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问题及策略论文(2)

2020-07-26实用文

二、新农村建设存在的问题

  总的看,我省新农村建设起步良好,但是存在着许多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是三个“不到位”。

  (一)政府主导不到位。

  新农村建设是农民自己的事情,但绝不是农民自己就可以解决的事情。正如农村发展的历程一样,每次生产力的解放、社会的变革都是自上而下推开的,都是靠国家行为、政府行为推动的。新农村建议也是如此,尤其需要发挥政府强大的主导作用,把农民的自发行为变为自觉行动。政府主导,不仅是中央政府的主导,也包括省、市、县、乡各级政府的主导。目前来看,在新农村建设中,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还不够到位。

  一是规划先行不到位。新农村建设,需要规划先行试点起步、稳步推进。目前我省在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出现了种种不良倾向。有的以村容规划代替新农村规划,在内容上忽视发展生产;有的以城市住宅小区规划代替农家群落规划,忽视了庭院经济和民俗特点;有的以新产业开发规划代替主导产业发展,忽视粮食生产;有的以官员的意图代替村民的意愿,忽视了农户的家庭支出能力;有的关注宅基地整理后的土地开发,忽视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农户的产权和承包经营权。这些倾向反映出规划者农村政策观念的淡薄,是规划先行不到位的具体体现。

  二是发展模式不够灵活。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农民,需求层次也不尽相同。因此,各地农村的发展模式不可能一样。比如贫困地区的农民面临着生存困难,急需解决的是先治坡、后治窝,解决温饱问题,应重点解决行路难、饮水难、看病难、上学难等基础生活问题;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农民,急需解决的是发展经济,搞好生产,壮大村级经济,积储家底,解决生产条件,提高生活水平的问题,应从改水、改厕、改灶、通电入手,解决农民最关心和最直接的事情;对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则可以起点高一些,步子大一些。但是,有些地方领导出于政绩的需要,追求不切实际的发展模式,照抄照搬别人的经验,偏离本地所处的发展阶段和条件,超越当地经济和环境的承受能力,超越农民的可接受程度,盲目刮风,造成了对农民利益的损害。

  三是把新农村建设等同于新村建设。发展农村经济和促进农民增收,始终是新农村建设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在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加的基础上,逐步改善农民人居条件和环境。在政府财政投入十分有限的条件下,要想在短时期内将我国涉及面广、居住分散、基础薄弱的320多万个自然村的人居环境改善,显然不现实。新农村建设既不是在白纸上绘画,也不是推倒重来,只能是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在现有的基础上发展,引导农民参与,利用好现有的房屋条件和基础设施改善村容村貌。但有的地方不顾当地经济的发展状况,不顾农民的承受能力,不管条件是否成熟,全部扒老房、盖新房、建新村,导致了农民负担的增加,农民生活质量的降低。

  (二)农民主体不到位。

  新农村建设,农民是主体,这是理论界和政界上上下下已都达成的共识。只有尊重农民的意愿与首创精神,激发出他们的热情与智慧,才能取得新农村建设的成功。目前,许多地方农民的智慧与首创精神既没有激发出来,还存在着违背农民意愿的现象。导致了当地农民对新农村建设不积极、不热情、等待观望。

  一是基层政权的不作为或越位,导致了农民主体的不到位。新农村建设,有些基层干部的思想观念与行为习惯没有转变,仍然停留在过去的水平,越位现象比较严重。凡事喜欢代替农民做主,忙着指挥农民干这干那,越俎代庖,结果是出力不讨好,农民产生了抵触情绪。有些乡镇政府,因取消农业税,财政收入减少,入不敷出,不作为的状况比较严重。一方面,随着催粮要款任务的结束,乡镇干部出现了人浮于事,无事可做的情况;另一方面,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等却无人愿做或无力去做,服务水平跟不上。基础政权的越位或不作为,难以正确引导农民,难以激发农民的积极性,更难以形成农民的主体地位。

