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其它条款:
十八、其它约定:
1、甲方不分担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2、乙方在联营保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闲置联营保底场地不用或停业,若违约,甲方每日按三天的联营保底保底费收取乙方违约金。若连续停业超过六天,则按清户处理。
3、甲方若需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30天书面函告乙方,否则按60天的保底金赔付乙方损失(已被执行清户政策者除外)。甲方若需调整乙
方的联营保底位置,应提前30天告之乙方,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工作,服从甲方调整。
4、乙方若提前终止合同的履行,则甲方不退还乙方已交的合同定金、联营保底保底押金、商品质量和服务保证金、联营保底收益。同时乙方必须提前30天书面函告甲方,否则追加60天的保底押金赔付甲方损失。
5、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情况下乙方拥有优先续约权。
6、甲乙各方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该合同内的义务,不得向第三者泄露本合同内容及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
7、若双方未能按时向对方支付合同中应付款项,则每延迟一天,加收应付总金额5‰的滞纳金。
8、乙方不得经营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9、乙方必须明码标注零售价和会员价,会员价必须比零售价低3%-10%。
十九、本合同有效期为 个月,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本合同及附件共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
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因不可抗力而致使任何一方无法履约,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可交由甲方属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 方:诸城市蓝博湾商业有限公司 乙 方:
地 址:山东省诸城市和平街125号 地 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签 约 人: 签 约 人: (附身份证复印件)
电 话: 电 话:
E---mail: [email protected]: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诸城市支行 开户银行:
账 号:1607004109010023091 账 号:
税 号:370782689453762 税 号:
签定日期:20年月日(公章) 签定日期:20年月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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