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应急响应
3.1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响应分为一般(ⅳ)、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3.1.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响应: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区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3.1.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响应: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市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3.1.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响应: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市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3.1.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响应: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发生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需要国务院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3)跨省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4)国务院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突发事件。
3.2应急响应措施
3.2.1ⅳ级响应
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办接到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的报告或指示后,应立即组织开展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并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
3.2.2 ⅲ级响应
(1)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办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或报告后,应立即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组织专家对伤员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区医疗救援指挥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2)必要时报请市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给予协调、支持,提供技术指导。
3.2.3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
(1)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向市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报告。
(2)当上级决定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后,在上级医疗救援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应急办直接指挥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
在启动较高级别应急响应时,较低级别应急响应同时启动。
3.3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必要时区医疗救援指挥部可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3.3.1 现场抢救。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3.3.2 转送伤员。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病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进行必要的处理后在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并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报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
(6)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3.4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发生突发事件后,区医疗救援指挥机构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专业机构开展卫生学调查评价、卫生监督执法,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5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医疗卫生机构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应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及疫病等情况报告区医疗救援应急办。
承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每日向区医疗救援应急办报告伤病员、医疗救治进展及疫病等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区医疗救援应急办要及时向区和市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3.6 应急响应终止
完成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伤病员得到救治处置后,由发布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监督管理
4.1宣传培训与公众参与
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或印发手册等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区卫生局要做好知识普及的工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做好提供宣传资料和培训师资等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4.2奖惩与责任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行政责任制。对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附则
5.1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卫生局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5.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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