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相关规范(2)

2020-12-31合同范本

  由此可见,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运用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来处理合同的纠纷,必须经过这五个步骤。如果说没有经过前面的四个步骤或者说没有经过前面四个步骤里任何一个步骤,法官直接援引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进行判决,这个判决肯定不是一个妥当的判决。因为它违反了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前面提及的五个步骤实际上就是合同自由原则如何在法官的司法审判活动中得到实现的一个层层递进的过程。

  (二)倡导性规范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有些情况下不是用任意性规范来调整的。举几个简单的例子。合同法第330条第3款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的规定相当于合同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在技术合同中的具体化。与第330条第3款相类似,第342条第2款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些法律规则所对应的法律规范主要也是涉及到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利益冲突。问题是这些法律条文所对应的法律规范是不是任意性规范?

  要想对这个问题做出回答,首先要回答与这个问题相关的两个问题:以前述合同法第330条以及第342条的规定为例,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没有按照合同法第330条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影不影响技术开发合同的成立?影不影响技术开发合同的效力?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没有按照第342条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影不影响技术转让合同的成立?影不影响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有助于我们判断这些法律条文所对应的法律规范,是何种类型的法律规范。

  在合同法颁布以后,这些问题的争议是比较大的,尤其是合同法规定某种类型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交易关系的当事人在交易实践中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关系成不成立?合同关系生不生效?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不少地方法院的法官会因为双方当事人的之间的合同关系未依照法律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而认定合同无效。裁判的理由是既然合同法规定某种合同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凡是法律上使用“应当”一词的地方都有强行性规范的存在。以这一认识为前提,如果说法律规定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因此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技术开发合同或者技术转让合同就是绝对无效的合同。在逻辑上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似乎是顺理成章的。还有一些地方法院的法官,认为凡是合同法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都是要式合同。而要式合同是符合了法律所规定的形式,合同关系才成立的合同。既然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没有采用法律所规定的形式,合同关系当然就不能成立。这实际上也是把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理解为是合同法上的强行性规范。

  因此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对未依照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存在两种不同的判决:一种是因为它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就认定该合同绝对无效。一种是因为它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就认定合同关系不成立。两种判决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把包含书面形式要求的法律规范作为强行性规范对待。但必须要指出的是,至少就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合同法而言,这两种做法都没有法律的根据。为什么没有法律根据?我们首先分析一下,为什么合同法上会要求有些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而不是要求所有的合同都采用书面形式?也即考察一下立法者要求某些类型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出于何种考虑,服务于何种目的。

  不难发现,在合同法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为数并不是很多。主要有以下六类合同:第一类是依据197条第1款,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订立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类是依据第215条,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类是依据238条第2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四类是依据270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五类是依据330条第3款,技术开发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第六类是依据342条第2款,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为什么这六类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的原因在于这六类合同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交易所涉及的金额相对比较高。这些合同交易的.金额与别的合同相比一般是比较高的。比如说一项技术进行转让,金额可能是几百万、成千万、甚至数亿元。进行技术开发投入的资金可能几十万、上百万。再如合同法第197条1款之所以要求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订立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交易所涉金额的高低就是一个考量因素。

  二、交易的规则相对比较复杂。以技术转让合同为例,技术转让会牵扯到专利权的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等。在进行专利实施许可的时候,也会牵扯到比较复杂的法律规则。再如融资租赁合同,依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该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法之所以要求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与此类合同交易规则复杂有关。

  三、合同的存续期限相对比较长。以技术开发合同为例。技术开发合同的存续期限一般比较长。一项技术的开发可能要五年、十年、甚至二十年、三十年才能够完成。再如合同法第215条之所以要求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其他类型租赁合同未作同样要求,合同的存续期限肯定是一个考虑。可见,合同法上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一般都有这三个特点。

  具备这三个特点就产生了两个必要XING。首先是保存证据的必要XING。交易金额这么高的合同、交易规则这么复杂的合同、存续期间这么长的合同,如果发生纠纷了,连一个书面合同都没有,那么受损害的当事人是很难举证证明自己存在有请求权基础的,也很难举证证明自己损害的具体范围。所以对这样的合同,越是涉及交易金额高、越是交易规则复杂、越是存续的期限长,越有必要保存证据。保存证据有很多办法,但是最有效、同时又是成本最低的保存证据的方法,就是采用书面形式。因为书面合同本身就是直接证据,具有直接证明纠纷事实的效力。它比无数个间接证据发挥的作用可能都要大。从这个角度来讲,采用书面形式能够满足保存证据的要求。其次是督促当事人谨慎交易的必要XING。越是涉及交易金额高,越是交易规则复杂,越是存续的期限长,越要谨慎地进行交易。采用书面形式能够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所以合同法之所以要求这六类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主要的目的就是两个,一个是保存证据,一个是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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