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承诺书

2020-12-31实用文

【精品】还款承诺书范文合集八篇

  在平时的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书信吧,书信是写给具体收信人的私人通信。怎么写信才能避免踩雷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还款承诺书8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还款承诺书 篇1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

  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

  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就有关事项协议如下:

  第一条还款内容

  1.还款金额:_________人民币。

  2.还款期限: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债务人至年月日前还清。

  3.利率:按照________________的利率执行,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担保

  债务人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还款的抵押。抵押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债务人还清债权人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款项及利率为止。

  第三条双方义务

  (一)债权人的义务:

  1.对债权人交来抵押物的单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债权人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将抵押的物的单证完整交给债权人。

  (二)债务人的义务:

  1.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债权人的欠款及利率。

  2.债务人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交付抵押物的所有权证书。

  第四条违约责任

  债务人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的规定支付给债权人欠款及利息的,债务人应负责违约责任。

  第五条本合同经见证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见证单位留存二份。

  债权人:(签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债务人:(签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还款承诺书 篇2

  出借款人: 借款人(承诺人): 本人于 万元。由于多次口头承诺无法兑现。本人现用书面形式承诺。

  在于201 年 月 日前还清所有借款利息和本金包括催款所有费用。 借款为了保证债务如期如数实现实现借款同意承诺如下: 抵押物名下车作为抵押给出借方,如果无法按时按数还款时,本人有义务责任配合出借方将抵押物处理作为还款。

  处理后还清所欠款多余部分退回给借款人,如果不足还款金额由借款人补足额还清给出借方。如抵押物产生一切纠纷和其他不利于出借方债务实现一切损失由承诺人全部承担,本人对以上承诺真是实意思表现,。无争议。自愿放弃抗辩和反诉权利。

  借款人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通信地址:

  电话:

  紧急联系人:

  姓名: 电话: 通信地址:

  签订:深圳市龙岗中心城 20xx

还款承诺书 篇3

  本人 (夫妻)通过中介方(和谐之家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将XX市 房屋出售给 (先生/女士)( )由于本人在 银行办理的按揭手续,加上资金缺乏,需要用买方 (先生/女士)的资金还贷。现已办理提前还贷手续,还贷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万元整。接下来将无条件的配合 (先生/女士)和中介方(和谐之家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过户后产权归 先生/女士所有)。

  如果本人不配合更名手续将无条件退还还贷金额(人民币) 万给 (先生/女士),并承担一切因此带来的经济损失,愿负一切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见证方:

  日期: 年 月 日

还款承诺书 篇4

  本人于 年 月 日向出借人XXX借款人民币 万元(大写 ),约定归还日期为 年 月 日。本人郑重承诺如下: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所有欠款全部还给出借人。在这期间,分3次归还。

  1、( ) 万元整,如未按时归还,每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 )万元整, 如未按时归还,每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 ( )万元整,如未按时归还,每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在此期间,若有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等可能导致拖延或无法归还欠款及利息的相关情况,出借人可要求本人提前清偿本金及利息。本人承诺:若不按上述期限及时归还欠款,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赔偿出借人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特此承诺!

  承诺人:

  身份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日期:

还款承诺书 篇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就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诉讼主体的审查

  (一)一般性审查

  1、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应注意对当事人身份真实性、姓名或名称的准确性,以及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审查。

  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身份证明资料;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档案、社团资格登记证等登记资料;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发生变更的,应以变更登记资料为依据。

  3、通过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除应确定各方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外,还应查明是否存在诉状中所列诉讼主体与实际参加诉讼的主体不一致、诉状中所载明的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自然人的姓名与其身份证载明的.姓名不同、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与其公章使用的名称不符的情况,以及因诉状中载明的当事人出生日期不准确而影响对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认定的情况。

  4、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前,发现原告诉状中所写的被告姓名或名称与被告身份证、工商登记材料登记、公章上使用的姓名或名称不一致的,应征求原告是否更正的意见,原告同意更正的,应准许其更正;原告不同意更正,且向被告送达诉状后,被告也认为原告起诉的名称与其实际名称不一致的,裁定驳回起诉。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发现上述错误的,原、被告均同意更正的,应准予其更正;原、被告其中一方不同意更正的,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征求原、被告意见和进行相关更正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5、经审查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或第三人为自然人,而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应书面通知该被告或第三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参加诉讼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起诉的,裁定驳回其起诉。

  (二)应注意的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诉讼主体方面常遇到的难点是在认定有关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时的主体追加问题。

  经初步审查,在认定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方面难以确认的,原告仅起诉单位或个人的,应询问原告是否追加被告,如原告不同意追加,则应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对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裁定;如原告申请追加,则应依法追加被告,并全面查清事实,对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作出认定,并依法对责任人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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