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制下的采购业务再造论文

2020-06-26实用文

营改增税制下的采购业务再造论文

摘要: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本文旨在探索建立营业税改增值税税收体制下采购业务新模式,优化采购业务流程,理顺采购预算、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发票管理,进一步实现规范采购业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关键词:“营改增”税制;采购业务再造

1项目背景

  1994年的税收改制,我国形成以增值税为主体,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流转税制。两种税制并行:一是存在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完善问题。二是营业税本身存在重复征税现象。2012年1月,部分行业“营改增”在上海试点,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增值税体系,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国家税制的转变使企业采购业务对应招投标、合同签订、发票核销带来一系列变更,企业应随之重新审视内部采购业务管理流程,优化业务链条,统筹规划,降低采购成本、降本增效,规避采购、合同、税收管理风险。

2采购业务再造

  降低采购成本、实现税款抵扣最大化是企业采购管理的基本目标。“营改增”之后,全面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销售实现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采购环节应全面考察分析供应商、服务商,优先考虑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加强对抵扣凭证管理,实现税款抵扣最大化,降低采购成本。

  2.1采购业务的衔接

  第一,“营改增”转换时的采购业务。(1)跨期合同。全面“营改增”实施以来,存在原营业税未执行完毕跨期合同,原合同涉税事项适用营业税法规,后续合同执行适用增值税法规,结算条款合同未约定,或双方未形成协商一致意见,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2)发票管理。业务经办人员对“营改增”后应取得发票类别不明确,导致存在部分发票无法抵扣、无法核销;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增值税发票管理意识淡薄,存在未妥善保管传递交接的情况,导致发票逾期、抵扣联丢失等原因无法抵扣增值税税款。第二,“营改增”以后采购业务。(1)投标谈判。投标单位报价税率不一致,评标标准全部以含增值税价格确定,不能实现采购成本最低的目标。(2)合同签订。合同签订不规范导致增值税税款无法抵扣、增加税负。供应商在劳务、货物提供后不能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未对违约情况进行相关条款约定;合同结算条款对不同税率的货物服务内容未分项约定;合同中发票开票信息不明确,取得增值税发票信息错误。(3)直接采购项目。2万元以下直接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未考虑对方单位纳税人资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2采购业务流程梳理

  为企业量身设计最优业务流程方案,编制《“营改增”采购业务操作手册》,整理形成《采购业务税目税率表》,具体指导评标谈判、合同签订环节采购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编制《营改增发票取得指导意见》,对营改增转换时点及后期发票结算进行规范。(1)编制《可抵扣业务税目税率表》及说明。梳理近3年采购业务,区分可抵扣采购业务与不可抵扣采购业务,对可抵扣业务按供应商行业、经济业务事项明确税率。(2)编制《营改增发票取得指导意见》。对营改增转换时点及后期发票结算进行规范,重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取得、核对、保管、传递进行明确。(3)对招投标模版、合同模板进行架构设计,提出修订意见。

  2.3精细税收筹划

  (1)对未执行完毕跨期合同签订补充协议。通过对近三年合同进行筛选,识别出未执行完毕合同16项,均为税种、税率变更的跨期合同,与供应商、施工单位重新谈判、签订补充协议,对结算及发票开具条款进行明确,实现跨期合同未执行部分结算价款的税款抵扣。(2)对采购建筑劳务跨期合同计价、计税方法进行明确。“营改增”的实施,使建筑行业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全部实现价税分离,要求在信息价和市场价的采集方面都要考虑增值税的因素,组价过程的复杂程度提高,企业在审核其计价时应更加严谨、精细,实现价税彻底分离。对建筑行业跨期执行合同结算实行分类、多级税率结算,积极进行税款筹划,最大限度抵扣税款,实现企业采购成本降低。经项目组与跟踪审计单位、施工单位多次协商,与省定额站多次沟通,企业分别按合同开工时间、供应商纳税人资质,明确不同计税结算原则。2016年4月30日(含)前已实际实施完工部分的建筑项目,结算方式以原合同为准,按照营业税计价模式执行,结算发票可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月1日后实际实施的建筑项目,区分供应商纳税人资质分别采用简易计税法(3%税率)及一般计税法(11%税率)进行结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4预算审批提前介入

  采购预算是采购行动的指南,是采购工作流程的起点。预算审批环节提前介入、预设控制关口,采购项目预算环节区分进项税额可抵扣业务与不可抵扣业务,以含税价格编制预算。预算编制增加是否抵扣,对适用税率进行初步评估,确认抵扣类别属性。为采购招标文件模板的选择及合同结算条款提供预先指导。为实现预算审批环节提前介入,修订《预算管理规定》及《采购预算表》。整合《物资及服务采购预算表》《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表》《工程建设项目预算表》为《采购项目预算表》。对采购项目进项税抵扣类别进行预先识别,进项抵扣列项由预算管理办公室填写,凡选择“是”的应注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执行招标采购程序的应选择可抵扣采购文件模板。对《预算管理规定》进行修订,采购预算管理涉及文件记录进行整合更新。

  2.5修订文件模板

  采购环节应区分可抵扣业务与不可抵扣业务,不可抵扣业务采购文件适用原采购模板(不作价税分离),评标谈判直接以含税价格确定,选择含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可抵扣业务存在货物、劳务等多项混合采购,且适用多项增值税税率,潜在供应商充足的情况下直接界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采购模板(A一般纳税人);其他类型可抵扣采购业务适用采购模板(B价税分离),谈判评标环节以各投标、报价单位不含税价格评价,选择不含税价格最低供应商。第一,可抵扣采购业务招标谈判采购模板(A一般纳税人)。采购模板(A一般纳税人)相对原采购文件模板,主要就项目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要求、评审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6处关键要素进行修订,以实现评标标准一致,税款充分抵扣,投标报价最低者中标,其主要修订如下:(1)投标人资格增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文件”。(2)资格审查中增加“投标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人提供可证明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料为下列证明材料中任选一项:《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原件;《纳税人资格认定书》原件;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用于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原件”。(3)招标文件合同模板明确“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确定增值税税率”。第二,采购模板(B价税分离)。相对原采购文件模板,主要就评审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结算方式、开标一览表等关键控制要素进行修订,实现可抵扣项目以不含税价格作为评价标准。采购模板(B价税分离)做如下修订:(1)修改投标报价的总价。投标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标报价的总价表按价税分离的格式填写,按价格、增值税税率分项列示。(2)修改评标办法的评审规则。第三部分评标办法中第3条评审程序第二款详细评审规则改为投标人可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价格评价标准;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含税总价作为价格评价标准,按调整后评标价格由低到高依次排出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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