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款项协议书(2)

2020-07-16实用文

支付业务基本条款

  第十四条  乙方向甲方申请成为特约商户时,应按照甲方《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见附件)的内容要求向甲方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经营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法定或监管、行业协会要求具备的资格、资质、许可或应办理的登记、备案)等证明文件。乙方应保证上述信息和相关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且上述证明文件过期重办或变更后,乙方应主动联系甲方,重新向甲方提供更新后的证明文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经营状况等不时进行各种形式的审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书面说明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以配合甲方实施的调查。因乙方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证照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支付业务受理操作培训,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业务培训资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组织业务受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因乙方业务受理人员变更,需要进行业务受理培训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提供培训服务。

  乙方同意并确认,乙方业务受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才能受理银行卡业务。

  第十六条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完整、准确地填写乙方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甲方依据乙方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提供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为乙方提供交易资金结算。

  第十七条  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拒绝任何持卡人的合法交易或对任何持卡人的合法交易人为设置障碍,对持卡消费在价格上不与现金消费有异,不将交易手续费以任何形式转嫁给持卡人。

  第十八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业务受理要求规范受理银行卡业务,并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因乙方未按甲方业务处理要求规范受理银行卡业务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  乙方同意并确认,若乙方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形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视乙方违约情形,采取立即暂停乙方业务受理、暂缓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要求乙方予以改正、解除本协议并收回全部终端等一项或多项措施。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1)拒绝受理银行卡或要求持卡人支付手续费;

  (2)对已完成的银行卡交易,以现金方式退货;

  (3)甲方提出调取交易证明材料时,乙方拒绝配合或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有效交易证明材料;

  (4)甲方无法根据乙方提供的联系信息与乙方取得联系;

  (5)乙方参与伪卡、冒用卡交易,导致发卡机构退单,且乙方不愿承担退单损失;

  (6)基于中国人民银行、行业协会、清算组织及其他法定义务所要求的反洗钱、反套现等措施甲方所进行的交易分析中,甲方有合理理由认定交易存在可疑之处,或甲方认为交易存在可疑之处但乙方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7)未按照甲方提供的特约商户业务培训资料规范受理银行卡的行为。

  第二十条  乙方同意并确认,若乙方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形时,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以立即终止乙方的支付业务受理,并采取暂缓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收回全部终端设备、关闭全部系统接口、解除本协议等措施,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根据监管机构及清算组织相关风险管理规定,将乙方涉及相关信息予以报送。

  (1)乙方和/或乙方员工利用乙方作为甲方特约商户的条件,涉嫌从事或被他人利用从事套现、洗钱、恐怖融资、赌博、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套现”是指使用受理机具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2)乙方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它商户的资料向甲方申请成为特约商户;

  (3)乙方和/或乙方员工违反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违规使用、存储、传输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导致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泄露或发生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被篡改、破坏等情形;

  (4)乙方将其他商户发生的交易,假冒为乙方受理的银行卡交易与甲方结算;

  (5)乙方在接受银行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甲方承担退单损失;

  (6)乙方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持卡人账户信息编造虚假交易;

  (7)乙方当月受理的银行卡交易中,伪卡、冒用卡交易比率超过甲方特约商户平均比率;

  (8)拒绝配合调取交易证明材料或不能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造成发卡机构退单且逃避承担退单责任;

  (9)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

  (10)未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超出监管机构认可或授权的经营范围,擅自或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11)乙方参与合谋欺诈,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欺诈分子合谋盗取持卡人银行卡内资金等行为;

  (12)因欺诈交易或其他原因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13)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或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

  (14)乙方涉及重大民事纠纷或涉嫌经济犯罪,或乙方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涉及上述纠纷或犯罪影响乙方正常业务经营;

  (15)因经营不善,导致停业整顿、倒闭;

  (16)利用基于本协议下提供的支付服务从事损害第三方利益或其它公共利益活动;

  (17)经人民银行等国家监管机构或银行卡组织认定属于“风险商户”、“套现高风险商户”;

  (18)监管机构、清算组织书面通知甲方强制与乙方解约;

