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的理论实务缺陷及完善论文(2)

2020-06-17实用文

四、《物权法》第90条的完善

  针对不可量物侵害人们的人身和财产时, 权利人可以通过提起侵权之诉来获得救济。但是个体的差异性使得对于同样的侵害所表现的受损程度也不一样。对于体质较好的个体也许只会有些许不适的感觉, 而体质较弱的个体则有可能会使得身体受到较大的损害。权利人针对些许不适的隐性影响, 提起侵权之诉反而不能获得最有利的`救济。比如说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污, 这种不可量物的侵害虽然给权利人的人身带来不适, 但在未造成较大损害的前提下很难通过侵权之诉获得赔偿救济。此时, 就需要转换到相邻关系的角度来进行思考, 在一方为了公共或他人利益, 承担容忍义务, 作出牺牲时, 有权获得一定的补偿。

  (一) 不可量物补偿的构成要件

  第一、不可量物造成的侵害应为“较大”以上。就“较大损害”而言, 是指不可量物的侵入未违反国家标准, 也没有对人身或财产造成重大损害, 只是对人们的精神和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比如噪声、辐射等对生活有一定影响的不可侵害, 其实质是未违反国家标准的不可量物侵害。

  第二、不可量物侵害必须不是由特殊管道产生的。如果不可量物侵害是经由特殊管道产生的, 那么当然不需要衡量补偿请求权, 权利人可以直接请求排除妨害, 以制止侵害继续发生。如果侵害人排放不可量物是一种在空间上利用不动产的习惯行为, 而侵害人以现有的技术和能力是无法避免不可量物侵害的, 则认为其具有空间上的惯性, 则不适用赔偿责任, 而选择适用补偿责任。

  第三、相互冲突的两种利益都受到法律保护。实践中不可量物侵害会涉及到侵害人的经济利益与被侵害人的人身、财产利益, 而无论是哪种利益, 都必须是由法律规定来明确保护的, 若一方是违法的利益, 则不需要救济。

  (二) 不可量物侵害的补偿标准

  建立不可量物侵害补偿救济制度需要去衡量经济发展与环境利益需求, 在其中寻求最佳的切合点, 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利益因素。在处理不可量物侵害的时候需要从整体和局部两个方面来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确保作出最合理的判断。特别是当双方利益都需要保护的时候, 就更需要合理衡量, 如果侵害人所带来的社会效益远大于造成的损害, 那么停止侵害就无适用的必要, 可以选择给受侵害人一定的补偿来平衡双方利益。

  第二、时间因素。梁慧星教授认为, 根据传统相邻关系理论, 如果被害的建筑物于加害建筑物之前就已存在, 那么就应该赔偿侵害所造成的损失;同理可得, 若被害建筑物存在于加害建筑物之后, 一般不认可被害者的赔偿请求。由此可以推知, 不可量物的侵害若先存于该土地之上, 那么在这之后明知或者应知会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再选择该土地进行居住, 被侵害人的赔偿请求就不予认可, 或者只是给予一定限额的补偿。

  第三、距离因素。因为不可量物的散发性, 现代的相邻关系突破了距离的限制, 不再局限于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间。此时, 就不能把相邻关系局限在一般邻人的范围, 而是应该综合考虑受侵害的程度与距离的关系。

  第四、具有妨害排除可能性。不可量物所产生的侵害可大可小, 有些侵害是依照现有的技术条件也不能弥补和恢复的, 或者需要消耗更大的利益去弥补和恢复。因时, 一昧的要求排除妨害并不恰当, 可以在考虑经济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弥补。

  总之, 在考虑以上相关因素的前提下, 结合《侵权责任法》第65条和《环境保护法》第41条, 对《物权法》第90条作出如下修正:“不动产权利人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动产权利人未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的, 但给他人造成了较大损害的, 可以责令不动产权利人给予受害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表1 侵害类型及不同的容忍义务和补偿标准

  通过完善《物权法》第90条, 针对不可量物侵害在不同的侵害场合, 应该有不同的容忍义务和补偿标准。在侵害轻微的时候, 受侵害人负有绝对的容忍义务;在侵害较大的时候, 受侵害人可以要求一定的补偿;在侵害重大的时候, 受侵害人则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是要求赔偿。 (参见表1) .

五、结论

  由于《物权法》第90条存在理论上的缺失, 导致该条款在现实中的适用被虚化。单纯依靠国家规定去断案难以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论上还需去完善《物权法》第90条关于不可量物的补偿条件, 确保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本质上来说, 无论是排除请求权、补偿请求权、还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所追求的都是在于填补被侵害人在承担容忍义务后受到的损失, 从而使各方主体达到利益上的平衡。将相邻关系视野下的补偿请求权纳入不可量物侵害的补偿要件之中, 并没有排除侵权法和环境法对不可量物侵害请求权的适用, 只是在不同角度对不可量物的侵害进行合理探析, 最大程度的实现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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