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心理学下的学校教育论文

2020-07-04实用文

惩罚心理学下的学校教育论文

一、惩罚的心理学依据

  班杜拉在1965年做过一项关于观察学习的经典实验,目的是了解两个主要问题:

  (1)儿童是否不管榜样(即作为实验对象的被观察者)是受到奖励还是惩罚,总是会从榜样那里习得攻击性行为?

  (2)儿童看到榜样受到奖励是否比看到榜样受到惩罚会更多地自发模仿所看到的攻击性行为?这项实验将4~6岁的儿童分为两组。儿童在电影中看到一个成年男子演示四种不同的攻击性行为,但在影片快结束时,一组儿童看到的这个成人榜样受到另一个成人的奖励(那个人说“:你是一个强壮的冠军。”);而另一组儿童看到的是这个成人榜样受到惩罚(另一个说“:喂,住手!我以后再看到你这样欺负弱者就给你一巴掌!”)。接着让儿童进入一间游戏室,里面放有一个同样的充气人以及这个成人榜样使用过的其他物体。结果发现,电影里榜样的攻击性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奖励或惩罚),是儿童是否自发地模仿这种行为的决定因素。也就是说,看到榜样受奖励的那一组儿童,比看到榜样受惩罚的另一组儿童,表现出更多的攻击性行为。(364-365)这一实验结果,是否意味着看到榜样受奖励的儿童比看到榜样受惩罚的儿童习得更多攻击性行为呢?为回答这个问题,班杜拉又做了一项延伸实验,在这两组儿童看完电影回到游戏室时,以提供糖果作为奖励,要求儿童尽可能地回想起榜样的行为,并付诸行动。结果表明,这两组儿童在模仿攻击性行为方面没有任何差异,即都能精确地显示出榜样的四种攻击性行为的顺序。因此可以说,榜样行为所得到的不同结果,只是影响到儿童模仿的表现,而对学习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因为在榜样受到惩罚的条件下,儿童同样也习得了这种行为反应,只是没有同样地表现出来。班杜拉的上述实验研究表明,惩罚对降低有些问题行为比较有用。“尤其是当学生几乎没有什么动力去改变行为时,惩罚就较为有效”。(328)当惩罚看起来是减轻危险反应的唯一可行的方法时,惩罚的害处可能要比让儿童自身发展下去产生的后果要小些。因此,许多心理学家和教育工作者认可适度惩罚的观点,主张尽可能采用移除式惩罚而少用施予式惩罚,以此来减少惩罚对学生的负面影响。同时应将惩罚和对适当行为的奖励强化结合起来,通过惩罚的负强化效应而发挥其教育价值。(186)

二、惩罚在学校教育中的应用

  (一)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

  具有积极目的(因此而不失其教育性价值)的惩罚应当具有相对明确的使用范围,因为并非所有的不良(非期望)行为都可以通过惩罚而收其效果。作为教育手段的惩罚应当具有两方面的涵义,就其消极层面而言在于禁止某种不良行为,就积极层面来看是在于诱导良好行为。两者不可或缺,否则就失却其实施的本义和价值,变成单纯的管理甚至惩治。经验告诉我们,惩罚似乎是改变不良行为的最为简单有效的措施,而事实上并非如此。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有很多教师就是抱着这样的错误观念并付诸实践,从而导致我们的学校教育中存在着大量无法达到有效抑制、消除不良行为预期目标的惩罚方式,也就是说无效的或者不当的惩罚。从所施惩罚物划分的角度看,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这几种:身体惩罚(体罚)、心理惩罚、布置额外作业、拖延下课或课后留校等。从惩罚过程的行为分析角度,主要有滥用教师权威的惩罚(包括对由于教师失职行为而引起的学生不良行为的惩罚和出于报复目的的惩罚)、违反逻辑结果的惩罚、情绪化惩罚、惩罚尺寸失度(包括过轻惩罚和过重惩罚)以及惩罚对象错误和选错惩罚物(心理学上是指能够减弱不良行为的操作结果)等。这是我们应当予以重视和避免的。在学校教育中,教师及学校基于其特定的法律地位,在针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置时,其拥有的权责是不等同于监护人的.。那么,对于什么样的不良行为,教师应当给予惩罚,而对于哪些不良行为,又不必给予惩罚呢?下面只是一些不完全的列举分析。

  1.对于那些属于违反校规班纪和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如撒谎、偷拿东西、考试作弊等行为,如果学生明显知道这样做是违反规则和错误的,自己又能够遵守,却不顾后果而为之,就表明他具有明知故犯的过错,对于这种行为可以给予惩罚。

  2.对于属于学习方面的不良表现和个人生活中的非期望行为,应以引导和强化为主,一般不要采取惩罚的方式。每个学生基于不同的家庭环境和个体差异,后天努力及客观条件悬殊,导致彼此差异,不可能都像学校要求和教师期望的那样作出反应。因为某些不良行为是早先就已形成了的,难以期望其在短时间内作出改变,而某些正确行为的习得是需要必要准备的。对于那些有特殊需要的行为问题学生,应当充分考虑其实际并在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由学校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业人士或者校外心理学家进行干预、矫正。

  3.对于属于学生情绪反应上的不良行为,一般不宜采取惩罚性教育,因为这样做非但不能消除问题行为,反而可能引发更强烈的情绪反应。对这类不良行为,应当先杜绝引起该学生此不良行为的强化物,再以正强化为基本干预方法。

  4.对于初次出现的意在引起教师或同学关注、危害轻微的学生不良行为,教师可以采取忽视或者强化期望行为的做法加以应对,最好不要采取使其目的得逞的惩罚措施。

  (二)实施惩罚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是否给予惩罚、何时给予惩罚以及如何给予惩罚,诸如此类的问题即使在行为心理学家内部也存在很多争议。那么,在学校教育中教师实施惩罚时应注意些什么,需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呢?

  1.惩罚保留原则

  也就是说,教师应以正向强化为基本原则,尽量避免使用惩罚来矫正行为,而是通过奖励等方法增强与目标一致的期望行为。那些赞同使用惩罚的行为理论家们也同意这样的观点,只有当强化不奏效时才考虑使用惩罚。当学生出现不良行为时,首先向他建议能引起其兴趣的替代行为。除非不得已,一般保留采取惩罚的措施。(525)例如学生甲嘲笑同学是笨蛋。班主任老师本来可以罚他站在角落处反省自己为什么嘲笑别人,可是这位教师并没有这么做,她知道甲生这么做,只是为了满足他在同学面前的表现欲,而甲生在科技能力方面又很强。下课后她把甲生单独叫到一边,和他共同设计了一个科技项目。当他完成这个任务后,老师就让他在班里展示其成果。这种做法,既纠正了学生的不当行为,避免因为惩罚而带来的不良后果,还可将学生从消极榜样转变为积极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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