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款项协议书(3)

2020-07-16实用文

代收业务相关业务条款

  第三十八条  乙方负责自身业务系统的开发、调试、运营和维护,以及自身系统硬件平台的搭建,并承担相关的设备费用及通讯费用。

  第三十九条  乙方依照甲方届时提供/更新的.技术要求处理双方数据传输协议、安全机制、设备硬件以及物理连接等本合约下业务涉及的信息通信和交互;上述事项未明确技术要求的,应按照符合金融支付行业通行的安全标准技术依审慎原则处理。

  第四十条  乙方承诺其开展代收业务的业务用途与乙方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相符,并取得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和业务授权。乙方承诺其申请开展的代收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禁止开展涉及淫秽、色情、赌博、毒品、洗钱、传销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业务,并承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四十一条  乙方承诺,不收取本合约约定范围以外的款项,协议终止后,不再发起代收交易。

  第四十二条  乙方发起代收交易前,应与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直接签订合法有效代收业务委托协议,采用现场或非现场两种方式审核持卡人身份及银行卡卡片真实性,辅助采取现场拍照,或录像、录音等方式,确保与持卡人之间业务委托协议的不可抵赖性,并确认在代收业务委托协议中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明确授权乙方在其合法所有的银行卡或存折账户中代为扣款,确保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提供的银行卡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合法所有,没有欺诈行为。否则由此造成的甲方及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代收交易是指商户开展代收业务时,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在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未出示卡片或存折、未提供交易密码的情况下,就应付款项向发卡机构请求并获得支付的交易。根据交易提交方式或交易应答周期不同,代收交易可分为实时代收交易和批量代收交易。

  代收业务委托是指商户与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之间达成的,关于许可指定商户发起代收交易、完成指定款项收取的具体约定。

  第四十三条  乙方应仅限在与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签订的代收业务委托协议中约定的时间范围和项目范围内发起代收交易,当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与乙方之间代收业务委托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得发起代收交易。由于乙方违规发起代收交易造成的所有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乙方应对代收业务委托凭证和商品(服务)交付凭证妥善保管。代收业务委托凭证的保管期限应自代收业务委托协议终止日起不少于5年,商品(服务)交付凭证的保管期限应自交易日起不少于5年。甲方有权对代收业务委托凭证和商品(服务)交付凭证进行查验、复印。

  (1)代收业务委托凭证是指记录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与乙方完成代收业务委托的信息载体,包括代收业务委托协议、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凭证。

  (2)商品(服务)交付凭证是指商品(服务)已交付且收货人已签收的记录,包括乙方已提供服务且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需支付的消费账单或代收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  乙方应对业务委托信息进行严格管理,避免信息泄漏。委托信息仅用于辅助完成代收交易,乙方不得将信息用于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披露给第三方。业务委托信息是指业务委托协议、持卡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委托交易凭证的相关信息;持卡人身份验证信息等。

  第四十六条  乙方作为交易发起方,发起的代收交易必须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签名,必须坚持经办、复核双岗操作,甲方有权对乙方发起的代收交易进行验证,对于验证不通过的交易有权拒绝处理;对于验证通过的交易,视同乙方确认的交易,具有不可抵赖性,乙方应对发送甲方的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乙方应严格代收业务系统用户和数字证书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代收业务的操作处理。对因乙方代收业务系统用户和数字证书被混用、盗用、冒用所造成的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仅根据乙方发送的银行卡或存折扣款数据进行账务处理,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于乙方发起的成功的代收交易,若出现持卡人拒付或其他因无法确定事故责任方而引发争议时,应由乙方与持卡人协调解决。当乙方与持卡人无法协调解决时,应由乙方承担拒付的款项,甲方有权从乙方的结算资金中扣除持卡人拒付款项,并退还至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原扣款账户,或退还至发卡行,由发卡行退还给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

  第四十八条  乙方必须提供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交易设备正常、正确使用。

  第四十九条  乙方不得因使用代收方式而向持卡人收取额外的手续费。

  第五十条  乙方同意在出现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任一情形或以下任一种情形时,甲方可采取第二十条中所列一项或多项措施,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1)乙方未按规定与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签订代收业务委托协议;

  (2)乙方提交虚假业务委托协议,非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本人签字的业务委托协议等,不能保证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真实授权意图的行为。

  (3)乙方超出代收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间范围和项目范围发起代收交易或乙方与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解除代收业务委托协议后继续发起代收交易;

  (4)乙方的代收业务操作存在风险隐患或业务系统存在安全漏洞。

  第五十一条  甲方应提供乙方接入甲方系统的接口规范,协助乙方进行相应的软件开发和调试工作,确保乙方系统正确连接甲方的业务平台。

  第五十二条  甲方负责自身系统的运营和维护工作。

  第五十三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代收业务的业务用途,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非法的业务,甲方有权拒绝执行操作,并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有权机关报告,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  甲方应保护用户的交易传输安全,在乙方保证前端传输链路的畅通的情况下,甲方确保用户交易传输安全。

  第五十五条  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处理乙方授权用户在进行代收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账款、投诉等问题,并提供处理意见。

  第五十六条  甲方应定期将乙方成功支付的交易以流水文件的形式提供给乙方对账。

  第五十七条  甲乙双方的系统将通过文件上传或接口方式进行连接,具体方式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双方应根据业务的发展情况,本着保证系统运行稳定、高效的前提下,将不断优化双方的系统连接方式。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交易规范严格执行交易流程。

  第五十八条  因代收业务涉及的第三方系统故障引起的业务系统暂时性不能或部分不能提供代收服务或交易资金不能及时进行入账处理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为确保协议顺利实施,甲乙双方各自指定专人负责,成立专门小组,协调解决在开发、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

  第六十条  甲乙双方应加强对各自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定期相互交换相关资料,共同保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业务开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相互通报,协商处理解决。

  第六十一条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各类市场推广以及业务拓展活动。甲方应协助乙方开展业务推广活动。

  第六十二条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风险保证金标准,向乙方收取保证金(不计利息)。本协议终止后,甲方确认乙方已结清根据本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各项款项后,将风险保证金退还乙方。如乙方有未结清的款项,甲方可以扣除乙方全部或部分保证金作为赔偿,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甲方处有保证金为由,拒绝支付或承担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本协议终止的180日后或乙方与持卡人的最后一笔交易成功完成的180日后(以较晚的日期为准),在乙方履行完毕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下,甲方应于乙方返还原甲方出具的保证金收据后,将保证金或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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