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制的理想与理想的贷款制论文(2)

2020-09-02实用文

三、现实:贷款制的问题

  我国贷款制存在的问题:

  (一)基金不足,制约贷款制的运行

  贷款基金投入经费不足,是除日本、新加坡等少数几个国家外普遍存在的问题,尤以中国为甚。国发[1 986]72号文规定:学生贷款资金来源“由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学生低息贷款资金,列入国家信贷资金计 划”,并规定“学生偿还贷款,只还贷款原额。银行按低利率计算的利息,由学校从国家核定的高等学校事业 经费预算中支付”。但工商银行不愿承担这种赔本,在[1986]工银发字第351号文中规定:“普通高 校必须将主管部门核拨的经费划出一部分,存入中国工商银行学生奖贷基金帐户,贷款不得大于存款。贷款利 率由工商银行给以" 优惠,暂定月息2.5%(年息3%),按季计收;学校存在工商银行的学生奖贷金,银行 不计付利息”。贷款从学校事业费中划拨,反而让银行赚了。

  资金不足,导致贷款额度的限制。一是“最高贷款额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按月平均发放到贷款学生 ”;二是“严格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30%以内”。而近年物价上涨幅度较大,每月30元钱(最高额) 远远不能解决学生生活费支出的困难。

  (二)观念陈旧,阻碍贷款制的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一直被认为是政府的事情,应由政府拨款予以保证。在高校学生资助方面,这种 观念也一直占主导地位。其实,除国家以外,学生本人也是高等教育的主要受益者,因而,“成本分担”应成 为共同接受的观念。我国目前对贷款制认识的不足主要体现在:(1)政府尽管已做了大量努力,但动作幅度 、投入强度不大;(2)学生怕有负债风险,能不贷则不贷;(3)社会支持不力,资助贷款基金不多。

  (三)过程烦琐,影响贷款制的操作

  1.借贷关系不明确。我国现行的贷款制由学校分散管理、发放和催放贷款,缺乏法律基础,在具体操作 过程中困难很多。如:按规定学生还贷可以毕业后分期偿还。由于学校不能操作,只能毕业前一次还清。否则 扣发文凭,失去“贷学”的本意。

  2.操作过程烦琐。借贷都要经过申请、审核、填表(担保)等过程,为了说明家庭经济状况还须将材料 寄回地方政府盖章。许多学生为了减少麻烦,宁愿不贷。

  3.贷款对象不易确定。家庭困难程度无法核实,仅凭地方的一纸证明很难说明问题,加上操办人员的主 观因素很大,使本已模糊的对象更加模糊。

  4.管理成本较高。贷款制涉及庞大的管理系统与很高的成本,管理人员必须追踪毕业生,花精力追回贷 款。而偿还率低与高费用追还贷款相比,贷款的意义受到影响。

  (四)拖欠率高,困扰贷款制的周转

  贷款的偿还是贷款制良好循环的保证,但在世界各国,程度不同地受到贷款拖欠率的影响。较为成功的是 新加坡,拖欠率为零,日本2%不到。我国尽管没有(或很少有)拖欠问题,但由于用统一、强制的办法要求 学生在毕业前将几年债务一次偿还,因此仍然没有解决学生经费困难问题。

四、前瞻:“理想”的贷款制

  不同国家实施贷款制的效果不尽相同。在探讨了贷款制的理想、机理以及我国贷款制的现状以后,有必要 对我国贷款制的改革和发展作些分析。

  (一)不可能“理想”的贷款制——共同规律

  贷款制是社会、政治制度在教育中的表现,由许多因素共同作用构成。各国的情况不一样,多种因素制约 着“理想的贷款制”的实现。

  1.贷款制实施的状况与各国的国情有较大相关,不存在“理想的.”、统一的模式。不同的社会制度可以 实行同样的贷款制;同样的社会制度也可以有不同的贷款制度;同样的贷款制可以在不同的国家由不同的组织 机构执行。

  2.贷款制所体现的“教育机会均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第一,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数量与希望接受 高等教育的人数不一致,有时差距很大。第二,实行贷款制有利于扩大高等教育的规模,但个人将来需要偿还 的贷款又不能支付接受高等教育的全部经费(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因此,“让所有有能力并愿意接受高等 教育的人都能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均等,在不同时期会以不同的形式而成为相同的问题存在。

  3.贷款制的实施有一定的条件。首先,贷款制的实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必须稳步实行。其次,贷款制 的实施必须有配套的制度。必须加强税收制度和法制建设,并加强公民责任感教育,确保贷款制度各个环节畅 通。第三,贷款制的实施必须辅之以现代化的手段。

  (二)可能“理想”的贷款制——初步设想

  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如下设想:

  1.设立由国家教委领导的专业性教育银行及其在全国地市以上的分支机构,下设大学贷款部,负责接受 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接受贷款申请、审核发放贷款、回收贷款等事项。大学生贷款部严格控制贷款标准,了 解贷款者的学习状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审查担保人。

  2.贷款基金由政府拨款、学生集资(如新生入学时每人交纳一定数量的贷款基金,毕业时归还)、毕业 生税、社会捐助等组成。政府拨款要有较大增长,贷款启动周转后,只要贴息及人数扩大所需要的补足额。

  3.还贷:(1)贷款的偿还实行“按工资比例偿还”的方式,每月工资中10%交纳地方教育银行;或 由用人单位代为一次性垫付后再逐月从毕业生工资中扣除;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后,可由保险优先偿还贷款。同 时注意做好担保人的工作。(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免予偿还:毕业生到老、少、边、穷地区和艰苦行业 工作;毕业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工作20年仍未还清贷款;中途死亡等。

  4.建立毕业生档案和贷款偿还的计算机管理网络,以保持毕业生与教育银行的联系及操作的现代化。

  5.改革师范等类的资助制度,实施高学费、高贷款、高免还率的“三高”政策。同时要转变观念,允许 一定程度的拖欠率的存在。

  教育银行及其相应制度的建立,既可以避免由商业银行参与而导致政府贴息过多,也避免了学校直接参与 具体管理。但摊子不宜过大,避免过多的管理费用。在法制、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的过程中,可逐步改革和 完善我国的贷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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