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江文书对中国历史的意义论文

2020-06-20实用文

  我随张应强教授等一行10余人前来锦屏,去文斗及隆里诸处考察,在百姓的家里见识厂令人惊叹不已的大量契约文书;在寨子里、崖壁上看到的碑刻,一直是我多年来上课时提及的内容;在偶然的情况下发现的民国《隆里所志》,则是难得的对明代卫所系统的基层社会遗存的记录。时隔10年,2011年夏,我再次随张应强教授———确切地说,是随张应强教授的学生们来清水江流域考察,发现对这—地区的研究已有极大拓展和深化。到今天,无论是学者们的论文、专著,还是学生们的学位论文,都已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关于这些研究,也有不少学者进行了综述和评说,对未来的研究走向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①*令我这个完全未曾涉足这一领域研究的人目不暇接。诚如一些学者所概括的,目前利用清水江文书所进行的研究和相关成果,大体集中在文书、文献学、社会经济史、法制史以及人类学等方面,对于改变和深化各自领域内的某些传统认识起了积极的作用。作为历史学者,我更愿意强调这些文书以及通过这些文书对清水江流域社会历史的了解,对重建整个中国历史叙述的意义。以下我即就此略陈管见,以就教于方家。

1、为什么要重建中国历史叙述?其实,这正是职业的历史学者的本职工作。

  100多年前梁启超写《新史学》,批判旧史学的“四弊”“二病”,就是要重建中国的历史叙述。从社会史大论战到20世纪50年代以后马克思土义史学的确立,也是要重建中国的历史叙述。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致力于此项工作,就是因为传统的中国历史叙述中存在许多令人不满的问题,并且一直影响到具体的历史研究。问题之一是“宏大叙事”或“主导性叙事”的影响。在对清水江流域的山林土地所有权甚至所有制问题的讨论中,明显具有20世纪50年代“五朵命花”中关于土地所有制讨论的余绪。这并不是说这类问题不需要讨论,而是说需要反思讨论这类问题的起点,即不是从既有概念出发,将讨论限制在从公有制到私有制或领主制到地主制的框架内,或者根据契约所反映的情况判断这里是自耕农所有制或农民所有制,而非地主所有制,等等。相反,应该从特定时空中的人的具体动机出发,去理解他们的行为———这些人为什么这样做,他们面临怎样的问题,他们最后形成了怎样的社会制度。其实,在讨论中,不少学者也已发现具体的个案与试图论证的“道理”之间存在极大张力[1]。其实,通过田野调查以及发掘和利用民间文献所做区域社会历史研究的目的,就是为了打破这种先入为主的宏大叙事,如果利用民间文献所做研究不是挑战、而是回到宏大叙事的窠臼中,无疑就会成为新瓶装旧酒。贵州的文化研究和展示经常喜欢用“原生态”这个概念,包括清水江文书在内的'民间文献也属于“原生态”,所以我们的研究也应该是“原生态”的。这个“原生态”就是从本土经验出发的研究。问题之二是以国家为历史主体或出发点的历史叙述的影响。最近,刘志伟教授在—本颇具思想性的小册子中着力区分以国家为主体的历史和以人为主体的历史之间的区别,认为这就是我们的历史学与传统的历史学的分野所在[2]。他认为,由于历史学在中国从一开始就是从属于国家的,因此一切历史必然成为国家行为的叙事,现代史学也没有完全走出历史以国家为主体的套路。

2、实际上,无论是梁启超开启的中国现代史学还是年鉴学派所代表的世界现代史学,都在现代社会科学的意义上倡导摆脱“国家”的历史,帝王将相也好,知识精英也好,都是“国家”的代表。

  梁启超批评旧史学“知有朝廷而不知有国家”“知有个人而不知有群体”,这当然是切中时弊的,是朝向“人的历史”逼近了一步。但我们认为,无论以朝廷还是以现代国家为主体,都同是国家历史;梁启超与“群体”相对立的所谓“个人”,是指帝王将相的个人,而我们强调的“人”是包括仟何人在内的、有血有肉的能动者,这种强调是人文学研究的本质要求,是对梁启超时代的超越。利用清水江文书所做研究,显然不能做成国家历史的地方版,即不以国家的行为逻辑作为历史的逻辑,代之以特定时空中的人的行为逻辑作为历史逻辑,或者“从人的行为及其交往关系出发去建立历史解释的逻辑”。比如说,在这里,我们都不会忽略“改土归流”的历史背景,但我们所看到的这些变化,是不是—定是“改土归流”的结果?还是由于商品化、市场以及这里的人们因应这一情势而做出的生计模式的改变,导致了国家的“改土归流”?我们也都知道,明清时期国家的“改土归流”在不同地区或早或迟,但这究竟是国家战略的安排措置的结果,还是不同区域内人的能动行为导致与国家关系的差异所致?当然这些都需要研究,但提出问题的不同方式可能导致倒因为果或倒果为因,导致历史叙述的重心变化。

  如何估计包括清水江文书在内的地方民间文献在重建中国历史叙述上的意义呢?这个问题—方面说很简单,否则就没有这么多人趋之若鹜,花大气力去搜集和整理这些文献,国家也不会为此设立重大研究项目,也不会迅速将其列入“记忆遗产”的国家级名录。但另一方面也不那么简单,因为如果我们只是将其视为“新史料”的“发现”去理解其意义,如同以前对待敦煌文书、秦汉简牍那样,就有失偏颇了。我们知道,不同的文献系统其实代表着不同的历史叙述,官修正史必然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历史;文人的私修史书往往表现了知识精英的立场,与国家历史多有重合。但即便如此,它们的历史叙述也多有差异。比如地方志,虽然亦属官修,但多反映地方文人的看法,在不同程度上采取了从地方出发、而非完全从国家出发叙述历史的态度。民间契约文书的意义,就在于有助于我们理解特定时空下人的行为及其异同。很多研究者已经发现,清水江文书中的山林契约多为白契,红契很少,与徽州文书中的契约有所不同。我在清代山西契约中见到的红白契之比大概是—半对一半,这或许说明官府权威在不同地方民众心目中的重要程度、契约在不同地方处理私人事务中的不同角色等等差异。但也许这些都不太重要。我以为重要的是重现这些契约缔结的情境:张三和李四之间为什么要缔结契约?缔结契约的张三李四和作为中人的王五体现了怎样的社会关系?通过缔结契约他们是否造成了原有社会关系的改变?等等。在重现这一情境之后,许多制度的、社会的变化就比较容易得到理解。进而,基于各地不同民间文献的情境再现,显示出来的是为何制造出这些文献的人的动机、行为和后果,最后呈现出的是不同区域或同或异的历史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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