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分配就要重视公平论文(2)

2020-06-26实用文

  上述所有这些发生在初次分配领域的高收入现象,其非公平性和非正义性,恐怕没有几个人能拿出充分的理由加以否定。但是,在其主导者和获益者看来,这样的分配格局是完全符合“效率优先”规则的。那样的破国有企业,我不把它买过来能提高效率吗?至于出多少钱你就甭管了;企业家不拿高工资,怎么能充分发挥企业家才能,至于工资高到什么程度你就别管了;垄断部门的高收费,更是有“充足理由”一大难,反正皇帝女儿不愁嫁,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这些不都是在讲“效率”吗?不都是以一大堆所谓“效率”理由为依托的吗?以这样的“效率”理由支撑起来的高收入,其合理性和公平性何在?

  在“初次分配侧重效率”的口号之下,人们本以为随着蛋糕的不断做大,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收入状况也会随之不断改善,从而实现进一步的公平。然而,万万没有想到,随着效率的提高,经济总量的增大,有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连正常的劳动力价格都实现不了,越发陷入了贫困化状态,而另一部分强势社会成员,却越捞越多,甚至成为暴富阶层。“初次分配侧重效率”这个当初播下的龙种,现

  在怎么都长成了一堆跳蚤?这是人们不能不深思的一个问题。

  二次分配再来实现公平为时已晚

  通过上述分析,已经说明了初次分配本身就存在一个是否公平的问题,即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能否按要素价值取得各自的收入。如果要素收入长期偏离要素价值,就是不公平的。而“初次分配侧重效率”的命题,完全可以理解为在初次分配中可以忽略一些公平,如果出现一些不公平,也是可以容忍的,对于这些不公平最终可以留到二次分配去解决。那么,二次分配是否应该把这种分配不公作为主要调节对象呢?我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初次分配是企业行为或私人行为,是在千百万个市场主体之间通过一系列的博弈过程而实现的,具有很强的自发性和分散性。作为二次分配主体的财政收支、慈善机构的收支、社会团体的捐助,没有能力和条件校正初次分配中的不公平。

  比如,劳动工资长期偏低,维持不了劳动力的再生产,对于这种不公平,只能通过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工会建设,提高工人的谈判能力,完善劳动力市场,降低劳动力流动成本,打击和取缔非法暴利等措施,加以管理和调节。这些宏观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经济手段,是履行职能的合理途径,也有一定的效率。如果通过财政收支途径解决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那麻烦可就大了。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能够面对千百万个企业和个人,有选择地对资方高额收入征“税”,然后转移支付给没有足额获得劳动力价格的工人的。

  二次分配所以不能解决初次分配中的问题,主要原因有: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内部的分配问题,不能通过财政手段直接干预,只能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第二,面对众多企业,由于信息不对称,不可能具体掌握每一个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状况,没有能力和手段削峰填谷;二次分配的收入调节功能主要是面向全社会的粗线条调节,解决社会意义上的公平问题,而不是解决企业内部工人工资偏低,管理者收入过高这类微观问题。因此,把在初次分配中产生的`不公平问题,推给二次分配去解决,就像建筑施工中墙体质量不过关,却让后道工序的装修公司去消除隐患一样文不对题。这样搞纯粹是肚子疼找灶王爷,张三得了病让李四吃药。

  初次分配是基础性的分配,是在全社会各种微观单位内部分散进行的分配。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中,初次分配的数额要比二次分配大得多,涉及的面也广得多。初次分配的大格局一旦确定下来,二次分配是无力从根本上改变的,只能在此格局基础之上通过财政收支和转移支付手段在局部或一定环节上作出调整和修正。如果初次分配中的问题比较大,不公平问题很严重,二次分配即使能从社会公平的角度,采取必要调节措施,比如加强对高收入者征税,用更多的转移支付帮助穷人,由于财政能力有限,僧多粥少,其后果也未见得理想。近年来,中国的收入分配状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比如,很多民工月工资只有600元左右,而且工时长,活很累,明显偏低。面对这种状况,二次分配有过什么作为吗?几乎是无能为力。

  因此,我的结论是,初次分配中的不公平问题,主要应该在初次分配中解决,不要推给二次分配。二次分配应该做二次分配力所能及的事情。

  实现初次分配公平的几点建议

  (一)在收入分配总的指导理念上,不论初次分配还是二次分配,都要既强调效率原则,也强调公平原则,二者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不存在谁“优先”,谁“靠后”的次序之分,也不存在替代关系。效率强调的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公平强调的是分配的合理性,二者相辅相成,共存共荣,它们之间的本质联系是正相关的。

  (二)针对目前存在的资本要素参与分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要素参与分配体现不足的情况,的收入分配政策应适当向劳动方面倾斜,提高劳动要素报酬水平,提高劳动收入在GDP中的比重,提高工资在成本中的比重。目前月最低工资标准,上海为635元,南京为620元,苏州为620元,深圳为610元,北京为545元。上述最低工资标准明显偏低,发达地区尚且如此,其它相对不发达地区的标准可想而知。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应适当提高。

  (三)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强化工会代表和维护工人利益的职能,使工人和雇员形成有组织的力量,通过集体谈判与企业管理者、雇主、承包人进行对话和交涉,就工资、工时、劳保等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实行集体谈判,有助于协调劳资关系,缓解工人与雇主之间的矛盾。现在,雇佣条件不应由雇主单方面决定,而应由代表工人的工会和雇主双方通过集体谈判共同商定。这就容易使双方利益得到兼顾,而不致使一方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严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四)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管力度。垄断行业的市场绩效主要不取决于企业自己的努力,而主要取决于垄断价格的高低。有些垄断企业凭借对资源和市场的控制,通过垄断价格形成高额垄断利润,从而维持了本行业的高收入水平。这种现象是很不公平的。国家应该加快反垄断立法的进程,使反垄断法早日出台。对垄断企业的定价权,应实行严格的监督,使听证会制度能够反映各相关群体的利益。  (五)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其薪酬水平必须与管理绩效挂钩。这种挂钩必须有客观标准,必须有科学依据,不能由内部人单方面说了算。在制度框架和基础条件不成熟时,不可盲目推行年薪制。对管理者的所谓“职务消费”,要有严格的制度约束,不能随意报销和摊入成本。

  (六)现在,很多单位巧立名目,不择手段搞各种所谓“创收”,设立“小金库”,滥发补贴,严重扭曲了社会收入分配关系。对这种情况,应下决心进行清理和整顿,以规范分配秩序,促进分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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