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推广使用的工作计划(2)

2018-08-18工作计划

  (五)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负责,会同环保部门组织好优质低硫煤炭的推广工作。

  1.积极与山西、陕西、内蒙古、神华集团等煤炭供应企业沟通,争取优质低硫煤的年供运计划不低于520万吨;要协调煤炭经营企业为推广任务范围内的用煤单位签订低硫煤供销合同。

  2.加大清理整顿煤炭市场力度,坚决取缔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煤炭经销场(点)(含型煤加工企业)。对经销超标煤炭的持证销售单位,要按照《*市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份超限煤炭及制品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屡教不改者,依法吊销其《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并依据《煤炭法》进行处罚,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工商部门。要定期向市政府和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动态和信息。

  3.督促石环公路以内煤炭经销单位的储煤场全部搬迁至石环公路以外。“1+4”组团以内所有煤炭经销单位储煤场要采取防尘网或遮盖、洒水、围挡等防尘措施。对没有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煤场,将不予办理和换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

  (六)市环保局负责对煤炭经销和使用单位的煤质进行监督抽查,对用煤单位优质低硫煤推广使用情况进行登记,监督用煤单位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重点用煤单位每月抽检2次以上,其它用煤单位每月抽检1次以上。对使用超标煤炭的单位,依据《*市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份超限煤炭及制品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市工业经济促进局。

  (七)市工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并对无照煤炭经营场点及时进行查处和取缔。对市工业经济促进局查处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煤炭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注销其煤炭经营项目。  (八)市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市工促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对经销和使用超标煤炭的单位进行查处,及时制止暴力抗法行为的发生。

  (九)市内各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区区属以下(含区属)用煤单位及二环路内“城中村”优质低硫煤推广工作,每年7月底前要落实优质低硫煤来源,9月底前指导辖区二环路内“城中村”住户完成采暖期采购,优质低硫煤使用比例要达到100%。同时各区政府应尽快制订补贴政策,鼓励和引导“城中村”全面推广使用优质低硫煤炭,减少低空面源燃煤污染。

  (十)各县(市)、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辖区内认定1-2家集中配煤场(设立条件见附件3),扩大优质低硫煤的供应渠道。初步确定的集中配煤场名单,要在5月底前报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和市环保局审核备案。经审核符合集中配煤场建设条件的单位,由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市优质煤炭储备配送中心负责,要在采暖期内保证库存在5万吨以上,以备紧急情况下启动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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