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金管理制度(2)

2020-08-22策划书

  四、项目验收和评估制度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组织初检,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通过验收后,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在“贵州扶贫云项目信息平台”和“贵州省涉农资金监管系统”中录入项目相关信息,并逐级上报省、市(州)相关主管部门。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二)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有:立项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有项目竣(完)工审计意见。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有: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综合效益、项目和财务档案资料情况、公示和标牌情况、管护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等。

  项目验收评定结果原则上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三)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农户所有。非到户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项目受益村民集体所有。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通过验收的项目正式交付项目受益对象,并指导其建立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

  (四)实行项目绩效评估制度。由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后续跟踪,并根据项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通报。

  五、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一)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应当在下达资金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文件送同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备案。

  (二)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和管理,实行全程监控。审计部门应当坚持依法审计,创新审计方式,加大审计监督。

  (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审计,适时对县级项目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四)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检查监督。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并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国家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民生特派组”的监督作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因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要依纪依法查处。

  (六)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制度,组织驻村帮扶干部、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扶贫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参与项目监管,引导扶贫对象主动参与项目管理,建立投诉机制和义务监督员制度,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六、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一)完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专户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设立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专帐),并严格按照项目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

  (二)全面推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严格按照《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农〔2014〕85号)规定执行。在资金分配方面,原则上按照“33112”投向比例进行分配,项目资金拨付可采取先建后补或按“532”的比例进行,即:项目实施单位首次申请拨款付财政补助资金的50%作为启动资金,完成工程总量的80%以上时,可提出报账及第二次拨款申请,第二次申请拨付资金为财政补助资金的30%;完成工程总量的100%时,可以提出余下20%资金的报账申请(扣除预留质量保证金)。报账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天内完成。

  (三)报账票据必须与项目实施方案中资金概算的内容相吻合。除直接补助到户项目、培训项目的务工补助和工程类项目的技工补助费用按名册报账外,其余支出一律使用税务发票,并附相关附件。

  七、利益联结机制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社员中贫困户必须占50%以上。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为可持续增收项目,确保村集体经济年增加纯收入5万元以上,年纯收入资金的60%用于扶持贫困户或支持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必须具备企业运转正常、带动贫困户效果好、覆盖贫困户面广、积极参与“三变”改革、有社会扶贫责任。

  (四)对扶贫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扶贫企业达不到上述准入条件的不予支持,若违反该规定,将追究相关审批人的责任。

  (五)保底分红。贫困户年保底分红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入股扶贫资金的5%并逐年递增,具体比例视产业效益高低商定,原则上不低于5%。

  (六)股份分红。贫困户入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扶贫企业产生收益后,贫困户享受收益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量化入股扶贫资金收益的60%。也可以采取其他分红方式,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确保贫困户利益,分红比例均不得低于入股扶贫资金的5%。

  (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村集体经济项目,年纯收入资金的60%用于扶持贫困户或支持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八)探索推广“三变改革”模式。对扶贫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扶贫企业作为经营主体的,采取利益联结机制,确保贫困户利益分成不低于量化入股扶贫资金收益的60%。

  八、 绩效考评制度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是指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目标是突出成效,强化监督,保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通过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充分调动项目单位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争先创优的积极性,提高资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使用效果,全面提升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水平。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对象是使用管理中央、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县人民政府对项目单位的考评工作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依据:

  1、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等部门共同制定或财政部门制定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统计数据,财政部门反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有关数据,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统计的项目资金数据。

  3、经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同意上报的各项目单位上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总结。

  4、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

  5、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扶贫资金审计报告,各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门出具的有关扶贫资金检查报告。

  6、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两办督查室对项目的督促检查资料。

  (五)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扶贫开发成果、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

  (六)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核指标依据考评内容设定,主要包括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情况和调整指标等4个部分、12个具体计分指标。

  1、精准使用情况。

  (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直接扶持到户的情况。

  (2)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覆盖贫困户情况。

  (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项目建设内容精准使用情况。

  2、有效使用情况。

  (1)资金使用进度及结转结余情况。

  (2)项目覆盖贫困户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

  (3)扶贫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带动社会资本情况。

  3、资金监管情况:主要考核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1)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项目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等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年度资金使用备案情况。

  (2)监督检查职责履行情况。包括监督检查职责分工落实情况、日常监管开展情况、专项检查开展情况、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

  (3)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包括对开展的扶贫、财政检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4)日常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各项目单位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4、调整指标。

  (1)增分项。即机制创新,开拓性工作获得表彰,县人民政府召开推广型专项现场会议予以推广的给予加分。

  (2)减分项。县级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审计、检查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发现违规违纪,扶持对象不精准,擅自调项,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县级验收等情况进行扣分。

  (七)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年3月底前会同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开展上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工作,根据各项目单位上报的自评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组织全面考评,并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考评工作。

  (八)对各项目的考评结果报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并将考评结果与各项目单位当年或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安排挂钩。  九、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二)项目档案管理实现一项目一档号整理规档。

  (三)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纳入总体工作计划及目标管理,明确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四)项目档案保管期应为永久,并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标准规范进行整理。

  (五)扶贫项目归档资料为: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下达项目财政扶贫资金的通知;项目申报建议书;县人民政府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项目到村公示图片;项目实施单位确定具体的实施单位(政府采购和实施合同等资料);项目中期检查资料(进度表、简报和检查图片); 资金使用资料:项目资金总帐和支出明细帐总表复印件,与县扶贫办签到的项目实施责任书;涉及农户花名册(贫困户覆盖80%以上); 项目实施前、中、后图片;项目结算报告、工作总结等;项目实施单位初级验收;县审计局《审计意见》;项目实施单位向县扶贫办开发领导小组上报的《关于申请项目验收的请示》;县扶贫办开发领导小组《关于xx项目县级验收意见表》;项目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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