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作息与考勤制度
第一条 作息时间:
1、星期一至五:10:30——19:30;
2、中午休息时间:14:00——15:30 ;
3、本公司为每周双休制。
第二条 周日及国家法定假日均休息,但考虑到本公司业务的特殊性,将安排人员进行轮流
值班。
第三条 员工上下班一律亲自打卡(签到),经总经理核准免打卡(签到)者除外。
第四条 迟到(早退): 1、 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
2、 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3、 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
4、 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五条 因业务,须于晚间或假天加班者,应事先呈报部门经理以便列入考核。
第六条 外出洽公者,若预知会延误上、下班时间者应事先报备部门经理签字,方可免除上、
下班打卡(签到);在外恰公无法于上、下班前赶回公司者,应以电话报备部门免除上、下班打卡(签到),但次日须请部门经理在出勤卡上补签确认。
第七条 财务部负责每月员工出勤的统计,作为当月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五章 请假制度
第一条 员工确因事或因病需要请假时须填写请假单,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凡请假者扣除当月全勤奖。
第二条 事假:
1. 一次请假超过十天(含)者,须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2. 事假为无薪给假,(以天数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 病假:
1、凡请病假经领导签字;
2、病假连续两天以上(含)请附医师诊断证明;
3、病假为无薪给假,(以天数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 产假:
1. 女性员工分娩前后给假五十六天(产妇产检可提前请产假或产假未休完者可转换为年假);
2. 妊娩三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十天;
3. 未满三个月流产者,以病假处理;
4. 入职满一年以上者,请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未满者减半发给。
第五条 婚假:员工结婚者给假八天,请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第六条 公假:
1. 公司派遣学习、考察、办事或特别指定任务、拜访客户者;
2. 请假期间薪资照发。
第七条 工伤假:
1. 员工因执行职务而受伤或致病者,须申请工伤假;
2. 工伤假在一年(含)的内者,基本工资照发;一年以上两年(含)以内者,薪资减半,超过两年者依劳保法申请给付。
第八条 请假时依下列规定呈报核准:
一般员工请假两天以内(含)由部门经理核准;三天以上由总经理核准。
第九条 凡请事假先申请,如因患病或特殊状况者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申请时,应先
以电话向所属部门经理报备并向人事部门负责人报备,但应于假后两天内补办请假手续;逾期则视为旷工。
第十条 凡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前后,不得请假。
第十一条 员工请假期间无论假别或天数,应觅妥职务代理人,来负责一切事物事宜,否则
视同旷职。
第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的一者,视为旷工论,旷工一律扣薪三天以示惩戒,凡一个月内旷工累计达三天者,予以解职处分:
1. 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缺席者;
2. 无故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者;
3. 凡未事先请假,而逾期未补办请假手续者;
4. 凡事先请假未觅妥职务代理人者;
5. 停薪留职,未办妥手续者。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须办理停薪留职:
1. 请病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
2. 请事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
3. 因案被法院拘留十天以上者,但经判决不起诉或无罪确定者;
4. 因特殊事由需停薪留职者。
第十四条 停薪留职者,请办妥停薪留职手续方为生效,否则视旷工论。
第十五条 员工停薪留职期间,除停发薪资外并停止享有公司一切的福利。
第十六条 停薪留职最长以三个月为限,其原因消除后,应于三天内自请复职,否则视同自
动离职。停薪留职人员,概不保留底缺,如原服务部门无缺额或业务上已无需要时可以不批准其复职。
第六章 离职制度
第一条 员工擅自离职者,应以下列规定办理:
1、经理及会计人员于三十天前,一般职员于十五天前,书面形式呈请核准;
2、离职须填写离职申请表、工作交接表、客户资源信息交接表与物品交接表;
3、未依规定办妥离职手续而离职者,除不发给当月薪资及奖金外,公司若因而蒙受损失时,将视情节予以追诉。
第二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不经预告,直接解雇并送有关部门处理:
1、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证据确凿者;
2、向外泄露公司机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
3、偷窃或侵占公司财务或营私舞弊或挪用公款者;
4、对公司人员实行暴行胁迫或重大侮辱行为;
5、故意损毁公司物品或机器设备者;
6、携带危险禁品或防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公司或酿成以外灾害者;
7、有煽动员工怠工或罢工的具体事实者。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以不经预告,直接解雇:
1、工作态度恶劣,严重影响公司工作环境者;
2、在公司不自尊自重、使公司员工理念偏激,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
3、连续旷工三天者;
4、未经许可,兼任其它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相近的业务者;
5、有其它重大过失或不检行为导致较严重后果者。
第七章 移交制度
第一条 凡本公司任职的人员如遇人事变动、离职、调职等,均应办理移交手续。手续办妥后方可离开原职,未完成移交手续而离开者,公司将扣发所有薪资,直至办妥移交手续后补发(移交手续不得超过一个月),若因移交不清或未办理移交手续,而使公司受损时,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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