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道德经中的自由思想论文(3)

2021-04-21实用文

2.2.2 秩序与自由:对礼法正当性的解构

  老子在解构天意的正当性的时候,也解构了礼法的正当性。礼法是一种在理论上建基于天意在实际上建基于家天下的宗法制之上的绝对道德律。老子在解构天意的时候已经解构了礼法的逻辑基础:宇宙并不强加于人以绝对的道德律。道德或规则是人类社会的事情,不必假于天命,周公制礼不具有正当性。天下神器,不可据为己有,天下为公(天下神器,不可为也,不可持也[43])。因此为维护私天下的宗法制而制定的礼法不具有正当性。

  然而只解构礼法的天意逻辑基础还是不够的,老子必须说明不假于天命的道德伦理秩序是怎么来的。不然的话,人们仍然可以认为即使没有天命,人群中的贤者仍然可以以其理性能力为全体同类制定绝对的道德标准.要反驳这种意见,老子必须一方面证明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平等就意味着天下为私与把一己之道德标准强加于他人是不正当的。另一方面证明道是玄奥而不可全知的。道的玄奥性就意味着贤人的看法必然在某种程度上是错误的和道是不能据为己有与藏之与己的(老子曰:然!使而道可献,则人莫不献之于其君;使而道可进,则莫不进之于亲;使道而可告人,则人莫不告其兄弟;使道而可以与人,则人莫不与其子孙。[44])。

2.2.2.1 真理与自由:道的玄奥性:

  天地不仁,以万物为雏狗[45]

  天道无亲,常与善人[46]

  天道无所偏爱,人类当中就没有天生的贵种,人人生而平等、人人生而自由、人人都是平等地为天地造化所生。人不能被别人所主宰,也无权主宰别人。天地并没有赋予一个人或一小部分人凌驾于另一部分人之上的权利,天下为公。

  道之为物,惟恍惟惚。

  惚兮恍兮,其中有象﹔

  恍兮惚兮,其中有物。

  窈兮冥兮,其中有精﹔其精甚真,其中有信。[47]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

  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

  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

  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

  玄之又玄,众妙之门。[48]

  道生万物的同时,实体性的道化寓于万物成为规律性的道。道(规律)的无形质属性对于依赖于感官认知世界的人而言总是恍惚的,恍惚之中又分明可以看到某些可信的东西等待着人类去认知和把握(道之为物,惟恍惟惚。惚兮恍兮,其中有象﹔恍兮惚兮,其中有物。)。

  人类无法直面道,道没有具体形状,道生万物之后又隐蔽于万物之后成为万物运行的规律,成就万物各自的本性,万物依据其各自的本性发展出各自独特的存在。道超出人类直接经验之外,看不见、摸不着,似乎不存在。道是隐藏于事物之间的内在或外在的联系。虽然人类可以用语言来描述道,限定道,但永远不可能完全描述出道的本来面目。

  人虽然可以从事物表面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中间接的认识道,但不能直接的认识道。道是可以言说的,但我们通常所说的道都不是真正的道(道可道,非常道。);老子认为,对于“道”即对于宇宙本体或自然和历史规律,没有一个人能够完全掌握和描述出来,连他自己也不能。他也不知道应该把那个混混沌沌的东西叫做什么,只好暂时把它叫做“道”(我不知其名,因强字曰“道”。)。

  “名可名,非常名”一语揭示了这样一个在现在看来很平常的道理:概念是人为设定的,概念所指称的东西可能根本就不存在或不可能存在。人的生存和发展是最实在的,第一位的。正如马克思所言: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前提。

  规律是很玄奥的,而我们人类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有哪个人会发现和掌握全部的自然和历史规律。同为道所生的物质属性使人不可能完全认识和把握道(规律)(不是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老子从根本上否定了终极真理的可能性,这一点无疑在理论上断绝了打着真理旗号行专制的的可能性,为自由正名;基于对终极真理的否定,老子揭露了假天意而“撄人心”的礼制对社会的危害:它必然导致专制暴政的出现和自由价值的失落(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前识者,道之华,而愚之始。[49])。

  道的玄奥性意味着道是难以把握的,因为现象之外别无本体,道外无物,人们不可以在现象之外另寻本体。道的玄奥性也就意味着贤人的看法必然在某种程度上是错误的。道的玄奥性说明没有哪个个人有能力和权利为人类创设道德标准。

2.2.2.2 人的自由天性与伦理道德的自发性:

  天地不仁,以万物为雏狗。

  天道无亲[50]

  天地间的一切事物都依照自然的规律以及各物的内在动因而运行发展。天地并不像人类一样有意志,有好恶等情感。因此天地无所谓仁或不仁,天地无所偏爱。天地宇宙不会因为某人行善而奖赏某人,也不会因为某人作恶而惩罚某人。宇宙是非人格化的纯粹物质属性的客观自然,不是绝对道德律令。道并没有为人类的存在设置某种目的。

  天地相和,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51]

  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

  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

  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

  故道生之,德畜之﹔

  长之育之﹔成之熟之﹔养之覆之。[52]

