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2)

2018-07-13合同范本

  4、xxx扬州分公司建行帐户和农行账户对账单,显示xxx公司分公司在2010年3月至2012年1月基本无营业收入;

  5、xxx代理人调查笔录,主要内容为xxx帐册在李某女处。

  证据4-5证明被告xxx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被告王XX、李某女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事实及被告李XX、李某女、王XX采用营业收不入帐的方法,将公司收入个人所有或转入关联公司从而侵害原告债权的事实。

  被告xxx公司辩称,原告证据不能证明我公司欠他的装修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未提供证据。

  被告王XX辩称,原告称我将xxx公司财产混同个人财产不属实,公司债务与我无关,我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未提供证据。

  被告李XX辩称,原告所称我将xxx公司财产混同个人财产不属实,公司债务应由公司在其财产范围内偿还,与我个人无关;且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与对xxx的诉讼请求是两个不同案由,应分案处理。未提供证据。

  被告李某女书面辩称,是李XX利用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挪用公司资金,拒绝归还,我仅是业务总监,原告所称我将xxx公司财产混同个人财产不属实,为维持公司经营,我还从自家借了几十万给公司,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起,被告xxx公司及其扬州分公司曾在花样年华等小区承接多起房屋装修工程,并将之转包给原告施工,但工程款一直拖欠,截止目前尚欠原告装修款58 446.92元。xxx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5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原股东/发起人为李某女、李XX,认缴出资额分别为4万元、6万元,实际出资4万元、6万元。2011年5月25日,公司股东变更为李某女、王XX,认缴出资4万元、6万元,实际出资4万元、6万元,法定代表人也变更为王XX。2011年6月21日,被告王XX曾以xxx公司和李某女为被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解散xxx公司,本院立案受理后,王XX申请保全公司帐册,但本院在其提供的地点未能找到,2011年9月19日本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王XX的诉讼请求。2008年12月5日至2012年3月3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前,xxx公司正常营业,但自2012年3月31日至今一直未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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