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督导论文(2)

2020-06-23实用文

 3.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督导的形式和内容有待丰富

  目前我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督导的形式和内容均较为单一。在督导的形式上,主要以专家专项督导为主。专家专项督导作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督导形式,其速度快、倾向性清楚、对比性强、调节决策及时的特点[6]有助于发现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问题,寻找原因及提出改进的建议。在督导的内容上,包括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观摩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或团体咨询活动、实地察看心理咨询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查阅核实相关档案资料,等等。近些年,随着对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视度不断提高,一些地区逐渐充实了督导的形式和内容,但在各省市的心理督导中,特别是心理健康教育发展落后的地方,督导的内容还是较为单一,并没有体现出专业性和实践性。   四、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督导的策略

  1.健全各省各级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督导工作领导机制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对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而在这一过程当中,最重要的是建立健全各省各级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机制,在全国大部分省、市成立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在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行政指导力度的同时,更能够卓有成效地保障和促进基层学校开展此项工作。

  2.成立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督导机构

  2011年吉林市一位政协委员就《关于成立“吉林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督导中心”》(第57号提案)提出成立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督导机构。提案中明确指出,吉林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没有专人、专家负责(比如省教育厅的督导少有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专门的研究和督导)此项工作,出台的相关有实效操作性的文件也很少见[7]。这种情况不仅仅在吉林一个地区存在,我国大多地区都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以,依托各省市地区大学心理学专业的专家资源及在中小学多年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者和实践者,成立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督导机构,可以通过行政督导,促进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切实开展;还可以依靠目前已有的专、兼职心理教师资源,切实加强对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指导力度。

  3.完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督导制度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中明确指出,要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之中,教育督导部门应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督导检查。而我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具体督导制度的完善,既要以我国的教育现状和社会文化背景为根据,也要参考国外心理督导理论,引进良好的督导模式,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具体可行的中小学心理健康督导方案。

  首先,要确定督导的队伍,督导的队伍除了巡回督导专家队伍,各中小学还可以聘请相关专家担任本校心理健康教育的驻地督导工作[8]。比如在美国,为了提高职前心理教师的实践能力,开设了在校期间的实习和见习期(试用期),且均有两个督导教师全面指导[9]。我国也可效仿欧美国家的一些做法,让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督导教师全面指导一线心理教师。

  其次,严格要求督导者的任职条件,制定我国心理健康教育督导培训方案,包括督导受训者的素质要求,督导理论学习,督导方法和技能的训练,督导的伦理规范,督导实习,并对培训课程订出审核的标准等。

  再次,要规范督导过程。督导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工作标准,包括督导原则、督导评估标准等。以南京为例,制定了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有效性评估六要点,其中每一要点又包括若干操作细则[10]。此外,还可以发动被督导对象、单位或个人积极参与督导评估的活动,督导双方共同确认评估结果。

  4.丰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督导的形式和内容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督导的形式和内容也需多样化。在督导的形式上,除了专家专项督导外,朋辈督导、区域性督导和校本部督导等督导形式也应该予以重视。

  朋辈督导作为一种团体督导,即一个群体的工作者(以12人以下为原则)与督导者,定期用小团体讨论方式进行督导。在朋辈督导中,“督导者”由参与成员轮流或推举的方式产生,是同一个层次的专业助人工作者(心理教师)之间的互相督导,心理教师既是督导的对象,又是督导的主体,定期举行,顺应了心理健康教育效用长期性的特点[10]。如南京玄武区教科所在2005年就施行了“小学心理咨询朋辈督导”计划。

  区域性督导主要是根据学校所在区域,不同学校心理健康工作者之间进行的督导,而校本部督导主要是指校内进行的督导检查,两者的方式和专家专项督导较为相似,两者相结合更有利于发现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问题,使督导更具有针对性。在督导的内容上,除了现有的内容外,还可以为学校心理教师提供个案督导、专题研讨或专家讲座等。这样一方面既可以提高中小学心理教师的心理健康水平,满足其成长的需要,又可以提升其专业知识和素养。

  心理健康教育的督导是一项规范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实践探索,制订出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督导的规则、方案,以切实的政策和相关的制度来保证督导的顺利实施。我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督导工作正处于发展阶段,心理学和教育学工作者应积极地提出相应策略,完善制度,不断实践,保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为心理健康教育的良性循环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姚本先.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新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466.

  [2]姚本先,朱丽娟,王道阳.美国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途径与督导[J].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2009,11(2):17-19.

  [3]季建林,赵静波.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伦理学问题[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37-44.

  [4]梁毅,陈红,王泉川,钱铭怡,黄希庭.中国心理健康服务从业者的督导现状及相关因素[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9,23(10):685-689.

  [5]凌飞飞,赵新云.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J].教育探索.2005,(8):46-48.

  [6]韦俊卿.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督导若干问题探讨[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4(5):35-37.

  [7]关于成立“吉林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督导中心”(第57号提案).

  [8]李娟.学校心理咨询督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J].青少年研究,2004(5):21-22.

  [9]王宏方.美国学校心理学家的培养过程[J].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2003,(9):24-26.

  [10]宋宁.心理教育的“朋辈督导”[J].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2006,(4):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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