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道德经中的自由思想论文(4)

2021-04-21实用文

2.2.3 自由与强力:对强力正当性的解构

  对于强力论者,老子的回答是:强力本身是非人道的,对强力的使用只是某种不得已的情况下的权宜之计。对强力的过度使用,不仅危害社会,最终还会危害自己。

2.2.3.1 强力的非人道性:对于生命与自由的侵犯

  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故有道之人不处

  不得已而用之,恬淡为上。

  胜而不美,而美之者,是乐杀人。

  夫乐杀人者,则不可得志于天下矣。吉事尚左,凶事尚右。

  偏将军居左,上将军居右,言以丧礼处之。

  杀人之众,以悲哀泣之,战胜以丧礼处之。[62]

  人生于道,因而具有道的自然属性,这种自然属性用在人身上是一种不容侵犯的自由。生命是天道所赋予的,无比珍贵,任何对人生命的剥夺原则上都是违背天道的(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违背天道在老子那里就是侵犯自由和生命,所以一个人只有在侵犯别人的生命和自由(违背)的时候,强力的制裁才具有正当性(不得已而用之)。

2.2.3.2 做为自由之盾的国家强力:国家与强力

  从老子与法家的关系中探究对强力论的解构

  以“撄人心”为手段、以私天下为最终目的的礼制并不能有效的整合已经扩展了的社会,反而给统治者操纵人心、压制自由的理由,会进一步危害社会。扩展了的社会使得强制性的权力成为必要,老子和法家同时看到了这一点。与法家相比,老子并没有否认国家应掌握暴力,国家暴力的意义就在于能让人不相互侵犯各自的自由。所不同的是,老子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主张暴力的使用目的只在于维护人的自由与社会的和谐。而法家则从统治者的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统驭社会必须依靠强力(国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63]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64])。前者要整合社会,后者要主宰和驾御社会。法家理论指明了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以暴力强制为后盾,靠统一的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65]人有祸,则大畏至;心畏恐,则行端直。[66])。而老子则认为国家固然要掌握暴力,但国家暴力只是一种必要的恶,不能随意使用(国之利器,不可轻易示人[67])。这一点和自由主义的理念比较接近,如波普儿所言:“国家(暴力)尽管是必要的,但却必定是一种始终存在的危险或一种罪恶。因为,如果国家要履行它的职能,那它不管怎样必定拥有比任何个别国民或公众团体更大的力量,虽然我们可以设计某种制度,以便这些权力被滥用的危险减少到最底限度,但我们绝不能根绝这种危险。[68]”。法家则主张为了统治者的利益的最大化,国家必须时不时的使用暴力恐吓人民(夫虎之所以服狗者,爪牙也![69]),而老子则认为为了人的自由与社会的和谐,暴力的行使必须有个严格的限度(圣人之道,为而不争。[70]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故有道之人不处。不得已而用之,恬淡为上。[71])。与老子思想相比,法家思想缺少一种对人的生命、人的价值的尊重,缺少一种人文精神,是彻头彻尾投机取巧的功利主义。在法家眼里,人只具有工具价值,而工具则不配享有自由。

  法家因其冷酷无情的权谋之术而著称(守道者皆怀金石之心,以死子胥之节[72]),而权谋之术是对自由的最大伤害。法家从老子那里学来到了辩证思维,继而用辩证思维去思考人性,发展除了对人性的独到洞见(利之所在民归之,名之所彰世死之。[73]),然后利用人性的阴暗面以赏罚之法分化离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别人的相互争斗中渔翁得利。同样是运用辩证法来思考世界,但他们的出发点和目的具有根本的差异:老子从对人类命运的终极关怀和对个体生命与自由的独特存在价值的尊重出发,奔着和谐世界的目的而去;而法家则是从自己或统治者的私利出发,力图实现权贵利益的最大化。统治者利益的最大化企图必然会通过剥夺百姓的自由和利益来实现,因而会造成社会的极度不和谐(天下神器,不可为也,不可执也。为者败之,执者失之。[74])。在法家那里,国家利益和统治者的利益是统一的;而在老子看来,国家利益和百姓的自由是同一的,同统治者的利益则是不统一的。

