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二:关于发展游乐项目承包经营的协议
关于发展游乐项目承包经营的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将转租给乙方经营游乐项目,经双方协商,特拟定如下协议:
一、 承租期限:计8年,自20xx年2月3日至20xx年2月2日止。承租期满,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二、 承租方式:游乐设备资金由乙方负责,并保证投资总额不低于五百万人民币,具体投资项目见本合同第六条,甲方不负责任何资金只负责提供场地,并享有分成权,具体分成比例:第一年(自20xx年2月3日至20xx年2月2日)按营业额的二、八比例分成,甲方二成,乙方八成。从20xx年2月3日至20xx年2月2日止按营业额的三、七分成,甲方为三成,乙方为七成。每月按售出票额结账两次(本月15日与30日)。
三、 责任履行:
1、 甲方应提供新游乐项目场地、广场及原旧设备场地(不含现儿童乐园场地);儿童乐园原旧设备搬至原碰碰车场的新开拓场地。
2、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水、电,并配合乙方办理项目的相关手续。
3、 水、电、工商、税务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甲、乙双方分成比例承担。
4、 游乐项目景点由乙方负责售票,甲方负责票据,票据需甲方签章后有效。
5、 乙方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安全生产、合法经营,在运营中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责。
6、 乙方经营中所雇工作人员工资、后勤保障等相关费用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由乙方负全责,乙方必须保证所有工作人员执证上
岗。
四、 乙方在正常承租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合同,否则甲方应按乙方投资额为基数,以合同期限为准, 60%赔偿乙方的经
营年限经济损失。乙方在承租期间,违法、违规运营和不可抗力
因素造成运营中断、合同终止,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并不作出赔
偿,同时如乙方自行终止本协议,甲方亦不作任何赔偿。
五、 游乐场的新置游乐设备期限满后归乙方所有,原有旧游乐设备归甲方所有。
六、 兴建游乐设备项目名产:1、丛林飞鼠、豪华转马、立环跑车、
海盗船、追逐战车、自控飞机、摩天环车,以上设备合计 元人民币,水面设备:步行球、电动船、脚踏船、激光船等五种、儿童小项目:投沙包、打气球、打怪兽、电瓶车、充气床、手划
船、套圈,以上设备合计 元人民币;2、维修整改项目:碰碰车、摩天轮、高空脚踏车、鬼屋、跑车,以上维修整改合计
元人民币;3、儿童乐园,共计上所有项目设备均需国家有资质厂家生产的游乐设备。
七、 乙方必须在20xx年2月3日前完成的游乐项目有:豪华转马、立环跑车、海盗船、儿童乐园所有项目;维修整改项目有碰碰车、摩天轮、高空脚踏车、鬼屋、跑车;水上项目:电动船、脚踏车、
水上步行球及儿童小项目等20个项目,以上项目设备合计
元人民币;剩余项目在20xx年5月1日前完成。
八、 在乙方经营期内,甲方不得在公园内审批与乙方同类似游乐项目。
九、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出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即日起生效,本合同所有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签订时间:年月 日
篇三:游乐场地合作协议
甲方:
甲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乙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提供家运天城福乐多超市内(收银台出口对面)场地,室内面积一共 平方,由乙方在现有的游乐设施的基础上增加设备自行投资开发游乐项目(包括:游乐设备及游乐场内冷饮、食品店)。
2、双方合作时间为年月日起至月日止。合作期满双方合作愉快可继续合作,续签合作协议。乙方不愿意退出,乙方有优先合作权利。
3,甲方负责免费提供现有的游乐设施及场地,并增加消防通道旁边的仓库给乙方开发使用。
4、在双方合作期间,新增加的儿童游乐设施投入由乙方负责承担,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另招他人投资游乐项目,合同期满后,甲方的设备归甲方所有,乙方后期购买补充的设施由乙方所有,折旧费各自自行承担。
5、甲方供乙方使用的场地要做到“三通一平”即电通、路通、水通和场地平整,乙方所需项目建成后(在运营期间,甲方应保证水电需求),项目间的通路、绿化、消防设施等工作由甲方负责。
6、甲方在整体对外宣传中,要把乙方的项目一并做好对外宣传(包括网站
宣传、折页宣传、营销宣传等),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
7、甲方提供的场地为园区内部闲置地招租合作,乙方不再负担其它费用(如工商、税务、物业管理等)。
8、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乙方所安装的游乐设备均为国家相应机关检验合格产品。
(2)乙方在游乐项目的经营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遵守园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场内所有游乐设备要配专业人员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事故隐患,如发生安全事故及人身伤害所引起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3)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备的安全规程操作,爱护园内公共设施,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经营。
(4)乙方在经营期间应按时交纳水电费,水电费以园内实际用量核算,按规定时间交付。如不按时交纳费用所引起的后果则由乙方全部承担责任,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9、本合同经营期满,如乙方继续经营,乙方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合同。如乙方不继续合作经营,乙方应提前一个月清空游乐园,乙方所投入的游乐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10、收入分成方式:
(1)、游乐园产生的收入扣除游乐支出(含水电及人工工资、宣传费用、维护后期设备所需的费用),剩余的部分即是利润。
(2)、甲乙双方可得利润分成比例为1:1,即是双方各得纯利润的50%。
(3)、每天的营业额采用双方监督机制,为了更好的运转,每(半月或一
月)现金结算一次(具体双方协商定)。
(4)、甲方收银台指定专人开出收据(二联),甲方保管现金和发票第一联,乙方凭发票第二联放人进场,半月后双方凭收据结算,支付相应的支出。甲方收银台票据丢失或经济问题由甲方负责。如果乙方遇到结算受阻,乙方可以不经过甲方同意自行收取现金。如果甲方没有违反约定,乙方工作人员不需要收取顾客现金,否则一经发现,扣除当月工资的50%,并予以警告,直至开除。
(5)、后期(开业后)如果乙方引进新的娱乐项目进场,再根据项目的投资成本、出资方式等补充讨论双方利益分成方案。
11、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发生争执,由双方协商或由管辖地人民法院议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2、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签订之日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
甲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乙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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