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论文(2)

2020-06-25实用文

  (三)有助于推进乐教施教目的的实现

  乐教作为孔子施教的重要内容,与德教、礼教的宗旨是一致的。孔子极为注重音乐艺术在完善道德、修身养性方面的教育功能,但他强调音乐具有的教化作用,是通过审美享受即通过美感作用实现。在孔子看来,音乐的审美享受功能并不是抽象、空洞的东西,总是与一定的情感内容相联系,反对只关注音乐外在的感性形式,而不注重音乐内在的精神意义。在《论语·阳货》中,孔子批评:“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强调以“善”为主导前提,通过音乐外在的表现形式体现内在的精神价值,从而使音乐形式成为一种“有意味的形式”。并要求音乐内容体现“仁”的精神,以此陶冶人的情操。《论语·述而》记载“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曰:‘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孔子在齐国欣赏“尽善尽美”的《韶》乐,可以许久不知肉味,从中获得的审美愉悦已经超越单纯的感官快感,实现艺术境界与道德境界的相互融合。孔子认为仁人君子的修成离不开乐,乐教有其特殊的教化功能。“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乐教乃是对人的思想、道德、情操、行为的教化。能育人的音乐必须是“尽善”“尽美”的音乐,乐教的最终目的是达到道德与艺术统一融通的人生境界,这便是内涵极为丰厚的乐教精神。  三、孔子音乐美育思想的实施原则

  (一)寓教于乐的原则

  在孔子看来,音乐审美不能够仅靠说理和规定,应培养主体对教育的浓厚兴趣,将学习本身作为一种乐趣,才能产生巨大效果。在《论语·雍也》中,孔子提出:“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知之者”指应该如何去做,“好之者”指在习惯上形成一种爱好,“乐之者”指在轻松愉快中积极主动地去完成。音乐本身就具有使人快乐的特性,音乐美育的实施要注重“寓教于乐”,在快乐的氛围中进行,给施教者和受教者带来精神上的愉悦,进而升华为一种高尚的情操,使整个精神世界更加充实和谐,在施教者和受教者间形成一种往复的快乐机制。音乐教育选择的审美对象,要能给人以快感、娱乐和享受,受教育者则会更容易接受,从而自愿地接受教育。

  (二)潜移默化的原则

  孔子最早注意到音乐艺术的感情特征能对人的思想感情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御览·八十一·引乐动声仪》记载“孔子曰:‘箫韶者,舜之遗音也;温润以和,似南风之至,其为音,如寒暑之动物,如物之动人,雷动禽兽,风雨动鱼龙,仁义动君子,财色动小人,是以圣人务其本。’”孔子肯定《韶》乐具有感人至深的精神力量,极为重视音乐美育的潜移默化作用。“潜移默化”是指人们在不知不觉中既得到美的享受,又得到精神的净化。音乐美育不是硬性进行知识灌输,也不是通过纪律约束强迫接受,而是凭借音乐作品包含的美和意义,熏陶和感受接受者。音乐作品通过具体生动的感性形象表达创作者的思想感情,接受者全身心投入到作品中感受作品的美与意味,产生情感上共鸣,在润物细无声中受到作品的感染和教育。

  (三)善与美相统一的原则

  孔子主张善与美的高度统一。孔子肯定《韶》乐“尽善尽美”,《武》乐“尽美”而“未尽善”。这里孔子从音乐舞蹈内容上的“善”与“不善”和形式上的“美”与“不美”做了一定区分,暗示“善”与“美”是不同的。“美”的不一定是“善”的。孔子虽然对“善”和“美”作了一定的区分,但并未将二者割裂开来。孔子将“尽善尽美”的《韶》乐,看作自己理想的艺术作品,明确他不赞同只要“善”不要“美”,或只要“美”不要“善”,不赞同将“美”与“善”完全对立起来,而是主张“美”与“善”的统一,主张审美文化应注重“善”与“美”的统一发展。在音乐美育的实施过程中,孔子强调教育实施的最佳方式是利用运用具有“善”与“美”品性的“乐”来感染人、熏陶人、培育人,使人从审美的愉悦情怀中升华到道德的、伦理的人性关怀上来,成为内在美与外在美相统一的人。

  孔子的音乐美育思想是其教育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继承古代乐教传统的基础上,孔子将“仁”的精神贯注于音乐美育中,强调音乐要具有美的形式和善的内容,使人在感性愉悦中获得精神启迪。孔子强调要使人在“乐”中接受教育,通过情感作用潜移默化地影响受教育者,在音乐美育实践中强调“寓教于乐”、“潜移默化”、“美与善相统一”的实施原则。孔子提出的音乐美育主张及其实践,对当前音乐美育的发展和建设具有极大的借鉴价值和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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