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参与土地整理现状及政策建议的论文(2)

2020-06-20实用文

3、结论及建议

  3.1 结论

  3.1.1 农民对土地整理有了一定的认识,但认识不全、不深、不远

  通过调查分析可知,农民通过村干部和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对土地整理有了一定的认识,知道土地整理包括土地平整、农田道路建设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并且得到了土地整理带来的实惠,如增加了耕地面积、提高了耕地质量、改善了生产条件、增加了收益等。但由于当前土地整理实践中通过建设防护林改善生态环境、通过调整土地产权进一步改善农地产权关系的工作相对滞后,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土地整理知识宣传较少,加之农民文化水平较低、小农意识较强、主动获取土地整理知识的愿望较低等原因,大部分农民还不知道土地整理尚应包括建设防护林、调整农地产权等内容,还未充分认识到土地整理更重要、更长远的目标是改善生态环境、协调农地生产关系,实现农业生产机械化、规模化,促使农地产权更稳定、更清晰。

  3.1.2 农民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土地整理,但参与不充分、不全面

  在土地整理的各阶段农民都有不同程度的参与,但参与者主要是村干部,普通农民较少,且参与时间较晚,这有可能会造成项目规划、决策不能充分反映普通群众的要求和保障他们的利益。在土地整理中农民参与方式主要是提建议、有偿或义务投工,缺乏参与项目决策的机会和权利,从而有可能造成项目决策不完善,也没有农民直接投资项目,这有可能导致农民不爱护、不珍惜土地整理成果,影响土地整理的可持续性。由于不同人群关注的利益问题不同,如果不能公平地参与,其利益就很难得到保证,当前土地整理参与人员主要是男劳力,而妇女、老人、儿童参与较少,他们的利益就不能得到充分保证,尤其在村庄整理中,妇女、老人、儿童所需要的娱乐设施、保健设施和教育设施等可能得不到重视。农民参与土地整理主要是通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农村尚无独立的、专业的土地整理组织机构,农民没有参与土地整理的专业组织保障。产权调整是土地整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农民利益影响最大最直接的环节,但是目前开展得还很不普遍、不规范,农民参与也较少。调查表明,是否进行产权调整、产权如何调整主要由主管土地整理的政府有关部门决定,而不是农民自己,农民对自己的土地调整没有决策权。总之,在整个土地整理过程中,农民作为土地的主人应该拥有的参与地位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3.2 建议

  土地整理是国家、政府的事情,也是广大农民的事情,土地整理事业要获得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得到广大农民更广泛深入的参与和支持。因此,在土地整理中借鉴PRA(Participatory Rural Appraisal)参与式乡村评估理论[10,11],建立农民参与土地整理机制,让农民更广泛、更深入地全程参与土地整理,是当前规范和推进土地整理发展,维护农民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迫切任务和必然要求。

  3.2.1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全面了解土地整理基本知识和政策

  农民参与土地整理,必须首先了解土地整理。今后应进一步拓宽宣传途径,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全面了解土地整理知识、政策和信息。除通过村干部宣传外,广泛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种媒体和送科技下乡等形式向农民宣传土地整理知识、政策和信息。在农村有线电视逐渐普及,电视已成为农民了解国家政策和信息最主要渠道的情况下,媒体宣传中要突出电视迅速、及时、直观可感的优势和作用,在农民关注的频道和栏目如农科频道、农业农村栏目中加大对土地整理知识和案例的宣传、教育。同时,近年“送科技下乡”作为宣传国家政策、带给农民致富信息的重要渠道受到农民广泛欢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有关科研院校可借此形式送土地整理知识和政策下乡,以举办讲座、发放知识手册、明白纸等形式加强宣传。此外,村政务公开栏、标语等户外宣传形式也是宣传土地整理知识和政策,让更多的农民得到更多的土地整理知识、更真实的土地整理政策和信息的有效途径。

  3.2.2 建立农民全程参与土地整理机制

  建立健全农民全程参与土地整理的机制,在土地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采取不同的方式让农民全过程参与。土地整理立项阶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宜开展土地整理的村(乡)提出建议,村(乡)委会充分征求广大农民的意见,集中大家的意愿,经综合研究后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立项。

  规划设计阶段,通过走访农户、召开农民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当地农业基础设施的薄弱环节和农民关心的问题,征求农民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编制规划;规划编制完成后要进行公示,并召开农民听证会,根据农民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土地整理规划。

  实施阶段,向农民公示项目规划方案、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等,发挥农民对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等的监督作用。同时可将一些技术含量低的工作承包给农民,让农民直接参加整理,增加农民收入。

  竣工验收阶段,吸收当地农民参加,站在经营耕作者、使用者的角度进行验收、评价;后期运营阶段,农民耕种土地、使用各项新建设施并进行维护、管理,以延长土地整理的后续效益。

  3.2.3 成立土地整理农民组织,建立农民参与土地整理的组织保障

  农民参与土地整理,要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作保障。根据我国农村、农民的实际情况,可以土地整理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并整合乡镇政府、村委会或党支部以及普通农民代表组成土地整理中心,由该中心负责土地整理事宜。为充分反映各方的利益,中心每做一个决定都要召开由所有代表组成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相关事宜。在这种方式下,农民参与土地整理主要是通过农民代表,农民的意志由农民代表来反映。农民代表如何选出?本文提出成立土地整理民间组织,由独立于各级行政组织之外、关心土地整理事业的农民组成,由该组织选出自己的代表参加土地整理中心,从而参与、决定土地整理有关事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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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石晓华,胡瑞法,Erika Meng.采用参与式理论研究农民关注的问题[J].农业经济问题,2003(11):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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