2.3 保护自由的天道政治:无为之治

  在解构了天意、礼法、暴力的正当性之后,老子阐述了有道的政治应该是什么样子的:

  宇宙是一个和谐,平衡的整体,这种和谐平衡的状态,是通过构成这个宇宙的万事万物自身不受外力干扰的存在与发展而达成和维持的。也就是说,万事万物在不受外在强力干扰的情况下,通常都能够发挥出自己的最佳状态,都能与周围的其他事物保持着良好的关系,整个宇宙就是在万物的最佳状态和良好关系中达到了和谐与平衡,发挥出最大的功能。这就是老子所说的“自然”。古代社会因平等自发没有主宰者的秩序社会关系而和谐,因此新的社会必须保留和保护平等和自由才能维持社会和谐。因此君主不能肆意妄为,要无为而治,统治者的作用在于保证这些自然的平等自由。只有不妄为,顺其自然,让百姓自由发展,才是统治者的求治之道(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75])。统治者要在社会中摆正自己的位置,把自己看成社会的守护者而非社会运行的发条。老子的思想是保守的,所要保守的是传统社会的自由平等。老子认为,政治的目的不是追求某种善,而是防止各种恶行危及自然平等的社会秩序。为了维护自由和社会和谐,必须无为而治.无为而治并非行政不做为,而是不强为,尊重和维护自发秩序(为无为,则无不治)。老子认为,统治权的行使目的是维护社会自发的平等和自由,即维护合乎天道自然的社会秩序(辅万物之自然);政治权力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用来自利的工具。因此政治权利就具有了某种神圣性,不是可以用强力争来夺去的东西(天下神器,不可为也,不可持也。为者败之,持者失之[76])。政治是用来防止罪恶的,不是由来追求私利或某种至善的,统治者也不能以己见为见,以己是为是。老子认为社会是一个自创生系统,政治并不能也不应当左右社会的发展方向,理想的政治应该尊重社会自发的运行规则(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77]悠兮其贵言。功成而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78]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79]),只有在社会失衡或面临失衡的危险时,政治才可以介入(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不得已而用之,恬淡为止。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辅众人之所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焉。国之利器,不可轻易示人)。老子认为国家暴力是一种必要的恶(暴力本身是一种恶,同老子的贵生思想相左),目的是保护人的自由和维护社会的和谐,因此不到不得已不能轻易使用,国之利器不可轻易示人(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在老子看来,权力对于社会是必要的,但无所不为的强势权力是万万要不得的(国之利器,不可轻易示人[79]),大一统的绝对国家权力并非必然选择,小国寡民也不失为一种可能性,关键的问题在于权力怎样行使,权力的行使是否威胁道人的自由和社会的和谐。自然和人为是一对矛盾,但又不是绝对的排斥的,关键在于人为的程度,性质与其导致的结果如何,会不会破坏事物的自然状态,而人对人的'作为则要看会不会侵犯他人的自由。只要不是勉强的,强力的,违反常规的行为,就依然可以保持事物之间或人际的自然和谐与平衡。老子所说的“无为”中的“为”字,正是指的这种不必要的,不适当的作为。自然或自由需要无为而治的保障才能实现(为无为,则无不治[80])。

  无为而治有四方面的内容,一是维护百姓的自然淳朴天性,不使百姓为物质所异化而丧失本真的存在;二是在统治者与百姓之间或国家与社会之间维护一种平衡的和谐关系,不与民争利。三是尊重个性差异。四是不以己是为是,不把自己的道德标准强加于社会。

