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合同未盖公章纠纷的案情分析及对策(2)

2018-07-16合同范本

  同时,从被告的行为上也可以认定借款合同有效。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或能够证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该合同有效。”本案被告没有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公章,但被告对原告汇入其银行帐户的借款进行了使用,且后来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所以从这一点考虑,也可以认定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在借款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也构成违约,应负违约责任。[法院判决]

  本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支付利息和愈期罚息。

[防范此类纠纷的对策]

  本案因合同文本上未加盖单位公章引起,这类情况在借款合同签订中时有出现,为减少和杜绝此类纠纷的出现,银行与单位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注意合同文本上是否加盖借款人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果缺少借款人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虽然借款合同并非一定无效,但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容易为此发生争执,银行为维护利益需费周析,因此银行应及时要求借款单位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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