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规章制度(2)

2020-08-26策划书

篇三:规章制度

  为了确保生命安全,人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学校有义务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加强学生在上学和放学途中的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有关交通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生交通安全制度。

  一、 学生上学、放学必须有家长来接去送,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二、 过马路时一定要走斑马线,而且左右看,不闯红灯。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三、 严格注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服从交通指挥。

  四、 未满十二岁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单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乘坐二轮车和三轮车必须带安全头盔;二轮、侧三轮车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十二岁的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五、 学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严禁在校园内骑车。

  2)参加人员:全体师生,

  2012年12月1日——12月31日,为交通安全检查评比阶段。

  把学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情况和交通事故情况纳入对部室、班级、个人考核内容。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部室、班级、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而导致学生发生负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的班级、部室,要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六、 活动要求

  1、 本次活动要紧紧围绕“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争创交

  通安全示范学校”这个主题。通过新闻、横幅、展板、广播等形式营造氛围,积极进行宣传报道,同时注意活动资料的手机归档,使活动留下痕迹。

  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大力营造宣传氛

  围,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引导师生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为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创建“交通安全示范校”作出新的贡献。各领导及有关部室、班级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克服困难,加强合作,保证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

篇四:学生交通安全及文明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交通安全及文明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永昌县教育局的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创建平安校园,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交通安全的教育

  1.每学期全校集中进行一次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全校师生的交

  通安全意识,主要是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的教育。

  2.经常性的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逢重大节日或重大活动,师生如有外出活动,必须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3.每学期末学校集中教育,采取校会形式。平时教育利用校会、周会、晨会、主题班会、黑板报、知识竞赛、宣传橱窗、校园广播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4.对学生主要进行文明行路、文明骑自行车、乘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教育。

  5.进行发生交通事故报警方法的教育。

  二.交通安全的管理

  (一)进行校内、校门口交通安全的管理

  1、师生杜绝在校内骑自行车,校内机动车限速行驶,在规定的地

  方停放机动车。

  2、上学、放学时,校门口设专人疏导交通。不许学生在校门口聚集,防止堵塞交通。

  3.上学、放学时,校门口两侧不许停放机动车。

  4.机动车禁止在校园内试车、练车。

  (二)对教职工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

  1.所有在校教职工有正式驾驶执照的,要在校保卫干部处登记造册。

  2.对驾驶员要定期进行机动车驾驶安全教育。学校要了解驾驶员的实际驾车能力。

  3.督促、检查教职工驾驶员对自用车按时进行监测和保养。有事故隐患的车辆不准驶入校园内。

  (三)、对学生周末步行或乘车离校的管理

  1、走在路上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2、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3、严格注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服从交通指挥。

  4、未满十六周岁,不准骑电动车上学;一律不许学生自己骑摩托车上学。

  5、选择乘坐的车辆必须是证件齐全的合格车

  辆。

  6、所乘的车辆装载人数一定要符合要求,拒绝乘坐超员、超载车辆。

  7、上下车时一定要等车辆停稳后,方可上车、下车;上车、下车要有秩序,不在车内追逐打闹,不在车内向车外伸手或向外探头。

  8、下车时一定要注意观察,以免被其它车辆撞伤。

  9、听从值班教师劝阻,安全往返家校。

  永昌县第二小学

篇五:道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前言

  为加强安全管理规定,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杜绝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企业稳步发展,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安全是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一票否决制,公司全体员工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

  第一章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一条 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后,方可独立驾驶车辆。实习驾驶员除持有实习驾驶证外,应有正式司机随车驾驶。严禁无证驾驶。

  第二条 行车前严禁饮酒,行车及加油时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驾驶室必须按核定人数乘坐,严禁超员乘坐。

  第三条 每次行车前必须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消除隐患。

  第四条 行车时车辆的时速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前后两车应保持必要的安全间距。

  第五条 严格遵守公安部、交通部《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

  第六条 禁止在雨天、雪、雾天、夜间盲目行驶。夜间行车前,应预先检查灯光,并特别注意指挥信号和施工信号。

  第七条 严禁盲目强行涉水。汽车涉水后,必须连续轻踏制动踏板,待制动效能恢复后,方可再正常行驶。

  第八条 严禁机动车挂空档或踩离合器溜坡。下长坡、陡坡前,应试踏制动器是否有效,下险峻山坡前,须停车检查转向系、制动系及轮胎等。下坡时应挂档,利用发动机阻力控制车速。下坡使用制动器时间较长久时,应停车休息以便制动鼓自然冷却,严禁向高温的制动鼓泼水。

  第九条 认真做好出车,途中和返回例检,发现问题,及时报修。修理时,必须挂好排档,拉紧手制动,垫好三角木,以确保安全。在修理中凡接触易燃物品,必须随时注意防火。

  第十条 及时做好车辆清洁、保养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第十一条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强化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积极推广兄弟单位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经验。

  第十四条 加强源头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综合运用自检、普检、抽检、互检等多种方式,及时排查各类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的情况,预测和安排下一步安全生产的工作意见。

  第十六条 抓好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定期开展以安全生产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内部审核,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 定期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认真听取各部门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1.制定明确的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且在醒目位置给予公布。

  2.监督检查公司与各职能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状,与驾驶员签订道路行车安全生产责任书,与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从业驾驶人员的资质

  1.监督检查驾驶人员的聘用审核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驾驶员管理基础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情况,检查对违章和事故驾驶员处理情况。

  2.监督检查驾驶员的记分管理情况,要对情节严重、素质差,安全意识不强经常出事故的驾驶人员进行解聘,优化驾驶人员队伍,提高驾驶员整体素质。

  3.监督检查对于超速、超载、疲劳、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驾驶人员予以解聘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车辆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车辆二级维护、技术评定、交警年审、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生产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监督做好经营者、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行为的记录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安全基础工作及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其他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安全宣传、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对事故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安全事故教育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落实情况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稳定情况和防火、防爆、防毒、防尘、防盗等治安安全情况。

  第四章 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应是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

  2.驾驶员必须领取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方可驾驶车辆。

  3.驾驶员的正常培训由本人负责,定期培训由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4.发生不安全情况,应及时报告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准隐瞒事故真相,并积极配合事故的处理。

  5.驾驶员应服从调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连续行车不准超过4小时,杜绝各种违章行为。

  6.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容整洁、文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7.车辆正常出车前,应将文明卫生与安全工作结合检查。

  8.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驾驶营运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相关文章:

1.班级规章制度

2.单位规章制度

3.人事规章制度

4.局内部规章制度

5.过磅规章制度样本

6.花店的规章制度

7.中介门店的规章制度

8.电力规章制度

上一篇:班组安全规章制度3篇下一篇:领略自然风光凝聚班级力量春游活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