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合同审查流程与要点介绍

2020-08-11合同范本

法务部合同审查流程与要点介绍

篇一:法务部合同审查流程与要点

  一、对合同法律问题的审查——合同的内在质量

  (一)审查合同主体资格的合格性

  1、审查合同主体资格的有效性(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经营范围管理制度)

  2、审查许可、资质的合格性(经营资质管理制度、许可证管理制度)

  3、审查从业人员资格的合格性(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4、审查来自法律或相对方的主体资格限制(招投标)

  5、审查对方代表是否法定代表人,或审查对方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权限(或调阅工商档案确认所用公章是否备案的公章)

  (二)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1、审查合同名称的合法性(合同名称与实际内容是否相符)

  2、审查交易内容的合法性(是否属于禁止性的交易、标的物本身是否拥有合法的权属证明、质量标准是否合法)

  3、审查交易程序的合法性(法律另有规定的,合同必须按规定)

  4、审查表述的合法性(各类术语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技术规范等方面的权威解释,如果存在不同则需要注明)

  5、审查生效程序的合法性(某些合同的生效条件、审批程序,以及某些经营行为必须经过审批和登记之后方可生效)

  6、审查合同中引用的法律或技术标准是否已经失效(除非是比较生僻的、需要引起双方注意的法律,否则在合同中没有必要引用

  (三)审查合同条款的实用性

  1、审查交易标的与条款的实用性(交易标的不同涉及的法律环境也会不同,合同中需要特别约定的内容也随之不同)

  2、审查行业特点与条款的实用性(这些共性化的特点给交易带来特定化的风险)

  3、审查违约风险与条款的实用性(应针对履行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进行前瞻性的

  预见并设置应对措施,以避免违约成本低于履行成本)

  4、审查争议管辖与条款的实用性(不同的管辖约定有不同的特点和区别)

  5、审查合同目的与条款的实用性(对于有特定交易目的的合同,合同中体现合同目的比没有体现更为实用)

  (四)审查合同权利义务的明确性

  1、审查约定不明引起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条款之间缺乏配合、条款内容表述不当、条款缺乏可操作性)

  2、审查无法识别引起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交易内容的可识别性、交易方式的可识别性、时间界限的可识别性、违约责任的可识别性、“合理”的可识别性)

  (五)审查合同交易需求的满足性

  1、审查标的能否满足需求(产品的质量标准、产品的使用说明、服务等)

  2、审查约定能否满足需求(履行时间、履行方式等)

  3、审查其他影响交易需求实现的情况(审查合同条款有无体现委托人的交易目的与交易条件)

  二、对合同表述问题的审查——合同的外在质量

  (一)审查合同结构体系的清晰度

  1、审查是否将合同内容分成了若干主题,标题是否名副其实

  2、审查各主题之间是否条理清晰,分割合理,内容相互分开

  3、审查各主题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履行中的时间顺序或先后顺序

  (二)审查合同功能模块的完备度

  模块无关性原则,是指为了避免模块之间的界限交叉或模糊不清,在划分模块时,每个模块都有确定的主题及功能,不同模块的主题及功能互不重复或交叉。

  1、审查模块之间是否存在功能缺失或重叠

  2、审查在模块顺序安排上是否存上下层级、前后顺序等合理的秩序

  3、审查各模块是否具备了应有的功能

  4、审查各模块中的内部模块或条款是否功能齐全

  (三)审查合同整体思维的严谨度

  1、审查逻辑推理结果与严谨程度(充分运用逻辑手段分析各种可能性并设置处置条款)

  2、审查内涵、外延范围与严谨程度(通过增加义务的内涵可以确保义务的确定性,通过减少权利的内涵可以确保权利行使的广泛性)

  3、审查措辞间的专有程度(审查前后条款的对应关系)

  4、审查条款间的关联配合(对于哪些是违约、违约如何处理的约定必须严谨而且要相互对应)

  5、审查条款间的冲突(可通过合理划分模块功能、提高表述精确度、贯彻条款无关性原则等方式加以避免)

  6、审查其他的严谨性问题(往往是由于表述太随意而引起)

  (四)审查合同语言表达的精确度

  1、审查合同用句(是否单句简单罗列、动作主体不明、句间关系不顺)

  省略以避免读为准,引述以无须核对为准,复句以同一主语为主,措辞以前后一致为准。

  2、审查合同用词(审查术语、措辞、指代关系、副词、数量词、文言用法的精确度)

  3、审查合同的语体问题(书面口语、广告语体、商业信函语言、刻意模范外来合同)

  4、审查标点符号问题(参见国家颁布的《标点符号用法》)

  (五)审查合同版面安排的美观度

  1、审查排版要素的安排(字体与字号、字间距与行间距、排版的中文版式、条款中的段落规模)

  2、审查合同序号问题(第一条、1.1、1.1.1)

  参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标准或法规。

篇二:公司法务合同审查注意事项

  合同审查是律师特别是公司法律顾问的常规任务之一。合同审查的过程,其实是法律知识与经营业务知识的碰撞与融合,合同审查最大的忌讳是埋头审查书面合同文件,不顾其他。拿到一份送审合同,我一般是按如下三步进行:

  第一步 形式审查

  (一)将合同文件本身分为三部分:

  开头(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和鉴于条款)

  正文(第一条至最后一条)

  签署部分(即双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

  形式审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备这三部分,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二)形式审查还要看是否附有对方营业执照、其他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看相关文件之间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

  第二步 实质审查

  主要是对合同正文的审查,这是合同最关键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

  二、合同内容是否公平,是否严重损害集团公司利益;

  三、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隐患、陷阱。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的审查标准,以买卖合同为例

