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上述第4.1条的条款对以下资料不适用:
A受方有在披露方向其披露前存在的书面记录证明其已经掌握;
B并非由于受方违反本备忘录而已经或者在将来键入公共领域;或
C受方从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
4.3本备忘录期满或终止后,受方应(1)向对方归还(或经对方要求销毁)包含对方保密资料的所有材料(含复印件),并且(2)在对方提出此项要求后十日内向对方书面保证已经归还或销毁上述材料。
5.独家谈判
在 年 月 日前,任何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与第三方就本备忘录标的事项进行任何磋商、谈判,达成谅解或任何形式的协议或安排。
6.本备忘录内容保密
除非按照法律规定有合理必要,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备忘录发表任何公开声明或进行任何披露。
7.知识产权
双方确认一方并未因本备忘录从另一方获得该方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专业技术等)或针对该知识产权的权利。
8本备忘录的修改
对本备忘录进行修改,需双方共同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9.本备忘录具有不具有约束力的条款
双方确认,除第 条、第4条至第13条(包括第4条、第13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外,本备忘录不是具有约束力或可强制履行的协议或项目合同,也不在双方之间设定实施任何行为的义务,无论该行为是否在本备忘录中明确规定应实施还是拟实施。
10.本备忘录的转让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备忘录。
11.各方承担各自费用
除非本备忘录另有明确约定,任何一方应负担其从事本备忘录规定的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12.不承担间接损失
任何一方对与本备忘录有关的任何间接或附带损失或损害、商誉的损失或者损害或者收入或利润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3本备忘录的生效和终止
本备忘录经双方签字生效,至下列日期终止(以最早者为准):
A双方用项目合同或本备忘录标的事项的进一步的协议取代本备忘录;
B任何一方无须提供任何理由,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备忘录;或
C本备忘录签署60天后。
第4、5、9、10、11、12、和13条在本备忘录终止后继续有效。
14适用法律和仲裁
本备忘录适用 法律。双方只见由于本备忘录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在30日内通过有好协商解决;如果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 按照 以 语言进行仲裁。
双方正式授权代表已于文首所载日期签署本备忘录,以兹证明。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