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收养协议书的总结

2020-06-26实用文

  子女收养协议书1

  收养人:

  王明,男,生于1968年1月1日,湖北省黄石市人,住址:新华路23-1号。

  郑艳,女,生于1970 年2月15 日,籍贯、住址同上,系王明之妻。

  送养人:

  王伟,男,生于1970年10月1日,湖北省黄石市人,住址:新华路25-3号。

  张彬,女,生于1972年10月8日,籍贯、住址同上,系王伟之妻。

  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就收养王军一事,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协议当事人遵守: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被收养人王军,男,生于2000年1月5日,现系黄石市第一小学3年级学生。

  第二条 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收养人王明,无子女,与送养人系同胞弟兄关系,与被收养人系亲伯侄关系,个体经营户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住房,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人条件。

  收养人郑艳,无子女,与王明系夫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人条件。

  第三条 送养人的基本情况

  送养人王伟、张彬,无业,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符合法律规定的送养的条件。

  第四条 收养人的义务

  送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其他

  1、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到黄石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2、本收养协议自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签字、并经黄石市公证机关公证及经黄石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即生效。

  收养人:(签字、盖章) 送养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收养协议书2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 收养人×××是××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双方),住在×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 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 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 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说明

  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达成的有关收养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收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是确立拟制血亲关系的重要途径。因此,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以充分维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年满三十五周岁。

  送养人的条件是:①孤儿的;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⑤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见《收养法》第14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登记与公证。这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3)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收养孤儿协议书应具备的内容3

  1、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关系;

  2、收养的原因;

  3、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的意思表示;

  4、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5、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

  6、收养开始的时间;

  7、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相关收养的法律法规:

  《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外国人收养中国人子女的收养协议

  外国人收养中国人子女的收养协议

  1.格式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 收养人×××是××(国名)××单位的××(职务),现年×× 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国×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 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 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 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 理由)

  第五条 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外国人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必须遵守《收养法》的规定,依法办理收养关系。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司法部、民政部1993年11月10日联合发布了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明确了外国人收养中国公民的 子女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办法明确,凡是外国人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均须遵守 我国法律的规定。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的,在华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也应 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关于收养的程序,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申请。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均由该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收养人的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收养人的基本情况、被收养人的对象或者具体姓 名等内容。收养申请和收养人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须经其居住地国公证机构或 者公证人公证。

  收养人须提交的文件,必须经其经常居住地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 及我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具体文件包括以下8个方面:①收养申请书; ②出生证明;③婚姻状况证明;④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⑤身份健康 检查证明;⑥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⑦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主管机关同意其 收养子女的证明;⑧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申请人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 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除应当提交规 定的申请书、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 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中国县级以 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2)送养人的条件。送养子女的送养人除应当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供本人的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情况证明外,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①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②被 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 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 的声明;③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 送养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和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④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 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 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⑤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 应当提交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弃婴、弃儿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 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 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⑥送养残疾 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

  (3)审查。中国收养组织接到外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提交的申请、 报告和有关证明后,认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可以协助收养人寻找收养对象。

  中国收养组织认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应当将送养人和被送养人 的家庭情况报告送交外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并告知收养人可以来华收 养子女。外国收养人确定收养对象后,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订 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的,一方因故不能来华办理手续时,可以 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公证和认证。

  (4)收养登记。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①中国收养组织签发的收养人可以来华收养子 女的通知书;②本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③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送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被收养人的照 片;②中国收养组织同意送养人送养子女的文件。

  收养登记机关经过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养登记申请 之日起三日内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

  (5)收养公证。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 关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办理收养公证时,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收养登记证书;②公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公证机关对符合规定 收养条件的,应自收到收养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证,并通知中国收养组 织(公证书的格式见收养公证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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