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校生关系问题分析及对策论文
论文关键词:
高等学校 校生关系 法律关系
论文摘要:
笔者以构建和谐校生关系为出发点,探讨了依法处理高校与学生之间关系的法律依据、战略选择及调整措施。在此基础上,提出高校主动维护大学生权益的具体途径,力图为高校依法教育管理学生、构建和谐校生关系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参考。
构建高校和谐校园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校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高校和谐校园应是校园内各群体利益协调、各种关系和谐共处的校园。构建高校和谐校园是一个系统工程,高校存在并发展的重要目标就是培养社会所需要的大学生,因此,和谐校生关系是和谐高校各种关系中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现状
在我国计划经济体系下,高校是政府的隶属机构,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是代表政府进行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完全的管理关系,学生学习的所有费用由政府承担,就业由学校代表政府进行分配等。随着高校自主权的逐步落实,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也逐步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目前,校生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管理关系和民事关系。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表现为:高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权和日常管理权。其中,学籍管理权包括高校对学生的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颁发毕业、结业及学位证书等权利。日常管理权主要指高校通过教育管理人员、教师等具体的教育教学行为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进行管理,如对课堂纪律、宿舍卫生、学生文明举止等进行管理的权利。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关系表现为:高校与学生在食宿等后勤服务、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生活设施、一般买卖交易等活动中所产生的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此外,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活动中侵犯学生的人身、财产权益时,学校与学生之间也构成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因此,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包括管理关系与民事关系两个方面,由于高校特定的教育目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又以管理关系为主。
在管理关系中,由学籍管理引发的学生状告学校的纠纷此起彼伏。当前,司法实践中已多次将高校作为国家授权行政主体,而将其行使的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扩展了司法救济进入学校的可能。但是所占比例甚少,绝大多数学生状告高校的行政诉讼案件得不到受理。“现行国家法律对高等教育纠纷案件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缺乏明确规定,加上理论界的不同认识,使得高校教育纠纷案件救济无门,现实当中高校成了缺乏监督的特殊主体。”虽然如此,学生前赴后继式的状告学校的现象仍引起了包括法律界在内的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民事关系中,由于大学生主体意识的加强和学生及其家长的`维权意识的提高,以民事纠纷为主要内容的诉讼也日益增多。其中,由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纠纷尤其值得关注。长期以来,凡是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无一例外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观念根深蒂固。因此,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中,高校往往事倍功半,高校的合法权益也常被侵害。
二、高校依法处理校生关系的法律依据、困惑及调整措施
(一)依法处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
1.关于高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问题
一方面,从学籍管理规定的出处看,在2005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学籍管理”中,明确了学籍管理的事项包括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等。由此可见,高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是依据教育部制定的部门规章,而教育部规章是我国的法源之一,所以学籍管理是属于以行政法为依据的行政执法行为。另一方面,从高校对学生所行使的学籍管理的内容及与之相关的学生的户籍、人事档案、公费医疗等管理权来看,都属于行政事务范围。因此,由学籍管理引发的纠纷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但实际上,《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1-64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上述规定表明,关于学籍管理的纠纷,学生无权提起诉讼,只能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即学籍管理的纠纷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而司法救济才是最终救济。目前,司法介入基本限于学籍的剥夺、学位的授予等有关学生受教育权方面。这种突破很有限,迫切需要立法保障。因此,笔者主张由学籍管理引发的纠纷应优先考虑通过学生提起申诉,对申诉处理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教育法制化的不断深入,不久的将来,有关高校招生、学历发放和取消学籍等方面的教育纠纷将被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最高法酝酿将大学纳入行政诉讼高校反对声重重》一文对此作了精辟的论述:“知名行政法学专家、浙江大学副校长胡建淼教授警告,在这个问题上要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一方面应当告别高校管理不受司法监督之‘自由王国’,另一方面又要拒绝高校诉讼的‘全面开放’。高校行政诉讼只能适用高校之‘纯行政性’行为,不能适用‘纯学术性’行为。这是符合国际规则的。”那么,长期以来中国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必将不再只是教育机构的内部矛盾,而成为接受司法监督和审查的社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