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任何由合同一方所有并且属于机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本合同的内容(条款和条件);
(b)与合同一方的分销、特许经营或其它安排有关的信息;
(c)任何商业秘密或保密的业务运作、工序或发明的信息;
(d)任何有关合同一方的组织架构、业务、财务、交易、事务等的信息;
(e)有关合同一方的业务或任何其负责人、客户或顾客的业务与事务的秘密或机密的信息;
(f)合同一方的技术、设计、文件、手册、预算、财务报告或信息、客户名单、交易记录、顾客记录、市场研究、图画、笔记、备忘录及其中包含的信息;
(g)任何与商业秘密、工艺和技术有关的信息,或其他与合同一方任何产品或服务的拓展、制造、测试、分析、市场、销售或供应,产品或服务拓展、营销之计划有关的信息;
(h)任何注明保密或本质上属于为接收方专有的信息或资料。
“质量标准”在附件4中列出的质量标准,以及双方另行协商并同意的任何其他标准。
“质量监督员”
由“公司”派驻在制造商工厂的一名“公司”职员,负责监控制造商是否按“质量标准”生产,并监督任何质量控制事宜,以及其它任何由“公司”指派的任务。
“制造材料”
以下所定义的“包装材料”和“原材料”的统称:
“包装材料”
用作包装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瓶或瓶胚、纸箱、标签和商标标识等。
“原材料”所有用作制造“产品”的成分,包括但不限于糖、食用香精、色素等。
“必备生产能力”如第5.1条所列。
1.2除非其上下文有其它要求,任何在本合同中涉及到“人”的地方,可以指任何个人、公司、其他法人组织、企业、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社团组织、机构、信托机构、政府或政府机关(无论是否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1.5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不应被认为是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在对本合同进行解释时作为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