成为世界工厂,而首都伦敦也被冠名“雾都”。今天中国也成为世界工厂,而恍然间,北京也成为了新的“雾都”。1月13日北京发布了第一个“霾”橙色预警,整个城市陷入一片灰色的阴沉之中,不管是天安门还是央视“大裤衩”都完全消失在视野之中,无法辨识,只有独有的“北京咳”不断响起,提醒你身在何处。事实上,不仅仅是北京,整个华北都陷入一片雾霾之中。现代化的发展所带来的环境之殇,清楚明白地展现在我们面前。究竟世界工厂和环境危机之间有着怎样的联系,富起来的中国又应该怎么处理环境问题?本报和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中心特召开蓟门决策专题论坛就此问题展开相关研讨。
环境治理是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周宏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室主任):现在的环境问题,都可以归结为现代化进程中的环境问题。那么现代化进程是一个什么含义?一般而言我们说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经济、社会、环保。但是可持续发展并不等于现代化。
实际上经济发展是现代化过程中的前端,是输入端;而环境问题是后端,输出端。现代化的核心是发展,是一个逐步积累的过程,是人的生活和生活质量的提高。而发展需要消耗资源,我们现在的穿衣、吃饭、出行问题,都要工业来生产。中国能源人均消费大约为2.7吨标准煤。美国人均11 .8吨标准煤,美国人生活水平要比我们高,这是有能源消耗为基础的。
有生产,有能源消耗,就有排放,就有污染。现代化经常直观解释成工业化、城市化,工业化是提供我们生产,城市化是满足我们需求的。法国曾提出一个响亮的口号“不要让任何人离高速公路超过一公里。”这就是把人口集中到城市,因为这样可以共享资源,另外污染排放也集中化了。
北京雾霾天气,让大家想起1952年12月的伦敦雾霾事件,确实有相同的地方。很多专家说北京发展是“摊大饼模式”。其实伦敦是“摊大饼”模式的老祖宗,从一个小码头到一个超大城市,伦敦就是“摊大饼”发展起来的。为什么要“摊大饼”?因为从经济学上最划算。分享的基础设施的人越多,投入产出效果最好,相应的环境问题就集中。
从现代化发展历史来看,人类对污染问题的认识有五个阶段:第一,将污染看成是增长的负面影响,资源转化成产品有副作用的,这是客观事实。环境保护作为部门采取的必要措施。第二,将环境污染的治理看成是生产成本的组成部分。第三,将环境看成决策考虑的因素。在生产设计时考虑环境问题。第四,把环境污染作为优化经济活动的直接依据。国内现在已经提出:环境优化发展。第五,把环境作为发展的目标。前几天北京雾霾弥漫,《环球时报》的主编发微博说环境问题就是环境问题,不是政治问题。我不知道他说的政治问题是什么,民生问题是一个天大的问题,不是政治问题是什么问题?如果关心大家的事情,不被政治家当做是重要问题,一定是不合格的政治家。
所以我们要形成共识,要有短期见效措施,不要为长期治理留下隐患,容不得敷衍。环境是公共产品。而好的产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建设出来的。所以在环境产品生产过程中,政府是怎样制定标准、制定规划、制定政策、制定法律,如何监督,这些基本原则是关键,而不是制造新的概念。2006年环境部大力推动搞环评,现在搞环境评优、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原来是拿大棒,现在是拿胡萝卜,从国外经验来看,环保主要是拿大棒,这是环保的主要功能。这个功能要强化,不能弱化。P M2 .5治理要纳入强制性指标,政府做好它该做的,全社会一起努力,推动这个问题的解决。
环保立法要加强对政府的监管
胡静(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我国对环境问题的法律对策起步,在发展中国家中其实是比较早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是1969年,而我们国家在1973年就出现了环境保护法的雏形,中国入联合国后首次参加联合国的重大活动,就是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的联合国的人权环境会议,可以说我们国家环保法的起步比西方国家只慢半个身位。就立法体系而言我们的法律也是基本完备的,大气、水、海洋各个层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
同时我们的制度也是严格的,一是环评制度。环评制度在我国属于审批体制,必须要有环保部门的盖章,是一票否决权的。二是我国是世界范围内为数不多的在环境新权领域统一的实现无过错规则的国家,不区分排放污染物是公民还是企业,不区分污染侵犯的客体是个人还是财产权,也不区分排放物是有毒有害的还是其他的,日本是有限的无过错,我们国家是整个的无过错。所以制度是严格的,体系是完备的,但为何还会出现水、空气的告急?既然立法是相对完善的,那就是执法问题、司法问题。
所以,当前改善环境保护的对策其实重在加强执法。其一,鉴于环保部门是污染环境防治领域统一实施的监督部门,所以其执法意愿和能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律施行的效果。现在地方环保部门执法的人员,执法都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约,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地方环保部门可能不是按章办事,而是按长(县长、市长)办事。环保部一位副部长在几年说到重金属污染时说过一句话,这个事件表面上看是企业的问题,实际根子在地方政府。问题在于,不是个别的地方政府对于环保法的执法采取抵制态度,而是相当多的地方政府,地方环保部门都采用这样一种抵制态度。这种情况下,恐怕就不能单纯地归结为地方政府问题,而是中央和地方在这个问题上关系方面的配置出现问题。污染是企业造成的,地方政府为什么要保护?因为地方政府出现了公司化的倾向,地方政府不再是一个单纯的行政管理者,而是作为一个大公司在经营,某种程度上就是一个经济实体。既然是一个经济实体,就应该在环境法的法律框架中把它作为一个被规制的对象对待。所以在环境法当中规制的不应该只是企业,而应该规制地方政府,恰恰在我们的制度设计中对企业的制度设计比较完善,而对于地方政府规制这一块是缺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