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承诺书(2)

2021-01-01实用文

六、项目管理机制及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机制:项目设中美合作会计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管理委员会,讨论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案。由甲乙双方7名成员组成,其中甲方代表4名,乙方代表3名。主任由甲方代表担任,副主任由乙方代表担任。该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将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发展规划,审批工作计划,审核预算与决算,决定项目的延续,终止等办学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考核评估,成绩记录:管理委员会下设专业教学委员会,由双方教学负责人构成,负责制定评估流程并监督执行。甲乙双方各自保留教学和学术活动的准确记录并为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

  第十五条财务管理方法:学费收费标准须先报甲方物价管理部门审批,获得同意。双方对每届新生学费进行审核,报有关部门批准后调整,并在下一届招生中执行。在甲方财务账户内设立合作项目专项,用于办理本项目的收支业务。项目办学结余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与本合作项目相关的办学条件。

  第十六条合作双方对本项目的办学投入基于成本补偿原则可在收取的学费中得到补偿(详见附件二:基于成本补偿原则的生均培养成本测算)。

七、合作期限及协议终止时学生的安排

  第十七条 合作期限:本项目自审批部门批准之日起共招收四届学生,每年一届,计划于20xx年招收首届学生,加上培养周期4-6年,合作期限至20xx年7月底。如合作期满后双方需要继续合作,需要在第四届招生前一年向审批部门提出延长合作申请并于第二轮项目招生之前获得审批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协议终止时学生的安排:如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合作双方一致或单方要求提前终止协议,双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已招收学生按原计划完成学业,并按本协议规定颁发相关证书。此条款在本协议终止时仍然有效。

八、争议解决办法

  第十九条 任何不履行本协议行为或者未经双方一致同意及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单方面行为,将由行为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形式的损失。

  第二十条 若甲乙双方出现争议,应以协商互谅的方式解决争议。协商未果的,双方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解决。

九、其它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并报审批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用中、英文书写,各一式三份,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作为向中国审批机关申报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经由中国教育部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此协议每四年审查和修订一次。

  校长 (法定代表人) 校长(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合作承诺书 篇4

  在邓清海、张进冲、张建长三方的共同友好协商下,秉着互惠互利双赢的原则,双方达成以下共识:

  一、三方一起共同合作冷水江市人民医院异地扩建项目门诊楼及住院楼幕墙、门窗的安装与制作(合作时间:从工程材料进场至工程验收合格,工程结清为止)。

  二、工作安装:

  1、经协商指定,由邓清海、张进冲二人全权负责,张建长不得参与管理。

  2、资金领款必须由邓清海、张进冲、张建长三人签字才能领取。

  3、邓清海委托谢中华全权负责工地上所有事项(领款除外)。张进冲、张建长必须认可。

  4、工程所有资金打入张进冲指定帐户(娄底市娄星区金达铝合金门窗工艺厂,账号:43001540069052506321),进原材料款可直接打入对方账号例外。张进冲负责资金安全,经邓清海同意签字才可领用,如有丢失、私自挪用,由张进冲全权负责。

  5、工程进度:在甲方付款及时的前提下,必须按甲方提供日期按时无条件进行,工程运行中邓清海、张进冲、张建长无理由阻止。

  6、股份分配:邓清海50%,张进冲、张建长合50%。

  7、张建长、借款杨云志20万元,邓清海同意在幕墙第二次进度款中扣除,经邓清海、张进冲、张建长三人协商同意签字生效。

  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当地人民法院。

  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经三方盖章后产生法律效力,三方各执一份为凭。

  (注:上次合作协议无效,以本次协议为准。)

  三方签字:

  签订时间: 年月日

合作承诺书 篇5

  专业合作社

  守法经营、不参与非法金融活动

  承 诺 书

  一、我社经营活动以内部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不对成员外人员进行经营活动。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三、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1、该成员的出资额;2、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3、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四、不接受成员以外任何人员的投资,不以成员名义非法入社集资、分红;变相吸储,变相分红、分息及变相赠送生活、生产等用品(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除外)。

  五、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六、不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愿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签字):

  (赵县工商局监制)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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