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三公经费管理制度(2)

2020-08-18策划书

  第三章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管理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严格执行计划和预算管理。各单位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编制数量和现状,在编制部门预算之前,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总额。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公务用车购置、保险、维修、加油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降低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成本。

  第二十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部门提供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相关的材料,如公务用车保有量、公务用车配置计划、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支出明细账及原始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单位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开支清单(附件4),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开支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七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外宾接待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一)住宿费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二)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三)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部长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四)交通费标准: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各单位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外宾赴地方访问时,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副部长级及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五)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六)陪同外宾赴地方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分别负担。各单位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第二十九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开支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三公”经费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遇重大事项确需调整,经委内各厅局、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报送管理局,由管理局向财政部提出调整预算的申请。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三公”经费定期报告制度,各单位应按月报送“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情况,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

  第三十二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三公”经费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管理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进行检查,“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一项重点内容。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三公”经费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三公”经费预算执行和标准执行情况;

  (三)“三公”经费信息公开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三公”经费管理细则报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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