  在第一个方面,老子对统治者提出了一下要求。

  不标榜贤才异能,也就是说不以一己之标准人为划分社会等级,以避免社会分裂。利益冲突是社会动乱的最主要原因,故无为而治要不以物质利益诱惑百姓,不使百姓互相使诈而争利(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81])。要使百姓一方面生活安饱,一方面要开阔人们的心胸(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智,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绝智弃辩,民利百倍;绝沩弃诈,民复孝慈;绝巧去利,盗贼无有[82])。另外,统治者要为百姓创造一个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解决百姓的纷争,维护社会公正。对于百姓之间的纷争,统治者或政府要持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塞其兑,闭其门,挫其锐,解其纷,和其光,同其尘。故不可得而亲,不可得而梳;不可得而利,不可得而害;不可得而贵,不可得而贱。故为天下贵[83])。

  在第二个方面。统治者要自我克制(圣人之道,为而不争[84]),象爱自己一样爱天下(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故贵以身为天下,若可寄天下;爱以身为天下,若可托天下[85])。统治者不能以自己的思想见解强行加诸于百姓,甚至统治者也不该有自己的思想见解(圣人常无心,以百姓心为为心[86])。统治者应该以社会的守护者自居,这就要求统治者驱除不必要的扰民政令,在百姓的利益之间严守中立,不与民争利(治大国若烹小鲜。[87]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法令恣彰,而盗贼多有。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88])。

  在第三个方面:由于人的生存的后天环境各有不同,人与人之间会表现出一定的个性差异:有的行前,有的随后;有人性缓,有人性急;有人强健,有人羸弱;有的自爱,有的自毁,所以统治者人要驱除极端的,奢侈的,过度的措施,尊重人的个性差异(故物或行或隋;或嘘或吹;或强或羸;或培或堕;是以圣人去甚,去奢,去泰。[89])。

  在第四个方面:统治者要允许对自然和人类社会多元认识的存在(圣人常无心,以百姓心为心[90]),在社会伦理上不以己是为是,己非为非,把伦理标准的决定权还给社会。统治者要平等的对待和守护百姓,至于善恶,那是社会自身的事情,统治者只会越帮越忙。所以只要一个人的行为没有逾越国法的底线,即使所有人都认为他是恶人,统治者仍然要一视同仁地对待他(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91])。“无为的政治还有一个意义,就是说,君主的知识有限,能力有限,必须靠全国的耳目为耳目,靠全国的手足为手足。这便是‘众智众力#39;的政治,颇含有民治的意味。[92]”。

  统治者做这一切并不是讨好人民,而是尽自己的本分,倘若天下大治,则应该归功于百姓(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93])。前面已经说过,老子认为统治者应该以社会的守护者而非创造者自居,所以最理想的治世应是人们视安居乐业为自然而然本应如此的事情,不认为是统治者的功劳,甚至忘了统治者的存在(太上,不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其次,畏之;其次,辱之[93])。

  综上所述,政治关系在老子那里是一种非主宰(互不主宰,各自保有自由)的和谐关系。天下为公,统治者不能私天下,统治者权力的行使要有个边界。老子的著作虽然结构上有些凌乱,但逻辑清晰,我们仍然可以从中理出一条其论述社会关系的清晰的逻辑链:宇宙依照相互平衡的非主宰法则得以长久运行,而人是宇宙的一部分。世界万物因物质力量的无意志的相互牵制,相互依存而平衡。宇宙非主宰法则也适用于人类社会,非主宰法则是人类社会最大的法则,遵守它社会就会趋向于自由与和谐,违背它社会就会因失衡而动乱或停滞不前。政治权力的目的就是贯彻和维持非主宰的自由和谐关系(辅万物之自然),因此政治权力的行使就必须有个限度,有所为,有所不为。非主宰平衡法则行之于政治关系,就要求政府公共权力与公民个人私权利的行使都要有个度,因此在两者之间划分一个边界将是十分必要的。这一点和近代自由主义的主张相类似,自由主义的核心观点就是要在政府和个人之间划分一条权力的边界,以防止公权力被滥用侵犯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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