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配件购销合同参考(2)

2019-01-30合同范本

2) 买方按上面所述各方同意的质量、技术规格、订货及要求等进行收货并 做来货检验。

 3) 若产品不符合要求并确定退还,由卖方在一周内将来料拉走。买方可协 助安排发货,但所有费用(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等由退货引起的费用)由卖 方承担。若卖方未在一周内将来货拉走,一切后果由卖方负责,且买方有权要求 卖方根据本协议承担未交货的违约责任。

 4) 若产品不符合要求,但因使用紧急而被确定挑选,则卖方应立即组织挑 选或由买方直接组织挑选, 卖方需无条件协助买方,第一时间提供必要的技术 支持,包括派遣专业工程师或操作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 承担。

  5) 对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所引起的争议,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协 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则按照第 14 条的约定解决。

  10、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产品的所有权和损失或损害风险在买方根据第 9 条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合 格后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11、不可抗力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例如地震、台 风、水灾或其它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民事或军事当局的行动、动乱、 骚乱、 战争或其它未曾预见和不可避免的超出其合理控制能力之外的不可 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则该受阻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 ) 事件发生后

  [48 小时]内提供有关事件的详细情况和证明文件,说明其不 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理由。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其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 (在此情形下,本合同期限亦应作相应延长),并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 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毫不迟延地继续履行其义务(如可 能的话)(或者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采用其他方法履行义务)。此 外,在继续履行或采用其他方法(在此情形下,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 一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期间,应允许并尽所有合理的努力 使得另一方选择其他服务。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

  使其不能 履约或延迟履约而遭受的任何损害、增加的成本或损失负责,这种不能履 约或延迟履约不被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 声称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 适当的措施尽量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并争取在尽可能最短的 时间内恢复履行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的义务。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后果妨碍一方或双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 或部分义务达六(6)个月或以上,则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合 同的影响,通过协商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免除受影响方在本合同项下的 部分义务或推迟履行本合同。

  12、违约或终止 、违约或终止

  1) 若卖方未能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任何条款,买方有权在书面通知卖方后立 即终止合同或拒收产品, 同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损 害。

  2)买方终止本合同并不免除卖方在本合同终止前累计的应向买方承担的义 务或债务。 3) 若买方无正当理由取消或终止合同或订单,卖方有权要求赔偿因此而发 生的一切损失和损害。

  13、索赔

  如卖方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无论这种不符合是由于卖方的 原因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承运方的原因造成的),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 卖方有责任立即解决,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4、争议解决

  由本合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任 何一方书面要求协商之日起六十(60)天内,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任 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按照上述委员会的程序和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庭由三(3)名仲裁 员组成。每一方选择一(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 CIETAC 主任指 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仲裁程序应使用中文进行(如果任何一 方要求)。CIETAC 仲裁庭所做的裁决为终局的并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所有不受争议影响的规定。

  15、保密信息

  1、如果买方和卖方于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义务时交换保密信息,则该保密 信息的使用不得与本合同相违背。2、 如果以书面形式披露保密信息,应明确注明披露方的姓名和“保密”、 “专 有”或实质上有同等涵义的文字。如果以口头方式披露,披露的保密信息 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简要记录,明确注明披露方的姓 名和“保密”、“专有” 或实质上有同等涵义的文字,并在披露日后 30 天内发送给保密信息的接受 方。 3、 除非以书面方式另行约定,保密信息的接受方应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接 受方可以在该方雇员需要知道的时候披露保密信息,并且该方雇员以书面 形式同意对披露方披露的保密信息保密,并尽与接受方自己的保密信息相 同的注意义务。 4、 本条中,保密信息指一方所获得的与另外一方或其事务有关的任何信息, 但一方对从另一方处获得的下列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

  该方在从另一方处获得该信息前已经拥有或知晓的信息;或 该方未利用另一方保密信息独立开发的信息;或 非因该方过失已为公众知晓或将为公众知晓的信息;或 该方从另一方处以外的地方可以获得或将可获得的信息;或 在该方通知另一方其不会接受任何其他信息后获得的信息。 本条条款和条件在本协议因故终止后[三(3)年内]继续有效。

  16、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由中国法律解释。

  17、全部合同

  本合同构成双方就主题事宜达成的完整合同,并取代之前所有的合同、协 商、信件和保证,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明示的还是暗示的。本合同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不得进行修改。

  18、转让

  本协议中卖方的任何意思表示均构成永久有效的要约; 未经买方事先 书面同意,卖方不得转让、让与或处置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或义务。 本协议中买方(及其下属企业)的任何意思表示均不构成承诺;承诺 内容以具体订单为准。  19、未弃权

  一方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法律规定的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 施并不损害该项权利或补救措施, 亦不视同或被理解成对该权利或补救措 施的放弃或变更,不排除在以后任何时间行使该权利或补救措施,对任何 此类权利或补救措施的单独或部分的行使并不排除对其任何其它或进一 步的行使,亦不排除对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措施的行使。

  20、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被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应(在其无效 或不可执行的范围内)失效,视同未曾列入本合同中,但这并不使本合同 任何其它条款失效。 双方然后应尽一切合理努力用一条其效力尽可能接近 该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的原有效力的有效的和可以执行的替代条款来取 代该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

  21、通知

  本合同下的通知应由发出通知方签字盖章,以书面形式发到第 21.2 条列 明的地址或一方不时书面通知另一方的其他地址,并在以下时间视为送 达: 如果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为发出后的下一(1)个营业日; 如果以快递形式发出的,为受通知方在收据上签收的日期; 如果以邮件形式发出的,为受通知方在挂号信的回执上签收的日期(如果 需要送达回执) ,邮件应寄至下列有关地址或者按照本条规定经通知的其 它地址。

  通信地址 致买方:XX 公司 地址:[XXXX 号] 邮政编码: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如致卖方:[ ] 地址:[ ] 邮政编码:[ ] 收件人:[ ] 电话:+86 [ ] 传真:+86 [ ] 电子邮件:[ ]

  22、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20XX 年 X 月 X 日起生效,到 20XX 年 X 月 X 日截止。 本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双方应协商议定是否续约。如果双方同意续约,应另 行签署相关合同。

  23、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在原件上盖章 并签字后生效。

  24、附件

  本合同包括以下附件(技术协议或质量标准) ,附件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买方( 盖章) 卖方( 盖章):

  授权签字: 授权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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