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的研究论文

2020-06-17实用文

  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在2011 年底时向世界宣称中国的法律体系市场已经完全建设完毕。然而对民法立法而言,虽然其基本的制度已经具备,但当前我国民法规范群体与制度门类依然存在非体系化等特点,并且在部分制度设计方面也缺乏一定的科学性。为此,如何认识并解决民法立法体系化中存在的问题对于今后该法律的完善意义重大。

  一、我国民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 一些基本规则不合乎法理、内在体系较为混乱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由民法构建出来的法律规则主要的是服务于交易,然而在交易的整个过程中,窝沟的民法中如《物权法》、《合同法》等核心法律们对于一些裁判与司法分析的规则制定并不完全符合法理,并且各法律之间的体系较为混乱。

  在日常生活这能够最为典型的交易类型就是买卖,在进行买卖之前人们会首先签订合同并且执行,而民法立法中的科学法理也是由此而来。在民法上有关交易的裁判与法律分析基本都是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的。[1]值得注意的是,民法上的交付主要分为拟制交付与现实交付,典型的拟制交付是不动产登记,其均为物权变动或所有权转移的方式。在民法中应当对这些权利进行基本的区分,其中十分重要的法律意见,就是对当事人所拥有的法律行为的区分。而在我国民法中,关于这部分的教育规则与权利的区分并没有明确的规则,有的时候甚至还会出现违背常识的情况。

  ( 二) 删减不当,导致轻重失衡现象

  在我国民法立法现有的体系中,依然暴露出由于删减不当造成的轻重失衡问题。《民法通则》作为我国民法的一部基本法律,其虽然包括民事权利、法人、民事责任、涉外民事关系、诉讼时效以及公民等几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涉及到的法律内容十分简略,难以使民法真正发挥出法律该有的作用。随着《物权法》、《合同法》的颁布,我国民法在体系化方面的弊端在《侵权责任法》中已经暴露无疑。[2]有关侵权责任的立法,不论是作为请求权发生原因的一部立法,还是作为法律责任的立法,其在规范体系方面都不应当像之前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内容那么庞大。而《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其由于体系过于庞大,不符合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上位法- 下位法”逻辑以及“总则- 分则”结构,他的出台及推行,不但损害了我国民法立法的科学逻辑,更阻碍了我国民法典制定的进程。

  ( 三) 制度重复与缺失问题

  在我国当前的民法体系中,制度缺失的问题较为突出。首先,我国当前的民法依然没有一个完整科学的民法总则,尽管早期出台的《民法通则》是参照民法总则的模式进行编制的,然而由于其受到历史因素等多方面的影响,最后出台的《民法通则》被编制成了很小的民法典,也就是民法基本法。我国当前的民法体系中存在的制度缺失现象已经十分严重,也就是没有关于债法的相关规则。[3]这方面的内容在法律上常常被叫做“债法总则”。笔者认为,未来民法典应当进行“债权总则”的设立,然而由于当前民法制度缺失的问题存在,导致这一目标难以实现。除此之外,我国当前的'民法体系中制度重复问题也较为严重,如上文提及的《侵权责任法》,该部法律中涉及到特殊侵权部分的规则都重合了现行的很多单行法规。

  ( 四) 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缺乏

  在现行的民法立法中,大多数的法律规范都只是具备政治宣言方面的内容,然而却缺少权利义务等昂面的组成要素,并且在规定法律效果方面的规则也欠缺,因而导致其在实践方面难以获得真正的适用。这个问题在《物权法》与《民法通则》中关于财产权利方面的条文中有着极为显著的表现。[4]除此之外,我国当前的民法立法中还存在很多操作性缺乏的条文,该类条文在民法中十分常见,即使在实践性很强的《侵权责任法》中,依然会出现很多关于这方面的条文。并且在《物权法》、《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等一些基本法律中,常常能见到“相关法律”、“有关部门”等难以辨别概念及界定含义的词语,这种问题的存在大大降低了我国法律本身的科学性。

  二、我国民法立法体系化与科学化的必要性分析

  在我国民法立法门类基本完备之后,如何将这些法律进一步体系化、科学化,逐渐成为当前我国民法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简单说来,我国实现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的必要性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虽*W_紱慱然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十分成功,然而民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中依然残留计划经济体制的因素,并且其内在的体系十分零散,难以满足现实生活的需求; [5]第二,是民众权利保护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民众对于权利意识的理念不断加强,民众对自身权力状态逐渐产生出一种不满意感,且集中体现在我国立法对于其权利立法的指导思想及保护制度方面; 第三,全面完善法律制度的需求。民法不但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赖以生存的法律,还是刑法、行政法等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础前提。因此,民法立法体系化与科学化能在很大程度上促使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

  三、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构想

  民法体系化的基本目标就是进行民法典的制定。通过对民法典体系整合的作用确定,可以有效消除先行的民事法律中存在的制度冲突与混乱问题,从而将不同的法律制度逐渐整个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最终实现我国民事法律的内在和谐与统一。民法典的制定不单单是我国民法学者的热切愿望,同时而是我国法律文化向一定阶段迈进的必然趋势。[6]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设落实与民法门类立法的相继完善,将诸多法律进行科学化与体系化是我国民法典制定的重要基础保障。

  民法典的编纂不仅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丰富经验,并且还要充分遵循法理,更为重要的是在建设制定的同时,考虑到我国国情的各方面因素。因此可以说,编纂民法典是一门十分专业的科学,在此其中必定要涉及到大量的属于与概念,而由此编纂形成的民法典,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民法典有着独特的立法技术与工作语言,而这种立法技术的最初成熟者,应当以潘德克顿法学为典型代表,因此我国要想实现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注重对概念法学的研究与借鉴。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民法立法在体系化与科学化方面还存在这多问题,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来解决。要想实现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课程化,是一项长远而系统的工程,法律研究人员与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借鉴国外法律,在考虑本国国情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

上一篇:国际商法论文下一篇:民法上的过错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