  1、双方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列明当事人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

  2、标的 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3、数量 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4、质量 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或报酬 合同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 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

  7、违约责任 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为争议解决方法,不要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

  构裁决,也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

  9、合同生效条款 一般应当写明:“合同自合同双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有固定期限的,还应当写明:“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或者登记后生效的,或者合同约定须经公证等生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0、清洁文本条款合同中应当写明:“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确认同意,不产生约束力。”在签署过程中,应注意:当合同中有清洁文本条款时,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文字与数字(签署人签字、时间签署与盖章除外)均应当事先打印完成,不得在合同签字过程中出现合同正文里有手写文字或者空白未填写的情况存在。

  其中,前8项是《合同法》第12条列出的内容。合同审查时重点关注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清楚、完整、公平,是否严重损害一方利益或者是否存在陷阱。

  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合法,其实就是要审查合同条款或者内容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构成无效的情形。在这里,熟悉相关合同法条文是最起码的要求。

  合同条款是否公平,是否清楚,审查时没有固定的方法,只有逐字逐行地看,认真地看,提高文字理解和驾驭能力也是相当重要的。

  第三步 沟通、参照与找法

  一般的合同,经过第一步、第二步的审查,一些初级的问题都能予以解决。为防止审查出现重大遗漏和差错,做好第三步就显得十分必要。

  沟通――指的是与合同经办人、起草人甚至对方进行沟通,就合同谈判、协商及合同目的等内容进行交流,合同条款中不清楚或者含糊的条款,也需要他们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参照――找到与所审合同相关的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行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企业的合同范本等,对照在条款和内容上有何重大差别,分析或者询问原因。

  找法――也就是寻找法律依据。在合同审查中,一定要对照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判断送审的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要不要修改、应当怎样修改,需要寻找肯定或者否定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依据和经济依据。审查有名合同,要看合同法总则和分则对该合同的专门规定;审查无名合同,更是要审慎行事。审查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时,应审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是否是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审查法定代

  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代订合同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合同,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必要时进行工商登记查询。

  二、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四、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应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

  五、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审查合同时,应对合同草稿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合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六、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 2、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市场经济社会,合同无处不在,每个企业,每个人都要不可避免地利用合同与他人打交道。因此,帮助当事人审查合同,规避法律风险,已经成为是律师的常规业务之一,以下从合同审查的基本原则、具体要点等方面一一阐述之。

  一、合同审查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有效性原则。审查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应当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及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能得到保障。

  (二)公平性原则。所谓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不存在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

  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显示公平”。

  (三)可操作性原则。实践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虽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了详细规定但却没有具体操作程序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却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实现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如建设工程、合作开发房地产此类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大的合同,切实地贯彻可操作性原则,尤显重要。

  二、合同审查的具体要点:

  (一)合同主体资格审查

  合同主体是否合同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合法性。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果乙方没有相应资质,那么合同就归于无效。审查合同主体的资格时应当注意:

  1、应当区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的签约问题。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具备营业执照(肯定不是法人营业执照)就具有签约主体的资格,但其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诉讼中应当解决的问题,这不应当影响其签约主体资格。而企业的职能部门就不具备这样的资格。我们在面对小企业的时候比较容易区分,但对于规模比较大,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比较多的企业可能就会存在一些问题,这就需要引起我们在审查过程中的注意。

  2、要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年检的情况,以了解其主体的合法性(如是否合法注册、是否存在未年检导致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和经营范围;

  3、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同项目,要根据合同内容审查对方的资质现状,即有否获得相关资质及目前效力情况(有的.资质可能失效),如经营与电信相关的业务应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资格许可证,通信建设工程需要相应资质等级等;

  4、要对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必要评估,如根据其经营现状、以往合作情况以及其他客户评价等等因素对其履行能力及信用程度进行考量,以保证签约后顺利履行合同。

  5、审查签约人有无签约权限。很多情况下,不可能都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而是由授权代表加以签署,此时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对于初次合作的单位,这项工作非常重要,即要对对方代理人身份、有无代理权、代理权限范围、期限等等进行必要审查,否则可能会发生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导致合同效力受到置疑。实践中,主要是看签约代表是否为单位负责人或是否有委托授权书。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的部门或办事处是没有对外签约权的,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时也需由法人授权。

  (二)合同内容的审查

  1、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如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形;

  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等。

  2、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否明确且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兹举一例,某单位联系一家单位为另一家企业提供设备,原应当签署三方协议,但是该单位为了体现自身在该项交易中所起到的作用,在签署合同时把自己和需方共同作为合同一方,供方作为另一方,但是合同中没有具体区分该单位与需方之间对于付款义务的承担。后由于需方经营状况不佳,无法支付设备货款,设备供方就直接将该顾问单位告上法庭,并查封了该单位的账户。其原因就在于就是合同中没有将权利义务区分清楚,导致了目前的被动状况。要审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完备、明确,特别是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方式、期限等等主要条款必不可少,一旦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将对合同履行造成重大风险隐患。下面以买卖合同为例进行说明。

  (1)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2)数量: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3)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4)价款或报酬:合同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5)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

  3、应当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没有违约责任,那么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的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所以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并且应当明确违约责任的具体实施办法,如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

  4、解决争议的方法。

  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为争议解决方法,不要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

  5、合同生效条款。

  合同成立的条件比较容易明确,而对于合同的生效由于可能会涉及到法定的审批,所以当事人在理解上可能会存在偏差,认为合同一经签署成立就生效了。一般应当写明:“合同自合同双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有固定期限的,还应当写明:“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或者登记后生效的,或者合同约定须经公证等生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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