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论文(2)

2020-06-21实用文

  2 档案行政管理主体存在的守法问题

  尽管依法行政推行了很长时间,档案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档案行政管理主体在守法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自我封权。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权力均由国家法律设定,行使权力应当以法律为依据,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为之。但是,由于档案行政管理权中包括有一定范围的立法权,面对极其多样而复杂多变的社会情况,需要制定一些抽象的规范,以解决改革与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而由于有些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存在“只要是为了达到行政目标,法律未禁止的均可为之”的错误观念,因而在档案行政立法活动中,往往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为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设定权力,为公民法人设定义务;或者把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应尽的职责通过某些规定转化为公民、组织的程序性义务。例如《湖南省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就有这样的问题。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档案,是指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并且对其档案的管理如建立档案机构、明确档案管理部门与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工作部门的职责、分类、归档时间等都做了规定。按照《档案法》的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非国有档案只管其中那些“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事务,具体管理程度范围应该限制在第十六条的范围内。该《办法》明显地扩大了管理权力范围。这种情况并非个别,其他一些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基本相同,还有《社区档案管理办法》《村级档案管理办法》也基本与《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相同。

  2.2 不履行法定义务。权力即是责任,一定的权力与一定的义务相对应。档案行政管理主体在行使法定的行政权力的同时,也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但有的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档案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该项义务的情况下,却采取了消极不作为行为。例如,《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第十九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由于至今国家档案局没有出台档案分级标准和管理办法,没有履行其义务,从而致使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也无法履行。再如《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由于绝大多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都没有履行这一立法责任,致使对非国有档案的管理范围不确定,难以贯彻执行《档案法》中的其他规定。

  2.3 违反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档案执法合法、公正的保证。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档案行政行为必须受行政程序规则的制约,依程序行政,也是档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但是,由于习惯的影响,档案行政管理主体的人们往往把档案行政执法作为做好档案工作的手段,很少有考虑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这种现象在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中十分普遍。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提出并实行档案业务指导与档案行政监督检查(档案界俗称“档案执法检查”)相结合。例如,有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实际档案执法工作中“一是坚持执法监督与业务指导相结合,一方面在执法监督过程中通过检查指导、业务传授、说服劝导等方式克服‘法不责众’的现象,能真正提高执法监督的效果。另一方面业务指导要借助于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以执法监督为保障,消除个别基层单位对业务指导不主动、不配合的消极现象。二是坚持案件处罚与业务指导相结合。……在业务指导中发现的违背业务规范事件的苗头和隐患,要及时给予纠正,拉入正道,以防范这些事件的继续演变,避免档案违法案件的发生,把违法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这种做法中不仅可以看到不按照行政程序执法的现象,而且可以看到严重违反法治精神的“钓鱼执法”影子。

  3 构建档案守法环境是档案行政管理主体守法的重要职责

  这里说的档案守法环境中的守法是广义的守法,是指在档案行政管理主体守法的基础上,构建的档案行政管理主体积极守法、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维护法律不违法的环境。

  档案守法不但是档案法治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档案法治实现的根本要求。实现这一要求,“必须建立一个良好的、健全的有利于全社会守法的制度环境、政策环境、舆论环境及其他相关的设施,使得每个主体在行为之前都用法律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并使得人们不能、不敢亦不愿违法”。[12]由此,就会构建成档案法治建设最理想的档案守法环境。

  理想的档案守法环境的构建,不取决于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不违法,而取决于档案行政管理主体的守法。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法治观念的形成和法治精神的培养,不能靠空洞的说教,也不能靠强制和命令,而要靠其对现实档案法治状态的实际体验。这取决于档案行政管理主体对法律自身的尊重、服从与遵守。对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而言,不仅取决于档案法律规定了什么,更取决于档案法律在档案行政管理主体那里被怎样尊重、服从和严格执行,档案行政管理主体守法程度决定着社会档案守法环境的构建。因而构建良好的档案守法环境就成为档案行政管理主体守法的重要职责与任务。

  在构建档案守法环境中档案行政管理主体应该履行的守法职责是:一要完善档案立法。主要是遵照档案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细化档案立法,以弥补档案立法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填补档案立法中的空白。使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清楚哪些是自己应尽的义务,明明白白知道哪些是不该做的,做了就是违法。二要严格档案执法。档案执法的重心就是坚持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否依法行政,是衡量严格档案执法的重要标准。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权责统一、公开透明。也就是要依法管理档案事务,坚持严格按照法定行政程序行政办事,维护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在依法管理档案事务中树立档案法治意识,清除“人治”的观念。三要公正档案司法。就是要严肃公正地查处档案违法案件,杜绝档案违法不究的现象,维护档案法律的尊严。引导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护法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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