  (19)因乙方自身行为严重影响甲方声誉或对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其它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乙方商品或服务交付的资金支付非同时完成的情况,乙方应与持卡人就使用所购买的商品的交货方式、交付地点、交付时间、收货人以及延期交易商品或服务的违约风险等信息予以明确,征得持卡人同意不以延期交易商品或服务为由向发卡机构拒付,并按约定要求交付商品或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客服电话、售后服务等持卡人告知信息,并同意甲方可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告知持卡人。

  第二十二条  对经确认的差错或乙方需调整的账务,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差错业务处理服务。发生退单业务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承担退单损失。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调账(退货)书面申请,以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乙方发生长款或退货交易时,应按甲方要求将长款或退货资金足额退还甲方;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进行差错业务处理造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退单等差错交易的手续费由乙方承担;对于退货交易涉及的原交易手续费,甲方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清算组织等监管机构对于甲方的退还规则向乙方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同意遵守以下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1)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仅用于辅助完成银行卡交易,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交易数据仅限于乙方对账使用,乙方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上述目的之外的任何其它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限;

  (3)乙方应将存有保密信息的介质、设备保存在安全领域,并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漏给第三方;

  (4)甲方业务系统应满足数据安全处理要求;

  (5)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账户信息安全合规评估等保障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的工作;

  (6)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账户信息等乙方信息披露给第三方,除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调查外。

  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被篡改、泄漏、破坏而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另一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甲方因系统升级等需要可暂时中止向乙方提供服务,亦可根据相关实际情况改进服务。

  第二十五条  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范围内,在不降低服务品质的前提下,为提高甲方为乙方服务的效率,乙方的交易结算资金可由甲方总公司或甲方总公司安排的其他分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甲方可以使用提供给乙方的包括但不限于POS终端、签购单等设备、业务受理用品的闲置时间或空间发布信息。

  第二十七条  乙方确认,其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指定的“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人电子邮箱”、“联系人传真”、“联系人电话”等联系信息可用于甲方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时向乙方履行通知、文件物品递送义务。其中,“联系人”负责对本协议所涉事务的沟通、文件物品的签收、移交等事宜。甲方发送到乙方指定的“联系地址”、“联系人电子邮箱”或“联系人传真”即视为对乙方的有效送达。

  第二十八条  乙方确认,其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指定的联系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乙方指定的联系人未能签收,导致乙方未能实际收到甲方的通知、文件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文件及资料等),甲方的通知、文件物品自发送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含)视为甲方送达之日。

  第二十九条  乙方确认,其变更《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指定的联系信息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导致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联系信息履行通知、文件物品递送义务的,甲方的通知、文件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文件及资料等)自发送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含)视为甲方送达之日。

  第三十条  对于本协议中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调账申请、信息变更申请),乙方应采用上门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向甲方提交。

  若乙方以邮寄方式通知时,应以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方式办理。

  若乙方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通知时,应妥善保管原件,以便甲方核对其电子邮件/传真件是否与原件一致,因电子邮件/传真件与乙方原件不符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执行期间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清算组织及其他政府有权/授权机关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发生变化,导致银行卡或其他支付工具受理规则变化或导致手续费标准发生变化,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将变更手续费标准或合同相应条款事宜通知乙方或按规定予以公告。当甲乙双方在上述机关/单位相关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生效/实施前壹个工作日未书面提出另行协商的,本协议将按通知变更并履行;协商未成的,乙方可中止使用甲方服务,双方均可中止、解除本协议。

  甲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中止、变更本协议的,无需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受理银行卡业务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甲方可以使用乙方信息进行风险管理。乙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上填写的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三十四条  当乙方与持卡人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服务方面产生任何争议、投诉或其它纠纷时,应由乙方与持卡人直接谋求解决。

  第三十五条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提供的服务中所涉及的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提供服务产品、软件的版权等,均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之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销售、复制或许可使用,或者利用该等知识产权为自身、持卡人或第三方谋取任何利益,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当本协议双方发生纠纷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清算组织等部门制定的规章、行业规范及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之适用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则、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和《银联卡争议处理裁判规则》等。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甲方对本协议下支付服务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监控乙方交易、冻结资金、限制开通的受理卡种、交易类型、设置交易限额等措施或行动的,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或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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