  二是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在农村现有的状态下,政府不可能直接面对个体农民来化解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也不可能代替农民去闯市场或者参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只有把分散的千家万户农民有效地组织起来,才能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竞争,才能与其他利益主体进行博弈。只有把农民有效地组织起来,国家的各项惠农政策才有对接的载体。要把农民组织起来,就必须积极稳妥地发展民间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改变农民过于依赖政府的状态,真正达到村民自治。笔者调研中发现,我省相当一部分乡村,农民没有经济合作组织,也没有行业协会,还在靠单打独揍闯市场,仅仅维持温饱有余,难成为主体。

  三是农民的意愿没有得到充分尊重。以农民为主体,就要最大限度地尊重农民意愿。尊重农民意愿,就必须帮助农民,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尊重农民意愿,就必须维护和确保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发言权。农民喜欢干什么,绝对是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迫切愿望相联系的。缺水的地方想解决水的问题,道路不畅通的地方想解决路的问题,看病难的地方想解决合作医疗的问题。农民的切身利益不一样,想解决的问题就不一样。所以必须尊重农民的选择权和决策权。尊重农民意愿,绝不是政府撒手不管。但就目前我省情况看,农民的意愿没有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

  四是“等、靠、要”的思想依然严重。新农村建设以来,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实施村村通柏油路、通电、通自来水、通广播电视等利民工程。在给农民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带来了负作用,助长了许多欠发达地区乡村农民“等、靠、要”的依赖思想,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三)改革配套不到位。

  新农村建设以来,中央采取了诸多措施,终结了长达两千多年的皇粮国税,给农民带来了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利益,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又一次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但要真正解决“三农”问题,尽快建成新农村,有很长的路要走,要有农村的综合改革和政策的配套完善。尽管中央提出了农村综合改革的目标任务,但各地在具体执行中还存在着许多的偏差,导致了农村改革的不配套,政策的不完善,影响着新农村的建设。

  一是乡镇机构改革滞后。乡镇机构改革在农村综合改革中处于关键地位。乡镇机构改革的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乡镇政府的职能就两条:其一,依法行政。乡镇政府直接面对广大农民群众,经常处理的是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具体事务。因此乡镇政府要规范行政行为,办事情要于法有据,工作程序、工作手段要合法合理,要依法维护农村秩序和保护农民权益。其二,搞好为农服务。要为农民提供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的服务,促进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要把服务作为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目前乡镇改革的状况与上述要求相距太远。许多乡镇政府还存在着职能越位、错位和缺位的状况,职能界定不清。乡镇干部整体素质不高,综合能力不强,导致了依法行政难以做到。尤其是取消农业税后,乡镇财力不足,人员难以为继,导致了为农服务也难以做到。

  二是土地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

  建设新农村,需要适宜的土地制度。好的土地制度有两大功能,一是提高农业生产率,特别是劳动生产率;二是保障农民获得合理的土地增值利益。土地制度不能不动,也不能乱动。不动就会把农业中最稀缺的要素排斥在市场之外,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小农经营的局限,无法带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乱动,就会造成农民土地增值利益的流失,导致农民无序失地,甚至“啸聚倡乱”。我国的土地制度还不够完善;特别在保护农民土地利益方面,缺陷还很明显。据农业部有关资料,我国每年土地减少400万亩,其中200万亩耕地,造成100万农民失业。新农村建设将会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土地制度问题,在土地征用过程中还存在着人员安置矛盾十分突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等问题。

  三是农村金融严重退化。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经济的壮大,农村劳动力的转移等,均与金融状况密切相关,都直接或间接地依赖于农村金融的发展和支持。农村金融严重退化表现有三:其一,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农村信用社没有发挥应有的支农作用;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又过窄,而随着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完成,贷款业务又进一步萎缩;商业银行出于自身经济效益考虑,将部分分支机构从县乡撤出;农业的保险制度落后,农业商业保险规模小,险种单一。其二,农村资金流失严重。农业银行和一些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农村的吸储能力很强,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贷款却较少,或者只储不贷。其三,缺乏农村特点的贷款担保制度。在现行信贷政策下,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自身不能提供有效的贷款抵押担保,难以得到急需的贷款。农村金融的退化,已经严重影响到农村经济的正常发展和新农村的顺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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