  同宇宙的演变一样,人类和人类社会的产生也是自发的,宇宙物质的相互作用衍生出生命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生命与物质世界的相互作用又进化出了人类和人类文化,这一切的演化都是顺任本性的自然而然。这无疑是历史事实。人类从还是一群猴子的时候就基于自然本能开始了群体协作的生活,在群体协作和与自然环境的磨合中,依靠群体知识和文化的继承和积累(持古之道,以御今之有[53]),人类社会得以产生和存续。

  冯友兰说:“老子认为,万物的形成和发展有四个阶段。首先,万物都由‘道#39;所构成,依靠道才能生出来(道生之)。其次,生出来以后,万物各得到自己的本性,依靠自己的本性维持自己的存在(德蓄之)。有了自己的本性之后,再有一定的形体,才能成为物(物形之)。最后,物的形成和发展还要受周围环境的培养和限制(势成之)。在这些阶段中,‘道#39;和‘德#39;是基本的。没有‘道#39;,万物无所从出;没有‘德#39;,万物就没有了自己的本性;所以说:‘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39;。但是,‘道#39;生长万物是自然而然的如此的;万物依靠‘道#39;生长和变化,也是自然如此的;这就是说没有什么主宰使它们如此,所以说:‘莫之命而常自然#39;[54]”。

  自然(自由)的生活是人的天性,人和人类社会的生成是自发的。因此,伦理道德必然是在人与人的相互磨和与共识中产生的,社会具有自发产生伦理规则的能力。社会自发产生的道德伦理秩序最为符合人的自由天性。

  既然天地没有为人类预设什么道德原则,而人类中的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利来做这件事情,且社会具有自发产生伦理规则的能力,那么社会的伦理秩序与原则只能是相对自由的人与人、人与自然相互磨合中有意无意的共识中自发产生的。老子认为宇宙的发展本身没有任何目的,它只是运动发展,仅此而已,所谓的天意只是“以己是为是”的人为的情感投射。道不可能为人类历史的发展设置什么终极的目的,天地也没有为人类社会设定某中目的和某种道德律。

  老子不仅认为伦理原则应由社会自发产生,不能从外部强加于社会,还认为道德伦理是多元的,不必也不能强求一律。这一点,在老子与孔子关于礼法的分歧中可以清晰的看出:

  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55]

  大道废,有仁义;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混乱有忠臣。

  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德,是以无德

  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上仁为之而无以为,上义为之而无以为;

  上礼为之而莫之应,则攘壁而扔之。

  故失道而后德,矢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

  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

  前识者,道之华,而愚之始。

  是以大丈夫处其厚,不居其薄;处其实,不居其华。故去彼取此。[56]

  圣人常无心,以百姓心为心。

  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德善。

  信者,吾信之;不信者,吾亦信之[57]

  与孔子相比,老子并没有否认道德伦理的积极意义(如“绝仁弃义,民复孝慈[58]”),只是认为不能把道德标准人为的强加于社会。在一个国家里,人们不一定要相亲相爱,互不侵犯就可以了,不能逼人行仁义。老子反对礼治,认为道德标准的制定是社会自身的事情,礼治只是家天下的统治者企图操纵人心、把一己之道德标准强加于社会(上礼为之而莫之应,则攘壁而扔之。[59]),破坏了社会自身的自由与和谐,才造成社会的动乱的失衡。(老聃曰:…昔者,黄帝始以仁义撄人之心,尧舜于是乎无股无胧,胫无毛,以养天下之形。愁其五藏以为仁义,矜其血气以规法度。然犹有不胜也,尧于是放灌兜于崇山,投三苗于三危,流共工于幽都,此不胜天下也。夫施及三王而天下大骇矣,下有桀跖,上有曾史,而儒墨毕起。于是乎喜怒相疑,遇智相欺,善否相非,诞信相讥,而天下衰矣。大德不同,而性命烂漫矣。天下好知,而百姓求竭矣。于是乎釿锯制焉,绳墨杀焉,椎凿决焉。天下脊脊大乱,罪在撄人心。[60])老子认为社会失范是统治者失范(下德不德是以无德)所造成的.在道德伦理方面,孔子关心的是道德本身,而老子关心的则是道德的来源,两者的侧重不同。老子认为善恶等道德原则应由社会自发产生的,不是也不应由统治者或智者来有意制定;而孔子则要为天地立心。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老子并非无所谓善恶的道德虚无主义,而是主张善恶标准的决定权应该在整个社会,而不在统治者或贤人手中。如果天下只有统治者认可的道德观念才是善,就等于把善建立在恶的基础上(统治者有很大的做恶的可能和能力),善也就变成了恶。怎么可能天下人都知道或都遵守某种善的标准呢?这必然是统治者强力推销的结果,是虚伪的善。(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61])以礼治国或以德治国实际上赋予了统治者垄断道德标准制定的权力,统治者一定会按照自己的利益来制定道德标准并强加于百姓,以善的名义做恶,这种情况下社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美德和自由(下德不德,是以无德)。国家或统治着掌握着暴力,当国家借助暴力推行某种道德时,实际上是在为统治者推行恶,因此,“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强制推行道德的结果就是,人民就会仅仅因为恐惧而遵守美德,而人越是不自愿就离美德越远、离自由越远,愚昧就开始了(前识者,道之华,而愚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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