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辩护论文(2)

2020-06-20实用文

  实际上,环境伦理学的兴起和发展既然要以一定的伦理文化传统为背景,体现这一传统的新的发展演变,那么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建构就不能改变伦理学的本质,而只能是通过一种新的理论视角更清晰地透现出伦理学的本质。

  环境伦理学主张将人与自然关系也作为一种道德关系来思考,这突破了只将人际关系作为道德关系的理论界域,而这种突破也就将“什么是伦理学”这样一个伦理学的元问题重新提了出来如果做一种文献上的考察可以发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文化传统中,关于伦理学的概念和界定是存在着许多描述上或表达上的差别的,但是不同伦理学理论体系成立的一种基本条件就是它要符合或体现伦理学的本质,这就如同麦金太尔所主张的,尽管在伦理思想史上存在着彼此不同的甚至互不相容的德性理论,但是它们总要维护统一的、核心的德性概念。

  那么伦理学的本质应当是什么呢?我们认为,不管哪一种伦理学在理论表达上如何新颖奇特,都不能违背或遮蔽伦理学在本质上总表现为一种关于人的价值和意义的理论或学说的一般规定,这样也就决定了,任何伦理学都需要一种人学本体论的论证,即回答人是什么或人是如何存在的问题,当这种思考或追问纳入到一种历史性的叙述框架中后,自然就蕴涵着关于人应该是什么或应该以什么方式存在的思索,所以对人存在的本体考察就构成了伦理思维的元点,这正如苏格拉底所说,人是一个惟一能够对“人是什么”这一问题提供答案的存在物正是依靠这种基本的能力对自己和他人做出(response)回答的能力,人成为一个'有责任的’(responsible)存在物,成为一个道德主体”。

  事实也的确如此,在人类文明史上,每一种伦理思潮或流派都依据自己对人的思考刻画出了不同的人的影像,也据此展开对人的价值意义的评判或提出不同的道德律令,从而形成不同的理论风格和价值导向。孔子之所以能够将“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人际关系协调的道德准则,是由于存在着一个前提的设定,即人性是善的,彼此之间能够贯彻着一种“类我思维'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对人性的预设,上述准则的道德性是难以保障的。同样,萨特之所以将绝对自由作为主体伦理学的价值基础是由于他认为“人,不外乎是自己造成的东西'而且人的现实存在只能是以个我的方式存在着,个体的我构成了“价值赖以存在的存在'正是这种将寻求对一切人都一样的主体性的普遍规律看成是天生的偏见的人学本体论的思考使萨特的主体伦理思想与康德的主体伦理思想具有了明显的差别

  基于上述思考,那么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问题也就取决于它是否也给出了一种人学本体论的思考,并在这种基础上提出了关于人的价值和意义的论证我们以为,环境伦理学是提供了自己的答案的。这就是,环境伦理学将人与自然的关系也看成是一种道德关系,它是建立在这样一种人学本体论论证的基础上的:人既是社会之子,也是自然之子,因此人既要承担对社会的义务,也应该承担对自然界的义务。而且由此来思考人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也必然会得出这样的结论:自然界不是人类的敌人,而是人类的伙伴和朋友,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必然的生存和生活方式。这样,环境伦理学就在推进和提升对人的认识的基础上体现出了伦理学的本质和价值要求。

  今天环境伦理学的流派和学说很多,有所谓的生态中心论,生命中心论,动物权利论,自然价值论等等,那么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辩护是为哪一种学说和观点进行辩护呢?

  我们以为,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辩护并不是立足于当今哪一种具体的学说和观点,而是对环境伦理学发展趋向的一种思考。当今的环境伦理学在不断地向人们灌输着对人类未来生存的忧患意识,不断地指责人类征服自然在实践上所制造的祸端和在观念上所造成的虚妄,不断地强调回归自然的必然性。但是许多学说和流派在阐述这些观点时并不是在伦理学的逻辑起点上,也没有体现出伦理学的本质和理论品格,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背离了对人的本体的思考和价值关怀,这种理论上的跳跃是造成环境伦理学陷入曲高和寡境地的重要原因,也在客观上形成了人们对生态问题的现实关注与环境伦理学难以普及的极大反差。

  无论如何,人只能以属人的方式来存在,生态环境危机的消除还需要通过人的努力来完成,所以立足于人的生存和发展才能够完成人的自我拯救,人与自然的和谐才具有现实的基础和保隐将环境伦理学建立在把人与其他存在物完全等同起来或主张消解人的主体性的理论基础上至多只能产生出一些纯粹的理论成果,而无助于环境保护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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